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36123-2018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宣贯讲义第1部分 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简介一、目的和意义随着国家对燃气汽车发展的大力推动,以及燃气资源的逐步推广,燃气汽车安全备受重视。燃气汽车一旦发生泄漏,用户不易察觉,因此需要在燃气车辆上装配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通过调研发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其关键零部件并非汽车行业传统零部件,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成熟的法规或标准对其进行约束,目前市场情况确实存在因为没有相关标准而导致的产品良莠不齐,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行业急需相关技术标准。此外,泄漏报警装置关键零部件属于消防产品,汽车行业从业者缺乏对该类产品的了解,通过
2、本标准的推广,将消防领域相关经验推广至汽车行业。二、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GB 7258-2012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对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相关规定而制定。GB 7258新版标准中明确提出:“燃气汽车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但具体要求并没有体现,从标准层面上需要填补相应空白,作为生产、采购、监管的依据。为支撑GB 7258标准,使之具备可操作性,燃气分标委2014年筹备成立了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标准研究起草组。2014年9月份,国标委综合201467号文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正式下达了标准项目计划号,项目计划号为:20140522-T-339。
3、三、编制原则及编制过程标准研究起草组成立后通过2014年召开的两次讨论会逐步形成初稿;2015年上半年在工作组范围进行了一次意见征求,经过多次小范围讨论会后于2015年11月召开第三次标准讨论会上明确标准框架及内容,在2015年12月向燃气分标委做了标准编制的汇报;2016年4月经过标准讨论会后形成社会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完成对社会征求意见的处理,形成报批搞。详细过程如下:成立及第一次讨论会:2014年6月19日召开标准研究起草组成立会。会上乘用车、重型卡车、燃气客车企业分别就自己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对报警装置的技术要求,并对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和陕汽兰德新能源提出两份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同时
4、会上提出了“由于目前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且存在燃气探测型报警器和压力传感器型报警器等多种解决方案”的问题待进一步讨论。会上明确了“重点从整车企业宏观角度对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标准进行编写,规定该装置应该在什么工况条件下,能够满足什么样的报警功能,对报警方式、报警效果和相关联动动作等技术内容进行规定,不过多涉及报警器产品的技术路线和细节方案,同时,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能够配套提出可行的验证试验方案”的标准编制思路。第二次讨论会:2014年11月17日召开标准研究起草组第二次讨论会。会上对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集瑞重工、陕西重汽提出的标准草稿进行讨论,由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
5、汇报了乘用车与商用车技术要求对比情况,会后由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负责将三个版本标准草稿进行合并。会上天津浦海、郑州炜盛、营口新星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生产企业介绍了相关产业及技术情况。由于压力监控原理的报警装置尚未能提供合理可行的验证方案,会议决定本标准起草仅就气体浓度探测原理展开相关工作。针对起草组内征求意见问题讨论会:由于本标准编制可以借鉴的依据较少,且要综合考虑多种车辆的需求,合并稿中存在较多问题。2015年上半年召开了多次小范围讨论会,即便如此起草组内部征求意见反馈问题较多,为此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针对意见反馈的专题讨论会。会上对标准范围和结构做了重要讨论,合并稿采用了标准正文为整
6、车安装要求(由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负责),附录A为报警装置技术要求(由天津浦海负责)的整体结构。对此征求意见反馈较多,会议决定将整车安装要求另行立项进行起草。本标准以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系统级技术要求作为主要编制范围。第三次讨论会:2015年11月5日召开标准研究起草小组第三次讨论会。会上由一汽天津技术开发分公司代表核心编写组做了标准编制工作的汇报,由天津浦海就编制中争议较大的“寿命、硅中毒、气体干扰”等问题做了专项汇报,由镇江富昌电子做了低功耗产品的介绍;对于会上争论较大的内容采取会后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征求意见。通过本次讨论会本标准的范围、结构基本确定。2015年12月30日标准研究起草组在2
7、015年燃气汽车分标委年会上做了编制工作汇报,并就标准内容进行了讨论。社会征求意见稿讨论会:2016年4月1日标准研究起草组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特别针对第三次讨论会遗留问题以及燃气汽车分标委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社会征求意见稿。2016年6月12-2016年7月22日,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公示,并发送给燃气汽车分标委委员征求意见。 标准送审稿的形成:2016年11月25日标准研究起草组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讨论会,会上对所有的社会意见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并对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后整理完成标准送审搞。标准审查会:2016年12
8、月8日在2016年燃气分标委年会及标准审查会上对本标准进行了审查,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背景及历程,逐条做了审查及讨论,会上共提出了20条修改意见(其中18条采纳),最终本标准通过了燃气分标委的审查,可以进入下一阶段。标准报批稿的形成:会后编制组整理标准文本,于2017年1月完成报批稿。报批稿意见对应:2017年12月完成对报批稿反馈意见的处理。四 起草小组: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联合新能源重卡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友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兰
9、天达汽车清洁燃料技术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鼎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铜柱、张顺意、伍欣亚、牛军、于乐忠、张洪云、肖银帆、孙永顺、丁亚军、晏昌、贾新建、马智勇、徐永军、滕世义、耿佳、黎娜、邓建明、邓福启、冯芳龙。第2部分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介绍本标准讨论过程中对部分问题分歧较大,主要由于汽车行业与消防行业之间的知识结构、行业规范、开发方式的不同导致,特别是汽车行业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关键零部件特性以及消防行业特殊
10、管理方式了解不够深入,通过长期的沟通、交流、学习使两个行业之间逐步达成共识。一、标准的范围根据对我国燃气汽车燃料种类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采用的气体燃料是天然气(NG)及石油气(PG),尚无其他种类气体燃料使用的信息反馈。根据以上情况将本标准的范围定义为:“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说明书、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一燃料、两用燃料、双燃料燃气汽车及油气、气电混合动力汽车中安装使用的气体燃料(NG、PG)泄漏报警装置,其他种类气体燃料泄漏报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点型气体浓度测试原理的泄漏报警装置。”二、术语和定义根据讨论结果,标
11、准起草组将报警装置做出定义,同时对组成部分也分别作了定义,如下:l 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在燃气汽车上,当被监测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报警装置一般由控制模块(功能)、提示模块(功能)、探测器构成。l 探测器:安装在燃气汽车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用于检测燃气泄漏并输出报警信号的传感部件。在本标准中特指点型气体浓度探测器。l 控制模块(功能):接收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给提示模块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功能)。l 提示模块(功能):以声、光方式进行报警的部件(功能)。此外,为了便于汽车行业理解消标准,将消防行业原有名词解释做直接引用,如下:l 报警设定值:预置的可燃气体报
12、警浓度值。l 报警动作值:报警装置泄漏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l 爆炸下限(LEL):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l 点型气体浓度探测器:对相应某一点周围的气体浓度发出响应的探测器。三、主要技术内容以下两个标准对本标准的编制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l GB 153222003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该标准为消防行业对民用及工业用报警器的通用要求,本标准中对报警装置相关性能项目参照该标准设定,对指标、试验方法、判断条件等做了适应车用产品要求的重新讨论。l GB/T 261492010 基于胎压监测模块的汽车轮胎气压检测系统:车用胎压监控系统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在
13、形式上非常相似,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该标准的组成结构划分方式、电磁干扰性能要求以及其编制思路。一般要求l 系统的组成及相关要求:根据使用车型、成本、系统集成方式的不同将报警装置分为“独立”与“嵌入”两大类,强调了除了探测器以外的部品是可以以功能模块的形式和其他功能集成在一起,并非一定要从形式结构上独立起来。l 预热时间:受探测器气敏元件探测原理影响,在通电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对气敏元件进行加热,气敏元件达到工作温度后探测器才能进入稳定的工作状态,此期间内有可能会出现漏报或误报,在此将该特性进行说明。按照整车使用的要求应尽量缩短该时间,但作为准入标准定义时间为3min,能够使大部分生产企业达
14、到要求,可将该性能作为产品竞争力增长点;同时不断探索解决该问题新途径。l 两个报警设定值:该要求参照消防行业的类似要求。一般情况下一个报警设定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但不能排除使用多级报警的合理需求,因此要求最多为两个报警设定点,且将高报警设定值规定为50%LEL以下,避免设定值过高而带来的风险。l 只有报警条件解除并经过人工确认才能停止报警:两个条件“报警条件解除”及“人工确认”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够清除报警,目的是为了避免用户因为其他因素的干扰没有注意到报警的出现而引发事故。l 气体干扰:不同测量原理的气体传感器,都会受到其他气体的干扰,这是业内共知的,而汽车上的干扰性气体情况更为复杂,所以原
15、则上应选用抗干扰效果良好的传感器,防止出现误报警的情况。但目前尚未针对车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性气体(除硅中毒外)进行有效识别及开发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数据,所以将气体干扰作为一般要求提出,待行业逐步完善相关要求。l 温度要求:整车根据安装位置进行部品选型,不同的安装部位对温度的要求不同,相关标准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本标准作为产品的准入标准,为确保产品符合车用最基础要求,要求探测器工作温度上限不应低于85(除供需双方特殊约定外)。性能要求l 报警设定值:低报警上限值参考消防行业要求,下限值是在尽量避免敏感的误报以及参考目前市面产品最低设定值数据而确定的,同时设定为6%LEL避免了对3%LEL
16、误差以及3%LEL最小动作值的错误理解。l 响应时间:气敏元件接触到被测气体,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同时为了避免短时的干扰气体的影响,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检测,才发出报警,在不至于导致更大安全隐患的前体下,设定在30s内报警。l 通电报警:该性能考察报警装置在已经出现气体燃料泄漏的情况下通电的工作性能,不同原理的气敏传感器在上电瞬间传感器电阻均有剧烈变化,经过一定时间趋于稳定,稳定的时间长短不一;考虑一般要求中规定在3min内完成预热的要求,包括在气体浓度条件下的预热工况,所以各类探测器在此期间必须完成预热并能够报警。希望通过标准的相关要求逐步提高报警装置相关部品的能力,更短的预热时间将是产品竞争
17、力的增长点。l 方位性能:催化传感器的不同摆放位置其输出信号差异性较大,严重时超出标准要求技术规格。催化传感器有如此的特性,其根本原因是传感器的加热部件和敏感部件封装在一起,热气流对敏感器件有影响。因此需要报警装置生产企业选择合理的传感器,故对此性能提出要求。l 高浓度淹没:高浓度会造成对探测器气敏元件的严重损坏,如果试验过程中报警装置能够诊断探测器的失效并报出相应的故障也可以说明该报警装置对高浓度特性有所防范。l 耐气流性能:低速气流参考消防行业成熟要求,高速气流为模拟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探测器的工作环境。高速气流情况下不可能形成气体聚集不会出现报警情况,但要确保报警装置不出现误报或损坏的情况
18、。l 耐硅中毒:一般要求中已经对耐气体干扰作了一般性要求,由于目前技术发展的现状未能开发出相应试验方法。但其中硅化物中毒在国内、国际的相关标准的要求均有成熟考核方法,考虑了整车相关材料中硅物质长期挥发的累计效应,直接引用消防行业的相关要求。l 耐振动:参考QC/T 413及GB/T 28046的相关要求,确定以GB/T 28046中对乘用车车身安装环境下的振动要求作为准入要求。l 电磁兼容:参考胎压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能要求,根据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的本身特点,以及目前供应商提供的试验情况制定的本标准的电磁兼容相关性能。由于报警装置的报警在车辆上为最高级别报警,将其抗干扰能力功能状态都设定为A
19、类。根据供应商的试验情况反馈,将骚扰性能定义为等级3。l 防护等级:特别强调探测器的防护等级是因为随着探测器防护等级的升高,其成本会提高、响应时间会延长。因此在保证报警装置满足车用要求的前体下,考虑目前探测器产品的实际防护能力,确定将IP45作为产品防护等级准入要求。试验要求:l 样品要求:增加样品要求中组成系统的相关责任及具体要求,为了使报警装置相关部件的生产企业也能够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准入试验。其他要求:l 说明书:该产品为非常规的车用零部件,作为安全性的产品,可能受其他机构监督检查,同时由于报警装置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如气体种类、报警设定值、寿命、功能、操作说明等内容进行规定。另
20、,由于允许存在选择性技术指标,也方便在说明文件中进行描述。这样就规范了供需双方的交流内容,便于整车企业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也便于试验机构进行试验。讨论较为集中但并未在标准中体现的问题(重大分歧意见):l 是否需要携带电池:为了实现报警装置的24小时监控,一种解决方案就是为报警装置增加电池。由于报警装置功耗较大,该电池需要整车电源对其进行充电,且受汽车停止行驶时间的不确定性,也不好界定备用电池的维持时间。该方案涉及整车的电源管理方式,从系统角度不能强制进行约束,且该方案并非实现实时监控的唯一方案,故在本标准内未作规定。l 探测器校准:如果探测器需要定期进行校准,增加了对用户以及指定维修站的要求,
21、且存在用户如果未按要求进行校准会影响报警装置工作的情况。据调查通过报警装置生产企业的相关技术调整,可以满足不需要进行初始或定期校准的要求。故在本标准内未提及校准要求。l 探测器寿命:气体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本质上是化学或物理反应,所以各种原理的气体传感器均存在使用寿命的问题,该寿命为日历寿命,不能通过等效的强化考核方式设计相应的试验进行考察。且整车企业与报警装置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分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所以采用了在说明书中提示产品的有效寿命的方式,将寿命问题让具体的供需双方进行商讨,标准中不做具体规定。这也是目前所有看到国际相关类似产品标准的做法。整车上的使用问题:l 在整车下线检测、售后质保等
22、环节需要在整车上对报警装置的功能进行定性判断,同时由于报警动作值测试设备不便于普及,部分试验不能在同一试验一次性出结论,因此对快速测试设备的需求迫在眉睫。希望行业和整车企业共同努力,寻找最安全、便捷的定性测试方法。第3部分标准条款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以下简称报警装置)的属于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说明书、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一燃料、两用燃料、双燃料燃气汽车及油气、气电混合动力汽车中安装使用的点型气体浓度测试原理的气体燃料(NG、PG)泄漏报警装置,其他种类气体燃料泄漏报警可参照执行。【条文理解】GB7258-2012中12.6.15条
23、规定“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GB7258-2017中12.6.7条规定“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使用气体燃料(NG、PG)作为动力的汽车,使用其他气体或燃料的汽车中的泄漏报警器可以参照本标准。点型气体探测器,在术语中有定义,是指检测某一点周围的气体浓度发出响应的探测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99692
24、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76191998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86552010 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99512005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GB/T 21437.22008道路车辆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GB/T 28046.3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GB/T 28046.4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
25、件和试验第4部分气候负荷GB/T 300382013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设备防护等级(IP代码)【条文理解】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是标注日期的。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泄漏报警装置gas leakage alarm device安装在燃气汽车上,当被监测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注:报警装置一般由控制模块(功能)、提示模块(功能)、探测器构成。【条文理解】报警装置的构成允许多种模式的存在,可以是独立的实体部件,也可以将该功能集成于汽车某个部件之中。但在产品检测时必须完整存在,不能使用等效器件或部件。3.2探测器 gas leakage de
26、tector安装在燃气汽车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用于检测燃气泄漏并输出报警信号的传感部件。注:在本标准中特指点型气体浓度探测器。3.3控制模块(功能) gas leakage control module接收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给提示模块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功能)。3.4提示模块(功能) gas leakage promptmodule接收控制模块指令,以声、光方式提示报警装置工作状态的部件(功能)。3.5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条文理解】生产商承诺的产品性能要到达的目标值。3.6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报警装置泄漏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
27、燃气体浓度值。【条文理解】检测机构或生产商通过按照规定的方法实际加气测试的产品发生气体报警时的门限值。该门限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值,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3.7爆炸下限(LEL)low explosive limit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条文理解】JJG693-2011 国家计量检测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附录C常见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中描述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体积分数),丙烷的爆炸下限为2.2%(体积分数)。对于甲烷来讲100%LEL就等于5%(体积比);对丙烷来讲100%LEL就等于2.2%(体积比)。3.8点型气体浓度探测器pointtype gas concentration d
28、etector对相应某一点周围的气体浓度发出响应的探测器。【条文理解】采用自然扩散的方式对感应点周围的气体浓度进行探测/检测。以示区别于其他探测原理,例如吸气式的探测原理(某些技术性要求或指标)则不适用于本标准。4 技术要求4.1一般要求4.1.1报警装置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4.1.2报警装置可独立成系统,也可集成在整车其他系统中;除探测器外的其他部件可集成在汽车相关零部件中,所组成的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条文理解】报警装置组成的部件或功能,允许独立存在,也允许集成在整车的相关零部件中,但探测器不能集成在整车的相关零部件中,必须独立存在。4.1.3报
29、警装置应具备上电自检功能。【条文理解】不管汽车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报警装置开始供电,报警装置就需进行自检。自检一般包括:提示模块的声光检测、各部件之间的通讯检测、传感器自身的故障检测以及可以实现的其他电路检测。4.1.4报警装置通电后的预热时间应不大于3min(以使探测器进入工作状态),期间可不进行气体泄漏检测。 【条文理解】各种气体传感器都需要初始的上电过渡过程,在此期间器件性能不稳定,但过渡过程不能大于3min。各生产商应努力减少该过渡时间。4.1.5报警装置应至少有1路探测器,可具备支持多路探测器的功能。【条文理解】不同的车型需求报警点位不一样,生产商的具体一款产品应明确标识能配接探测器的
30、路数。4.1.6报警装置报警方式要求如下:a) 报警装置应明显区分泄漏报警和故障报警的报警方式,泄漏报警应使用声、光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报警,故障报警应至少使用灯光报警。b) 提示模块所显示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值等应清晰、易读。c) 配置多路探测器的报警装置,报警时应区分不同的探测部位。d) 设置两个报警设定值的报警装置,泄漏报警时应区分不同的报警级别。e) 报警装置在泄漏报警状态下,只有报警条件解除并经过人工确认才能停止报警。f) 当探测器中探测气体浓度的传感器本身及探测器与控制模块连接线出现短路、断路故障时,报警装置应在60s内发出故障报警。【条文理解】a) 泄漏报警和故障报警必须要有清晰、明
31、确的区分。b) 信息提示方式不限,可以是文字、图形、代码或语音等方式。c) 对于可以接多路探测器的报警装置,必须能区分不同报警部位,便于使用者快速了解情况。d) 探测器允许设置两个报警门限,但报警装置必须区分显示报警级别。e) 发生泄漏报警时,车上并不一定有人,或者不一定留意到。如果报警提示自动消失,就会造成驾驶员认为没有异常“带病上路”,这种情况更加危险,所以发生泄漏报警必须要经人工确认。f) 报警装置应能对多种故障情况进行检测并报出。4.1.7报警装置应不能受其他气体干扰而导致误报或失效。【条文理解】使用环境中具有多种干扰气体或物质存在的可能,报警装置应对标准中明确的干扰气体或物质具有一定
32、的抗误报性能,例如硅。各生产商需努力提高报警装置的抗干扰性能。4.1.8报警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报警装置的各个部件的工作温度要求应符合GB/T 28046.42011中表A.1的推荐工作温度范围要求;除供需双方特殊约定外,探测器的工作温度范围上限不应低于85。【条文理解】不同的温度范围导致产品成本差异较大,不同的整车安装部位以及要求也不一样,本标准对温度范围规定了最低要求,除非供需双方有单独约定。4.1.9报警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及工作电压范围如下:a) 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工作电压范围为DC9VDC16V;b) 额定工作电压为DC24V,工作电压范围为DC16VDC32V。【条文理解】虽然
33、电路上可以实现DC932V工作电压,但不同的车型供电电压不一样,相关试验的参数要求不一样,所以额定电压区分为两种情况。4.2报警设定值报警装置具有一个报警设定值时,应在6%LEL25%LEL范围内;报警装置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为6%LEL25%LEL,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不高于50%LEL。【条文理解】生产商承诺产品要到达的目标值。各生产商根据传感器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设定值。4.3报警动作值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在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3LEL。5.3报警动作值试验将探测器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
34、使报警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记录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1)检测机构或生产商通过按照规定的方法加气测试产品的实际报警门限值。该门限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值,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2)试验设备应满足条款中规定的气流速度和气体浓度增加的速率等技术性要求。4.4响应时间报警装置按5.4的要求进行试验,泄漏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5.4响应时间试验将报警装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配制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
35、值(对于具备两个报警设定值的报警装置采用低限设定值)1.6倍的试验气体,待气体浓度稳定后将试验气体输送到报警装置探测器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记录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条文理解】1)测试报警装置对规定气体浓度的响应时间。在确保产品可靠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该时间。2)如探测器具有高低两个报警门限,只测试低门限的响应时间。4.5通电报警报警装置按5.5的要求进行试验,应在3min之内发出泄漏报警。5.5通电报警试验将报警装置在试验环境条件下放置24h,期间试样不通电。将探测器放置于30%LEL的试验气体中,对试样恢复供电并开始计时,当报警装置发出泄漏报警时停止计时
36、,记录试样的报警时间。【条文理解】测试报警装置在一定时间放置后,处于规定浓度的气体环境下,通电后的报警时间。4.6方位性能探测器按5.6的要求进行试验,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6方位性能试验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报警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启动通风机,使气流速度稳定在0.8 m/s0.2m/s,接着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测试探测器在Z轴线上方位0的报警动作值。以后每旋转45方位进行一次试验,测试Z轴线上每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分别测试Y、X轴线上各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如果在Y、
37、X轴线上探测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部件结构对气流速度无影响时,可不进行Y、X轴的试验。【条文理解】1)用于测试探测器对各方向具有一定浓度气体的反应性能。避免实际安装时因方向性带来性能变化。2)试验设备应满足条款中规定的气流速度和气体浓度增加的速率等技术性要求。4.7报警重复性性能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每次测得的报警动作值均应满足4.3的要求。5.7报警重复性性能试验按5.3方法重复6次试验,测试每次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用于测试探测器的稳定性能。4.8高浓度淹没性能探测器高浓度淹没期间,报警装置应发出泄漏报警或故障报警或气体浓度超过测试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报警装置应满足a或b
38、的要求:a) 如果报警装置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则报出体现探测器失效的故障。b) 如果报警装置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8高浓度淹没性能试验将探测器安装于防爆试验箱内,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将体积分数为99.5%以上的试验气体以500ml/min的流量输送到探测器上,保持2min。然后将试验箱内试验气体抽出,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min。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若报警装置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则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用于测试探测器在高浓度气体作用下的性能。应优先选择经受高浓度气体淹没后正常工作
39、的产品。该试验应注意防爆安全!4.9耐气流性能4.9.1探测器按5.9.1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装置不应出现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4.9.2探测器按5.9.2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9耐气流性能试验5.9.1将探测器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报警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30m/s0.5m/s,稳定30min,观察报警装置工作状态,试验期间探测器进气口应处于迎风侧。5.9.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m/s0.5m/s,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
40、,测试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1)本试验项目分高速气流与低速气流两个条件。2)高速气流用于模拟汽车高速行驶时产生的高速空气,对探测器带来的影响。要求试验期间报警装置不应出现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3)低速气流用于模拟在一定密闭空间内,因燃气泄漏导致的气体浓度逐渐上升,测试报警装置的报警动作性能。4.10耐硅中毒性能 探测器按5.10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动作值应大于3%LEL且小于25%LEL。5.10耐硅中毒性能试验探测器在浓度为0.001%的HMDS(CH3)3SiOSi(CH3)3(六甲基二硅氧烷/六甲基二硅氧醚)气体中通电40h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在汽车中常见密封件、橡
41、胶、润滑油等材料中都含有一定的硅成分,在高温下容易导致挥发。传感器的高温核芯如接触到一定剂量的硅,会导致气体检测反应迟缓甚至失效,也就是硅中毒。该条款要求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传感器的抗硅中毒性能。0.001%既为10ppm。该试验时间较长,应注意试验设备的密封性!4.11报警耐久性能报警装置按4.11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动作值应满足4.3的要求。5.11报警耐久性能试验探测器在30%LEL的试验气体环境中持续工作12小时,其间报警装置处于泄漏报警状态。然后将探测器所处环境恢复为洁净空气(不允许断电),通过人工确认解除报警后,将探测器继续在洁净空气中通电1小时,试验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测
42、试探测器长时间在一定浓度气体下恢复正常后的性能的稳定性。4.12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4.12.1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报警装置的各部件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而不损坏,试验后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5.12.1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试验按“DC12V额定供电电压为DC140.2V;DC24V额定供电电压为DC28V0.2V”的反接电压将报警装置的各部件的电源极性反接1min,试验后检查样品状态。【条文理解】对具有电源输入要求的报警装置各部件分别施加规定的反向电压,持续1min,试验后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4.12.2过电压保护性能报警装置各部件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故障报警或损坏现象
43、,试验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应满足4.3的要求。5.12.2过电压保护性能试验报警装置应按GB/T28046.22011中第4.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过电压施加端应为报警装置的前端电源供电端。12V系统:1)高温(Tmax-20)下,施加18V电压,持续60min,至少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C级。2)常温下,施加24V电压,持续60s,至少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D级。3)试验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24V系统:1)高温(Tmax-20)下,施加36V电压,持续60min,至少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C级。2)试验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4.13.1耐高、低
44、温性能报警装置按5.13.1的要求分别进行低温贮存、低温运行、高温贮存、高温运行试验。运行试验要求报警装置在试验期间处于工作状态且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每项试验后测试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5.13.1耐高、低温性能试验将报警装置按GB/T28046.42011中第5.1条的相应试验方法分别进行低温贮存、低温运行、高温贮存、高温运行试验。运行试验要求报警装置在试验期间处于工作状态且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试验后报警装置在室温下静置30min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如样品说明中对工作温度未作说明的按照“高温:+85;低温:-40”进行试验。【条文理解】1)低温贮存试
45、验:在-40条件下报警装置不通电贮存24h,应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C级。2) 低温运行试验:在-40条件下报警装置通电运行24h,期间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试验结束后在室温下静置30min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注意:从低温环境转变为常温环境时,应避免探测器表面结露。3)高温贮存试验:在+85条件下报警装置不通电贮存48h,应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C级。4)高温运行试验:在+85条件下报警装置通电运行96h,期间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试验结束后在室温下静置30min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备注:如样品说明中对工作温度未作说明的按照“高温:+85;低温:-40”进行试验,否则高
46、低试验温度应按说明文件进行。4.13.2 耐温度冲击性能报警装置按5.13.2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测试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3.2耐温度冲击性能试验将报警装置按GB/T 28046.4-2011中第5.3.2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条件如下:高温:+85;低温:-40(如样品说明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说明文件进行温度设置);循环次数:100次;停留时间:1h;温度转换时间:30s ;试验后样件恢复常温后,常温下静置1h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这个一个加速试验,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功能至少达到表2 失效模式等级分类的C级,然后将样件恢复至常温,并静置1小
47、时后测试报警动作值。4.13.3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报警装置按5.13.3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装置在试验期间处于工作状态且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每项试验后测试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3.3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试验将通电状态下的报警装置按GB/T28046.42011中5.6.2.3中相应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报警装置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试验后报警装置在室温下静置1h后测试其报警动作值。【条文理解】这个一个加速试验。按照GB/T2423.34中的Z/AD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次数10。试验中报警装置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试验后报警装置在室温下静置1h后测试报警动作值。4.14 机械性能(不包含集成在整车内的功能模块)4.14.1耐振动性能报警装置各部件按5.14.1的要求进行试验,报警装置满足以下要求:a) 振动试验期间,报警装置不应发出故障报警或泄漏报警。b) 试验后报警动作值应满足4.3的要求。5.14.1耐振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