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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9318051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56 大小:331.9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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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资料汇编二一三年五月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我局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决定成立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组 长:万其刚 区招投标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张仁祥 区招投标局副局长(党支部委员) 刘精操 区招投标局副局长(党支部委员)成 员:邱凤英 区招投标局综合股股长 胡爱启 区招投标局法规监督股股长 钟晓华 区招投标局综合股副股长领导小组的主

2、要职责:对我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总体部署;研究解决我局在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督股,胡爱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钟晓华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清理的项目整理、录入和“一库四平台”建设及其它日常工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 临时机构 清理规范工作 领导小组 通知 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12份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经局党支

3、部同意,现将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 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 清理规范 实施方案 通知 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5份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 施 方 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鄂办文201168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市(州)和县(市、区)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1216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4、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我局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机关、法制机关、责任机关和廉洁机关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对局机关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优化我局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 清理依据行政权力和政府服务事项清理依据为四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三定”方案

5、规定的各部门和单位职能;三是省级规范性文件或省一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四是经省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文件。除此之外,其他权利依据为无效依据。3、 清理范围按照全面清理、分类处置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四、实施步骤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2013年3月25日至4月20日)。 我局召开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动员会,各单位、股室根据部署及清理的范围和要求,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清理,分类填写我局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见附件),并于4月

6、20日前报区纪委综合室。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3年4月21日至5月20日)。 及时澄清、修改、答疑区法制办对我局报送的清理结果逐项审核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要主动进行磋商,收到审核结果后,积极配合区法制办编制职权目录。 第三阶段:流程再造阶段(2013年5月21日至6月10日) 对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对内、对外两个工作流程图。在流程编制过程中查找廉政风险点,编制风险目录,完善防控措施。 第四阶段:网上运行阶段(2013年7月)。按照要求将权力事项录入全省统一的运行系统,与省级“一库四平台”(行政权力库及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及网上服务事项

7、网上运行平台、行政权力和网上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法制监督平台、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电子监察平台)实行对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五、责任分工 1、综合股。主要负责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以及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2、法规监督股。主要负责各单位和各股室行政权力、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法确认及工作流程审核,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权力。六、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股室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切实

8、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实处,确保工作按进度完成,并且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2、明确要求,认真清理。清理规范工作要从行使行政权力岗位入手,对照法定依据,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清理出的各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要按照填写要求认真登记,确保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凡隐瞒不报的行政权力,一律视为无效权力。要通过清理规范,达到职权责任明晰和权力流程更简、办理时间更短、行政成本更低、相对人更方便的目的。3、注重协调,密切配合。清理规

9、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从大局出发,相互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到位。4、抓好宣传,加强监督。各股室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主动接受社会的参与和监督。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实行目标管理。5.加强沟通,抓好落实。3月底前将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及责任股室、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报区纪委、监察局,并定期上报进展情况。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13年6月10日黄州区招标投

10、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保留以下共4项,再无其他保留事项。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页码年均办件数(取近三年平均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取消/下放/调整)1行政处罚对违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9-29保留2行政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30保留3行政备案交易文件的备案31-39保留4其他权力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网上信息查询、网上招投标服务收费40-43保留填表人:钟晓华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说明:纸质报表请加盖单位公章,并随同电子报表一起上报。附件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三、行政处罚类 共 9 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11、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授权)权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

12、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3、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15、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6、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

17、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黄机编201022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州办发201013号)批准,设立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使对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

18、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中标无效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电话:8106699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授权)权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1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

20、、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

21、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

22、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

23、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4、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

25、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26、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27、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

28、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黄机编201022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州办发201013号)批准,设立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使对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29、会成员资格、中标无效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电话:8106699权力编码(3)权力名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授权)权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

30、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1、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

32、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

33、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

34、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黄机编201022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州办发201013号)

35、批准,设立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冈市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行使对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采购活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电话:8106699权力编码(4)权力名称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授权)权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

36、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

37、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38、,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

39、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

40、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41、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42、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3、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44、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第八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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