1、X经济开发区项目入驻全程包办服务运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开发区发展环境,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清单制度的通知(皖编办202*142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2*98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六政202*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建立项目入驻园区全程包办服务机制,实现项目审批事项规范、高效、便捷办理。加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力量,组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四个临时办公室,全程代办区内企业的
2、审批审核等事项,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个中心全覆盖”的便利化审批方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项目审批、审核事项的初审,统一报区直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核、备案)。第三条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经济开发区分别牵头上述四个临时办公室,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在经济开发区办公),具体承办各临时办公室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区城管局向经济开发区派驻一个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以经济开发区管理为主。第四条四个临时办公室和区城管局派驻开发区中队在办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审核事项时,要积极与关联审批部门协调对接,主动实行并联审批,坚决杜绝“互为条件”现
3、象发生,在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对办理审批、审核事项所需材料不全、项目建设方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的,可以进行“容缺审批”。第五条经济开发区项目入驻办理事项分为两大类:1能直接在经济开发区办理的,如注册、选址、出具意向地块红线图初稿、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初稿、项目预审会初审、平面设计图初审、八通一平、厂房及宿舍租赁、放线、厂区污水接管、垃圾清运及处理、绿化移植及路灯迁移等事项,由四个临时办公室负责办理;2不能直接在经济开发区办理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审核并签章,区直相关部门实行“见章盖章”方式办理,如:出具宗地图、立项、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变更、规
4、划核实等涉及规划管理事项;企业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测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合一不动产权证、僵尸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竣工验收(消防等验收除外)、水土保持报告及验收等事项。对于环评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等审批事项主管单位需在法定最短期限内完成审批。第六条区委督查办牵头,相关单位派员参加,每月对四个临时办公室工作运行情况督办一次,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区政府每季度听取一次汇报。第七条对四个临时办公室包办服务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经济开发区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报区政府研究。第八条区直相关部门及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编制XX经济开发区入驻企业服务指南。第九条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