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绩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委托方(甲方):公司受托方(乙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评价企业(丙方):公司根据财统200216号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进行企业效绩评价,现将各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委托目的对丙方20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效绩评价。二、委托业务的内容被评价企业20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等。三、评价工作安排与完成时间(一)委托方将于20年月日前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被评价企业于20年月日前提供评价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三)受托方将于被评价企业提供评价所需的全部资
2、料后天之内出具评价报告。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价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评价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约定事项。四、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应根据财统200216号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实施评价,出具真实、合法的效绩评价结果和效绩评价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效绩分析报告)。2.受托方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被评价企业主观意愿的影响而弄虚作假,不能借评价业务从被评价企业谋取其他经济利益。3.受托方有权对被评
3、价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档案进行查阅,查看业务现场和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核实。4.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效绩评价业务,出具评价报告。5.受托方对在执行评价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 (二)委托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对乙方评价业务的技术指导,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评价标准,协调评价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审核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2.在乙方进驻丙方开展评价前,甲方应提前10日向丙方下达评价通知书,在评价通知书中明确乙方的名称。3.在乙方报送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及完整的工作资料后,甲方应
4、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三)被评价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被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财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完全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2.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评价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被评价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在评价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一)本项评价业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翻译等费用另行计算)。(二)上述评价费在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预付元,其余在出具评价报告时一次付清。如因评价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在评价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增加相应的评价费用。六、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终止。七、违约责任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