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 C G F 6 0 6 .5 2 0 1 5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2 0 1 5 -0 4 -2 9 发 布 2 0 1 5 -0 6 -0 1 实 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129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1 范 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质 量 国 家 监 督 抽 查 , 针 对 特 殊 情 况 的 国 家 监 督 专 项 抽 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的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可 参 照 执 行 。 监 督 抽 查 产 品
2、范 围 包 括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 本 规 范 内 容 包 括 产 品 分 类 、 术 语 和 定 义 、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 、 检 验 依 据 、 抽 样 、 检 验 要 求 、 判 定 原 则 、 异 议 处 理 及 附 则 。2 产 品 分 类2 .1 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 见 表 1。表 1 产 局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一 级 分 类 二 级 分 类 三 级 分 类分 类 代 码 6 6 0 6 6 0 6 .5分 类 名 称 机 械 及 安 防 车 辆 相 关 产 品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2
3、 . 2 产 品 种 类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按 使 用 工 况 温 度 和 教 度 要 求 的 不 同 分 为 HZY3、 HZY4、 HZY5、 HZY6四 种 级 别 , 分 别 对 应 国 际 标 准 ISO 4 9 2 5 :2 0 0 5 中 C 1 ass3 、 C 1 ass4 、 C 1 ass5 .1 、 C 1 ass6 , 其 中 H ZY 3 、 H ZY 4 、 H ZY 5 还 分 别 对 应 于 美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制 动 液 类 型 DOT3、 DOT4、 DOT5.1。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规 范 中 未 列 出 的 术 语 和 定
4、 义 同 相 关 引 用 标 准 。4 企 业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根 据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以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年 销 售 额 为 标 准 划 分 为 大 、 中 、 小 型 企 业 。 见 表 2。表 2 企 业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夜 产 局 生 产 规 模 划 分企 业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大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销 售 额 /万 元 三 1 0 0 0 2 0 0 且 1 0 0 0 2 0 0注
5、 :年 销 售 额 包 括 该 类 产 品 的 内 销 和 外 销 总 额 。5 检 验 侬 据凡 是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G B1 2 9 8 1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GB/T265 石 油 产 品 运 动 粘 度 测 定 法 和 动 力 粘 度 计 算 法G B /T 4 7 5 6 石 油 液 体 手 工 取 样 法SH/T0430 刹 车 液 平 衡 回 流 沸 点
6、 测 定 法130C C G F 6 0 6 .5 - 2 0 1 5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经 备 案 现 行 有 效 的 企 业 标 准 及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要 求6 抽 样6 .1 抽 样 型 号 或 规 格抽 取 样 品 应 为 同 一 型 号 规 格 、 同 一 批 次 的 产 品 。6.2 抽 样 方 法 、 基 数 及 数 量6 . 2 . 1 在 企 业 的 成 品 库 、 成 品 罐 内 或 者 市 场 待 销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表 明 合 格 的 、
7、近 期 生 产 的 产 品 。6.2.2 随 机 数 一 般 可 使 用 随 机 数 表 、 假 子 或 扑 克 牌 等 方 法 产 生 。6 .2 .3 在 企 业 成 品 罐 抽 样 时 , 同 一 批 次 产 品 抽 样 基 数 应 不 少 于 1 0 0 k g , 取 样 方 法 执 行 G B /T 4 7 5 6 的 规 定 , 取 4kg为 样 本 , 分 作 两 份 , 盛 装 在 铁 桶 或 塑 料 桶 中 , 一 份 作 为 检 验 样 品 , 一 份 作 为 备 用 样 品 。 6.2.4 在 企 业 成 品 库 抽 样 时 , 同 一 批 次 产 品 抽 样 基 数
8、应 不 少 于 100kg, 抽 样 方 法 执 行 GB/T10111的 规 定 , 取 不 小 于 2个 最 小 独 立 包 装 , 总 量 不 小 于 4kg的 样 品 , 1/2作 为 检 验 样 品 , 1/2作 为 备 用 样 品 。6 . 2 . 5 在 市 场 上 抽 样 时 , 抽 样 基 数 应 不 少 于 抽 取 样 品 量 , 抽 取 方 法 与 抽 取 样 品 量 要 求 与 企 业 成 品 库 抽 样 时 相 同 。6 . 3 样 晶 处 置6 .3 .1 对 抽 取 的 样 品 , 应 在 纸 质 封 条 上 分 别 注 明 “检 验 样 品 ”与 “备 用 样
9、品 ”, 当 场 于 桶 口 封 样 , 应 保 证封 条 与 桶 盖 下 缘 和 桶 身 的 结 合 处 贴 合 紧 密 。6.3.2 抽 取 的 样 品 由 抽 样 人 员 自 行 携 带 至 本 检 验 机 构 。6 . 3 . 3 备 用 样 品 及 检 验 结 束 后 的 样 品 应 该 贮 存 在 阴 凉 、 干 燥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的 安 全 处 。 应 保 证 备 用 样 品 在 整 个 保 存 期 间 签 封 完 整 无 损 。6 . 4 抽 样 单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抽 样 单 , 并 记 录 被 抽 查 产 品 及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 同
10、时 记 录 被 抽 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生产 的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产 品 销 售 总 额 , 以 万 元 计 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未 生 产 , 则 记 录 本 年 度 实 际 销 售 额 , 并 加 以 注 明 。 对 于 产 品 检 验 所 需 的 样 品 技 术 参 数 等 信 息 , 需 要 被 抽 企 业 提 供 的 , 应 在 抽 样 现 场 获 取 , 并 经 企 业 确 认 。7 检 验 要 求7.1 检 验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检 验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 见 表 3。表 3 检 验 顶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重
11、 要 程 度 或 不 合 格 程 度 分 类序 号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检 测 方 法A 类 a B 类 b1 运 动 站 度 ( -40 、 1 0 0 ) G B /T 2 6 5 2 平 衡 回 流 沸 点 S H /T 0 4 3 0 3 湿 平 衡 回 流 沸 点 G B 1 2 9 8 1 4 pH 值 G B 1 2 9 8 1 5 腐 蚀 性 G B 1 2 9 8 1 6 蒸 发 性 能 G B 1 2 9 8 1 7 橡 胶 适 应 性G B 1 2 9 8 1G B 1 2 9 8 1 131表 3( 续 )重 要 程 度 或 不 合 格 程 度 分 类序 号
12、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检 测 方 法A 类 a B 类 ba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b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注 1: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直 接 涉 及 人 体 健 康 、 使 用 安 全 的 指 标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产 品 涉 及 环 保 、 能 效 、 关 键 性 能 或 特 征 值 的 指 标 。注 2: 表 3所 列 检 验 项 目 是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等 规 定 的 , 重 点 涉 及 健 康 、 安 全 、 节 能 、 环 保 以 及 消 费 者 、 有 关 组 织 反 映有 质 量 问 题 的 重 要
13、项 目 。7.2 检 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7 . 2 . 1 应 对 检 验 的 关 键 过 程 进 行 拍 照 , 如 腐 蚀 性 试 验 后 金 属 片 腐 蚀 情 况 、 蒸 发 性 能 试 验 后 残 余 物 外观 等 。7 . 2 . 2 湿 平 衡 回 流 沸 点 项 目 的 测 定 优 先 采 用 G B 1 2 9 8 1 中 的 B 法 , 蒸 发 性 能 项 目 的 测 定 优 先 采 用G B12981中 的 A 法 。7.2.3 因 机 动 车 辆 制 动 液 样 品 具 有 吸 湿 特 性 , 样 品 开 启 后 宜 尽 快 进 行 检 验 。7 . 2 . 4
14、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高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或 包 含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15、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该 项 目 不 参 与 判 定 , 但 应 在 检 验 报 告 备 注 中 进 行 说 明 。8 判 定 原 则经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品 合 格 检 验 项 目 中 任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不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16、 品 不 合 格 , 属 于 严 重 不 合 格 。9 异 议 处 理对 判 定 不 合 格 产 品 进 行 异 议 处 理 时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9 . 1 核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 证 据 , 能 够 以 记 录 ( 纸 质 记 录 或 电 子 记 录 或 影 像 记 录 ) 或 与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联 的 其 它 质 量 数 据 等 检 验 证 据 证 明 。9 . 2 对 需 要 复 检 并 具 备 检 验 条 件 的 , 处 理 企 业 异 议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原 监 督 抽 查 方
17、案 对 留 存 的 样 品 或 抽 取 的 备 用 样 品 组 织 复 检 , 并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 。1 0 附 则本 规 范 代 替 C C G F 5 1 4 .5 2 0 1 1 。本 规 范 编 制 单 位 : 国 家 精 细 石 油 化 工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边 晖 ) 、 黑 龙 江 省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研 究院 ( 梁 振 芬 ) 、 国 家 石 油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欧 育 豹 ) 、 国 家 车 用 乙 醇 汽 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张 琪 )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司 管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