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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39108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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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编号: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胡欣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三年三月摘 要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摘要银行的保密义务是银行重要法律制度中的内容之一。银行负有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是银行历来的商业传统,并且被大多数国家纳入到法律的规定当中。但是如何衡平银行保密义务与对客户信息利用之间的利益,如何避免因极端强化银行保密义务或者极度维护客户信息利益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我国目前尚欠缺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详细规定,大多仅简单规定银行负有保密义务,对具体实践的指导性不足,而且随着金融服务项目的逐步增多,服务内容也日趋复杂,银行机构在处理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之间界

2、限的矛盾时也显得混乱无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仅仅围绕银行这一保密主体的保密义务展开论述。具体探寻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就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义务表现形式及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银行的保密义务作一基本分析,最后通过反洗钱犯罪和征信制度中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冲突和平衡分析,从而对我国银行保密义务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达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信息安全的双重效果。本文共分成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主要表现为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其中合同理论又进一步细分为默示条款理论与附随义务

3、理论,其侵权理论基础主要表现为隐私权理论。第二部分是对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围绕银行作为保密义务主体分析银行保护客户信息的特点、客户信息被保护的界限范围、进一步细化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比较我国与欧美国家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的不同规定及关于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则主要探讨了特殊制度下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及平衡。依据银行保密义务同信息利用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有所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针对性的分析银行在具体制度中如反洗钱犯罪问题以及征信系统建立过程中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方式,并针对目前我国特殊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4、。关键词:银行保密义务;金融隐私权;信息利用2ABSTRACTTHE OBLIGATION OF OUR COUNTRYSBANK CONFIDENTIALITYABSTRACTThe obligation of bank confidential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elements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ustomer and the bank .Thebanks have 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customer information is a tradit

5、ionalpractice,and in financial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lready formed asystemic banking secrecy laws. However,in some cases,the bank also has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only to emphasize the protectionof customer information, many social and legal issues will caused. Chinasbanking

6、secrecy system is not strong and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resultingi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y and theexisting rules of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of the bank of china, thepurpose is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financial privacy and put forwardrelevant proposals

7、.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mainly describes the civil theoretical basis of banks duty of confidentiality.Different theoretical basis, the scope and extent of bank secrecy obligationswill be different, specific to bank secrecy obligations theoretical sources,mainly from t

8、he theory of civil law contract and tort theory, contract theoryis further subdivided into the theory of implied terms and the attendantobligations. The second part is the basic analysis of the banks duty ofconfidentiality. The banks should protect customers accountinformation,transaction informatio

9、n and derivative information.This partdescribes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need fordisclosure of bank information in special cases, including the mandatoryprovisions of the law, the needs of the banks own interests, the customeragree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 In

10、 the four cases, banks respond tocustomer-related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then put forward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he thir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conflict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and balance between the bank s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use ofinformation under the special system

11、.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between the obligations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use of information in theAnti-Money Laundering Crime and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and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KEY WORDS: the obligation of bank confidentiality; right tofinancial privacy;

12、the use of information2目 录目录引言 1一、选题背景. 1二、选题意义. 2三、本文作者的独到见解. 2第一章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 3一、合同理论. 3(一)合同理论之默示条款理论. 3(二)合同理论之附随义务理论. 4二、侵权理论之隐私权理论. 5第二章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 7一、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 7(一)作为义务. 7(二)不作为义务. 8二、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8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除 10(一)银行保密义务免除的必要性 10(二)银行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 10四、违反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2第三章特殊制度下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冲突及平衡 .1

13、4一、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冲突原因 14二、反洗钱犯罪中的银行保密义务 14(一)反洗钱犯罪中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冲突 14(二)反洗钱犯罪中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16(三)我国反洗钱犯罪中银行保密义务的完善建议 18三、征信制度中的银行保密义务 19(一)征信制度中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冲突 19(二)征信制度中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20(三)我国征信制度中银行保密义务完善建议 22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结论.24参考文献.25致谢.282引 言引言一、选题背景银行负有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是银行历来的商业传统,并且被大多数国家纳入到法律的规定

14、当中。不论是银行客户的账户信息,还是交易信息和衍生信息,非为合同约定的目的,银行不得向无关联的第三人泄露。而且保证银行的工作场所、内部设施的安全性同样也属于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之一,从而达到严格保证客户信息安全的效果。但是银行的保密义务是相对的,绝对保密有其固有的不可克服的弊端。银行业属于各类金融性犯罪的高发领域,严格限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客户的所有信息,只会增加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所以为防范风险的发生,在特殊情形下银行具有报告、利用客户信息的义务。在现实实践中,在 2012年央视“315” 晚会上,招商银行陷入到诚信危机当中,据调查 300多份的个人信用信息被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

15、管理部的贷款审核员胡斌出售谋利,造成相关储户 3000万元的存款被盗,1在 8月份又爆出了江苏银行上海分行泄露 3.2万客户信用信息给信贷机构宜信普惠,2国内银行陷入对客户信息保护不力的谴责之中,敲响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警钟。放眼国际关于银行方面的信息,7月份汇丰银行作为欧洲最大的金融机构承认沦为洗钱的工具,在美国调查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显示汇丰银行没有能够阻止关联墨西哥贩毒团伙的账户洗钱,且与关联“ 基地”组织的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 3随后在 8月份即将迎来160岁生日的渣打银行也被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正式指控其替伊朗客户洗钱,4可见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出现了左右两难的局面,如何处理这一矛盾,

16、需要从银行保密义务制度开始分析和探讨。通过货币战争被大家所熟知的由银行家起家的罗斯柴尔德家族曾认为银行说到底就是让金钱流动更为顺畅,使其从所在地 A 点便捷地流动到需要它的 B点5。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银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几乎全世界的每个人都与之紧密相关。所以如何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建立完1招行、工行员工出售个人信息牟利,人民网 http:/ ,于 2012年 5月 10日访。2苏曼丽:江苏银行陷泄密门,新京报,2012-08-153汇丰银行承认沦为洗钱工具,新京报,2012-07-19。4施南:渣打为何惹祸,南方周末,2012-08-165同上。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17、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善的银行保密义务显得至关重要,不仅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增强,也有助于银行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二、选题意义银行的保密义务只是银行法律制度中的内容之一,并没有较为复杂的法学理论基础,但由于银行为大量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且作为金融性犯罪的高发领域,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何准确把握银行保密义务的界限范围仍然是大多数国家相关规定的问题,即使是被称为洗钱者天堂的瑞士银行也在不断地考量如何在银行保密义务和信息利用之间选择。详细完善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有助于银行在实践中把握利用客户信息的界限,更有利于提高银行机构的效率,同时对于银行客户的信息也能够起到足够的保护屏障作用。我国银

18、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制约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提升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所以围绕银行这一保密义务主体详细分析该制度的内容等各个方面,有助于构建起银行效率与客户信息安全并存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三、本文作者的独到见解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银行保密义务基于何种民法理论,从合同理论及侵权理论两方面分析,其中合同理论又进一步细分为默示条款理论与附随义务理论。第二章是对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围绕银行作为保密义务主体分析银行保护客户信息的特点、客户信息被保护的界限范围、进一步细化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比较我国与欧美国家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的不同规定及关于银行在

19、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则主要探讨了特殊制度下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及平衡。依据银行保密义务和信息利用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有所针对性的分析银行在具体制度中如反洗钱犯罪问题以及征信系统建立过程中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方式,并针对目前我国特殊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仅仅围绕银行这一保密主体的保密义务展开论述,立足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者身份分析在具体实践中银行对于客户信息的处理方法。通过对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探讨特殊制度下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及平衡,有所针对性的对我国银行保密义务的完善提出建议,构建起银行效率与客户信息安全并存的银行保密义务

20、制度。2第一章 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第一章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银行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是银行作为信用机构的长久传统并在大多数国家以法律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对于其法学理论基础却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法学理论是制定法律和指导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内容都与法学理论基础紧密相关,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保密义务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行探析,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学理论基础主要来源自民法:一种是合同理论,主要表现为默示条款理论以及附随义务理论;另一种理论是侵权理论,表现为隐私权理论。一、合同理论(一)合同理论之默示条款理论因为银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事务繁杂,且与客户的

21、关系复杂,为了简化手续,双方约定的协议及条件大多数并没有明示在双方的合同之中,而且银行作为公共信用机构,银行客户往往根据常理以及银行的性质、职责产生银行对其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严格保密的信赖,所以即使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但银行仍负有保密义务,即基于默示条款产生的义务。所谓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虽然没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某条款的存在,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确认该项条款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合同应有的条款。6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默示条款这一理论源自判例法。1924年英国的“图尔尼尔” 案7中,图尔 尼尔作为原告在英国的某家银行设立了账户,双方的

22、合同关系成立,出于证明自己有充足资金来源的目的,原告将自己的工作单位信息提交给银行。后原告的账户透支且无能力按期还钱,英国的这家银行为取得原告的联系方式就与原告所在公司负责人联系,并且将原告账户透支和可能参与赛马赌注活动的信息告诉该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以此为由拒绝与原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英国法院在审理该项案件中,认为合同中虽没有明示保密义务的存在,但是依据默示条款的理论,银行负有保密义务是应有之义,所以判定银行对原告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而且银行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仅仅局限于客户的账户信息,还包括银行与客户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客户为从银行机构获得金融服务提交的及银行自行调查的一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从

23、保密的时6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2 页。7 Tournier v.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Union Bank of England ,(1924)1 KB 461(C.A.1923)。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间来看,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并不因为客户终止账户结束,在时间范围上应当有所延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之后,1961年美国法院在彼特森诉爱达荷第一国民银行案中也同样采用了默示条款理论。8默示条款理论的存在有助于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存在,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平衡

24、合同双方的权益,承认隐含条款的存在。默示条款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有经典的论述:“默示条款之所以存在,从理论上来讲,唯一的目的就是追求公正合理,法院出于维护双方之间公平和正义的考量,就可以认为双方的合同中存在隐含的条款。”9但是默示条款的缺陷在于它必须是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当双方仍处于合同磋商阶段,客户为了从银行处得到内容繁多的金融服务,往往需要在双方接触前期就要提交所有关于自己的相关信息,银行也出于安全的考虑自行调查客户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缔结前阶段银行并不存在基于默示条款的保密义务,就会导致银行消极保护客户信息,出现信息泄露的现象。所以银行保密义务虽然最先

25、来源于默示条款理论,但是正是这一缺陷的存在使得默示条款理论并不能充分全面的保护客户权益。(二)合同理论之附随义务理论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在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的建立是以客户将资金及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提供金融服务内容的不同为客户开具相关的凭证为依据的。从法理上来讲,因为货币的转移是所有权的转移,客户实际上是将货币贷给银行,即银行取得的是货币的所有权,真正的控制并使用该款项,而并不是保管货币。在该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双方具有合同法律关系,都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同时又负有一定范围内的义务。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基于诚信考量银行的优势地位,银

26、行保密义务在各类金融合同中都有所体现,不属于对待给付的范畴,更多的是对客户固有利益的一种保护,属于保护性义务,且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原则上并不会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所以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是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来源之一。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来源自德国,它是指基于依照合同关系发展情形并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10。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文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合同理论的日益完善以及诚信解释方法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8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 页。9【英】丹宁(Denni

27、ng.A.T. ):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2 页。10费安玲:“论合同法中的附随 义务” ,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 10 期。4第一章 银行保密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同法领域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附随义务理论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特征在于:第一,附随义务并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

28、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11默示条款理论支持下的银行保密义务的不足在附随义务这一民法理论基础中得以有效的解决,因为合同缔结前的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因为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护交易相对人信赖的角度出发,社会所要求交易中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及合同存续期间,甚至在合同结束后,并没有太大的区别。”12所以即使银行与客户最终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处于接触磋商阶段,客户只要透露了其相关信息,基于附随义务的理论,银行依然负有保密的义务。二、侵权理论之隐私权理论银行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也不断扩展,与银行产生法律关系的客户人群也迅速增多,在此过程中,银行往

29、往会取得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而且银行所掌管的大多数客户信息具有真实性的特征,所以一旦利用相关先进的科学技术或相关资料信息对大量的客户信息综合分析、分类整合后很容易勾画出客户的特征,可见这些信息具有较高的人格和财产利益。这里面就涉及到银行对客户隐私的保护。隐私权正在成为大多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但是隐私权的含义并没有定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是由来自美国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首次提出的,哈佛法律评论刊登了两位学者探讨隐私权的文章,激起广大法律学者对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隐私权的含义不断扩大,但大多都关注个人尊严在隐私权中的重要地位。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大多都是以个人为视角,以保密、披露

30、和公开为着眼点,致力于保护私人生活,从而保障个人的独处状态或对自我的控制。13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传统隐私权引申出金融隐私权,它特指金融机构的客11费安玲:“论合同法中的附随 义务” ,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 10 期。12黄越钦:“契约给 付义务新论” ,原 载于华冈法科学报第二期(1979年 5 月),收录于黄越钦:私法论页。文集,世纪书局,1980年印行。13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635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户对于其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相关个人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14它指向的是具有人格或

31、财产利益的信息,以信用信息为核心。银行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的来源有三条途径:一是在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自行提交的相关信息;第二条途径是银行为更好的了解客户信息,规避风险,自行调查获取的客户信息;第三条途径是银行在与客户金融交易过程中,通过分析客户交易情况等方面形成的评估信息等。由于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利益,使得众多犯罪分子通过银行系统漏洞窃取银行客户信息或银行工作人员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出售客户信息的现象时常出现,一旦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势必会侵害到客户的隐私权这项权利,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关键隐私信息的泄露有可能严重影响客户的精神状态,对银行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危及整个银行业系

32、统的安全,银行的信誉度严重下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人们的恐慌情绪。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对相关客户个人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显得至关重要。14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2 页。6第二章 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第二章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银行保密义务的主体是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业兴起的主要原因,直到现在也依然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判断是否是真正的银行,只需要从主营业务的角度去考察。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虽然并没有“银行” 的字样,但是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一定范围内其可以从事上述业务,所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将信用合作社和邮政企业视做银行在本文中

33、进行讨论。本文仅仅围绕银行这一保密义务主体,需要具体分析银行保护客户信息的特点、客户信息被保护的界限范围、进一步细化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比较我国与欧美国家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免除情形的不同规定,并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一、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就是要明确银行履行了哪些义务,就可以算作是尽到了保密义务,而对于哪些义务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具体来讲,威胁银行保管的客户信息安全性的因素较多且具有复杂性。如银行没有遵循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场所保密标准,弱化设施的安全性能,维护设施意识弱,且没有在经营场所设置监督监控设备;又如银行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低,为

34、谋取私利出售银行客户个人信息,或未严格按照银行保密措施规定处理客户信息,以上情况下都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的危险。为了有效地规避上述风险,增强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银行消极的履行保密义务,可以对银行保密义务进一步细化。(一)作为义务银行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银行应当遵循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保密标准,建立健全自身保密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泄露客户信息的现象出现。在银行设立之初,应以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的场所作为自己的经营服务场所,并及时对银行内部的设施设备更新换代,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客户信息设置保护屏障,并定期对内部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防止出现系统漏洞,避免为信息泄露埋下隐患;制度方面的优化主要着眼于制

35、定严格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从客户信息收集的范围,利用的方式、传递的要求、处理的措施等各个方面完善,并引入信息等级分类制度,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针对银行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加强对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其在银行与客户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明确违7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方式,同时注重对于掌握客户重要信息的离岗人员的保密责任设定严格的约束措施。金融交易的增多、工作节奏的加快使得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进行金融交易,但是这种金融交易方式具有虚拟化、电子化的特点,很容易出现黑客攻击、人为窃取的危险,威胁到客户信息的安全性。由于大多数风险

36、是因为系统存在漏洞,所以银行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系统的监管,及时修复漏洞,提高防火墙的安全级别,设置严密的人员登录程序,对落后设施设备更新换代;同时还需尽到一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如在自助柜员机旁、网上银行登录界面标明警示标志,并注明 24小时联系方式,降低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的风险;又如在交易空闲时段及时排查自助柜员机的安全性能,防止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利用安置摄像头的方式窃取客户信息。(二)不作为义务银行负有对客户信息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客户同意等例外情况下不得向无关联第三人透露的义务。该不作为义务具体包括银行搜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关联性、必要性,不得搜集与提供的银行服务无关的客户个人信

37、息;非为合同约定事项,不得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无关联的第三人泄露客户信息,除非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银行自身利益需要、客户(明示或默示)同意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四种免除情形。如 1961年美国的“彼特森”(Peterson)案15中,美国的一家银行同时为彼特森和其所在公司提供银行服务,为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公司高层要求对公司员工的各项行为严格监管,基于此目的,公司高层要求银行应该及时把公司员工出现的任何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告知相关公司负责人。在彼特森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就将他在银行的不良信息告诉了公司的负责人。美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就明确认为银行无权向无关联的第三人泄露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38、及衍生信息,从而判定银行败诉。二、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银行的保密义务是相对的,并不是对客户所提交的或银行机构自行调查的所有信息皆负有保密义务,保护的信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银行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居于优势地位的银行具有搜集客户信息的便利条件,无论是客户自行提交的相关资料,还是银行自行调查的客户信息,总体包括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及衍生信息等。大多数国家对于银行信息保护的范围虽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银行所保护的信息应当具有下列特征:(1)合法性。银行的保密义务是相对15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4 页。8第二章 银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分析的,客户的信息首先

39、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不属于银行保密义务应保护的信息范围;(2)非公开性。即信息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否则就丧失了保密的价值;(3)具备价值属性。信息应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或商业利益,一旦侵害,会给银行客户或金融秩序带来损害。银行的保密义务具体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29条16、储蓄管理条例中第 5条17、贷款通则第 23条第 4款1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9条19等相关条文。通过分析上述条文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银行的保密义务范围主要限定在个人客户的存款账户、结算账户、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信息,但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范围予以详细的规定,且受保护的信息有限。与我国的相关规定不同,欧

40、美国家大多拓展了银行保护客户信息的范围,依照美国权威的学说认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范围主要包含三个方面:(1)账户信息的保护,账户上的存款余额、存取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及去向、账户的明细记录等;(2)账户交易情况信息的保护,账户交易的物品或服务类别、每笔交易的款额大小、交易的商家和时间等;(3)银行机构在保管客户账户过程中取得的客户个人信息。20英国上诉法院的 Atkin大法官也认为 保密范围不应该只是局限于账户信息的相关情况,客户账户显示的交易记录和由该账户提供的担保品至少也应当包含在内,此外基于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客户提供的除账户信息之外的信息也属于银行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21随着金

41、融行业的迅猛发展,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展,为了更好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银行除了对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还应该对某些消极信息,比如客户在近段时期有没有使用账户或者有没有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另外由于银行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衍生信息,如不良嗜好、所购买物品的时间、地点及消费爱好等信息,一旦大量记录并分析容易形成对客户的主观印象,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所以也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可见,除了上述美国权威学说所包含的三方面信息之外,银行对于某些消极信息、对客户的主观印象及资信评价也负有保密义务,进一步拓展了银行16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 商业银 行办 理个

42、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储蓄管理条例第 5 条:“ 国家保 护个人合法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8贷款通则第 23条第 4 款:“ 贷款人 对借款人的 债务、财务、生产及经营情况保密。”1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9 条:“ 银行 应依法 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43、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20谈李荣:契约多重下银行与客户利益格局的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57 页。21银行法律与实务,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培训中心出版,1988年版,第 66-69 页。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银行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的范围。总之,通过以上对银行保密义务范围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只要是银行在业务往来中获悉了客户的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论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已经有合同的约束,只要符合所保护信息的三大特征,银行都要承担起保密义务,对客户相关的信息要保守秘密,从

44、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客户的利益。针对我国银行客户信息的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必须拓宽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账户信息,还应该将客户的交易信息及衍生信息包含在内,因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日益增多,客户人群不断扩大,为达到标准的统一和防止出现信息泄露的现象,银行在详细划分哪种信息属于保密的范围时应以银行保密义务包含的信息特征作为出发点。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除(一)银行保密义务免除的必要性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也日益丰富,掌握的客户信息也日益增多,倘若采取严格的保密义务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利用银行保密义务特点犯罪等问题。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市场交易主

45、体的盲目性,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银行客户也会充分利用银行保密义务的消极作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以如果银行对任何客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严格保密,可能会出现资金严重透支、信用等级低的客户肆无忌惮的继续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如银行业领域一直是洗钱犯罪的高发领域。可见为了达到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银行的保密义务都是相对的,银行在特殊情形下负有信息报告、利用的义务。(二)银行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信息的合理利用是实现信息对称的关键,但是信息利用作为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并不是毫无节制毫无目的性的非法利用,而应该是严格遵循利用的必要

46、性、重要性、谨慎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银行保密义务的免除情形直接进行规定,主要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第 221条、刑事诉讼法第 45条、证券法第 168条及行政诉讼法第 65条,还在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海关法、行政监察法中也有所体现,而且仅局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比之下欧美国家大多规定的较为宽泛、详细,如英国法院在“图尔尼尔” 案中就明确银行只有在法律规定、银行自身利益需要、客户同意和兜底性质的公共利益需要这四种情形下免除保密义务。 22美国的法院也规定了大致相同的四种例外情22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22 页。10第二章 银行保密义务的基

47、本分析形:(1)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披露客户相关信息,那么披露就成为法定义务,银行不再负有保密的义务,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法院的有关命令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披露。这项例外情形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英国最早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银行的信息利用制度,但是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87年银行法案、银行记录证据法案和1994年控制洗钱规则等。甚至被称为洗钱天堂的瑞士也在联邦银行法中将银行的保密义务的优先等级排在了依法律法规向政府提供客户信息和法庭出庭作证的义务之后。银行机构在一定情形下免除保密义务同样在 1978年美国的金融隐私权利法中有所体现,政

48、府部门、司法机构的信息利用要求具有优先性。(2)银行自身利益的需要因为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在资金安全性、资产流动性基础上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某些情况下银行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披露客户信息是允许的。但是为了防止银行滥用该项权利,随意采用该项理由披露客户的信息,致使银行客户信息安全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必须对其适用情形进行限定。一般而言,当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需要披露客户信息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银行当时所处的地位、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既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又保护客户信息的可能性,即该项免除情形必须严格限定,非情势所迫银行不得采用该项理由。之所以规定基于银行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一免除情形不是在任何时间和场合都能适用

49、,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和制约,是因为银行保密义务的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任意采用该项免除情形将与银行的保密义务的目的相冲突。(3)客户同意客户的同意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客户同意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只要是出于客户的自由意志,并不会破坏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赖关系,也就直接免除了银行的保密义务,银行对所进行的客户信息利用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但是同意必须是有意思表示能力的自然人,在完全知情的情形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由地作出的明确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客户的同意既包含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客户的明示同意可以提高银行处理信息的效率,且不会侵犯客户的权益,但是要求对每一个客户的所有的信息明示同意,显然成本巨大,不具备可行性,所以承认默示同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当银行询问客户是否公开其个人信息时,客户只要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就该认定为属于客户的默示同意,银行机构免除保密义务。(4)公共利益的需要11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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