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方案】适用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元)全年门急诊限额(元)免赔额(元)给付比例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意外身故、伤残校园内CNY 100000校园外CNY 5000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意外医疗CNY 20000详见特约详见特约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3版)疾病身故CNY 50000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疾病住院医疗CNY 50000详见特约详见特约保险期间:12个 自2018 年 9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9 年 8 月31 日二十四时止 保费合计:CNY 80.00【特别约定】1、首次投保90天内为等待期,
2、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因疾病医疗、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凭被保险人注射的狂犬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类似发票,每生每次最高给付400元,其他医疗费用相应纳入意外医疗或住院医疗项下计算给付。3、针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013版)的保险责任,本公司约定如下: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的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赔偿:意外门诊医疗意外住院医疗免赔额(元)给付比例免赔额(元)给付比例未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补偿10080%100
3、80%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补偿085%085%4、针对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的保险责任,本公司约定如下: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而住院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的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赔偿:住院医疗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赔偿免赔后分级累进给付方式给付比例免赔额(元)0CNY0元以上至CNY5000元(含)的部分70%0CNY5000元以上至CNY10000元(含)的部分80%0CNY10000元以上部分90%未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赔偿免赔后分级累进给付方式
4、给付比例免赔额(元)100CNY100元以上至CNY1000元(含)的部分50%100CNY1000元以上至CNY5000元(含)的部分60%100CNY5000元以上至CNY10000元(含)的部分70%100CNY10000元以上至CNY30000元(含)的部分80%100CNY30000元以上部分90%5、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本公司给付金额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6、 在保险期限内,凡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既往病症,承保机构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支付结算
5、表,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特别提示】1、本保险为自愿投保,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48小时内向本公司报案;2、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需就医治疗的,应到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3、本告知所指其他途径获得给付或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4、预收金额需与本告知载明的收费金额一致,涂改无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
6、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7、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
8、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责任免除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9、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 恐怖袭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0、期间;(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疾病和精神性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五)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七)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八)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11、呈阳性)期间。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013版)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需对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害进行必要的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
12、中载明。(二)本附加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13、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三) 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
14、、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五)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六)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九)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15、自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或保单约定的等待期,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级数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1人民币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502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603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704人民币10000元以上
16、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805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2)本附加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给付责任。(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90日。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
17、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5)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免除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十) 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
18、关的疾病和症状;(十一)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十二) 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十三)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十四)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十五)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十六)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十七)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十八)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十九)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二十)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