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方式文件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编号:DGSCGSX201807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磋商方式邀请_(被邀请供应商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采购人)的食堂劳务外包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DGSCGSX201807)项目进行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
2、: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序号名称具体内容和要求1采购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外包采购预算417000元公告媒体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网站2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新城区一号统办楼电话:0932-8262850 联系人:李治信 何明轩3供应商产生方法公告书面推荐邀请4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具备提供高品质用餐的技术条件_5项目现场勘察不组织组织:_6联合体不接受接受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
3、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微型企业扣除_%。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8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9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供应商提供的厨师团队具备的执业从业证书,身体健康证明等10提交样品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试餐一次11澄清或者修改时间1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时间:2018年11月2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续表序号名称具体内容和
4、要求13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时间:2018年11月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十二楼会议室14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_元,提交方式为_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15磋商响应有效期7日(日历日)16响应文件份数正本_1_份副本_份电子文件_份(扫描件, Word,可多选)17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DGSCGSX2018072018年11
5、月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拆封18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提供服务的时间:年内工作日职工每日三餐,职工会议、培训、接待用餐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方式:在用餐时间进行上门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中标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19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方式:按月转账20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提交方式为_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21其他规定磋商须知正
6、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3“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1.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采购项目预算2.1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
7、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1.2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3.1.3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8、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
9、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项目现场勘察7.1本
10、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7.3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的组成8.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8.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
11、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1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12、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偏离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10.2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三、响应文件11.一般要求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3、,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1.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1.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1.5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12.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12.1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4、下列内容:12.1.1商务部分(1)磋商响应声明(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3)商务条款偏离表(4)磋商保证金(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2.1.2技术部分(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3)售后服务承诺(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6)其他资料12.2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3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
15、应文件。(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2.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12.6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3.报价13.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3.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
16、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13.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磋商保证金14.1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
17、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4.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
18、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5.磋商响应有效期15.1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6.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
19、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6.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7.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18.响应文件的递交18.1响应文件应
20、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18.2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9.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9.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20.磋商小组20.1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1.初步审查21.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
21、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
22、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2.澄清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
23、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磋商23.1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24、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3.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3.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23.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3.8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
25、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4.最后报价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4.4采用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
26、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5.最后报价评审25.1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5.2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
27、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25.4价格得分:
28、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26.综合评审2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6.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6.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7.提出成交供应商27.1磋商小组应当
29、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7.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8.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29.磋商终止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
30、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0.重新评审30.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1.保密31.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禁止行为32.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
31、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3.成交信息的公布33.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3.2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3.3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34.成交通知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
32、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履约保证金35.1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6.签订合同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
33、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六、其他规定37.采购代理服务费37.1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8.询问、质疑、投诉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8.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34、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8.3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39.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40.其他规定40.1
35、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未尽事宜41.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2.文件解释权42.1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标准序号评分因素评审内容分值1价格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202商务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203技术服务是否取得国家认可的技术资格条件304其他提供样品质量的优劣30编者注
36、:评审因素表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磋商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落实政府采购政
37、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_项目(技术支持服务类)合同合同编号:_甲方:_(采购人名称)乙方:_(供应商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项目(项目名称)的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2)报价表;(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4)其他。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服
38、务名称数量单位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项3.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元(¥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4.合同签订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5.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方:(采购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乙方:(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盖章:日期:_年_月_日一、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编号:2甲方名称:甲方地址:甲方联系人:电话:3乙方名称:乙方地址:乙方联系人:电话:
39、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4合同金额:5服务时间、地点:6服务履行期:7验收方式及标准:8付款方式:9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10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约定:11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1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
40、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提请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仲裁地)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采购人。1.2“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1.5“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服务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41、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服务3.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4.2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2、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
43、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服务质量保证6.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6.2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6.3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7.履约保证金7.1乙方应在
44、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7.2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7.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8.1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8.2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8.3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9.违约责任9.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