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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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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努力推进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区城郊河道整治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杭州市城郊河道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42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071064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当年市水利基金征收计划,经市人大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河道管理维护等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而实施的防洪、供水、灌溉

2、、配水等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以及经市水利、财政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专项支出。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专项内容包括:市级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绕城公路以外市区河道整治工程;市区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的应急抢险与突发性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市属水管单位水文防汛专项、市管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专项及市级重点水利规划等方面支出。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险、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第二章 计划编报和下达第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市本级项目、市对区补助项目和市对县(市)补助项目等三类。第七条

3、 每年11月5日前,属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有关项目情况上报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属市对区补助项目和市对县(市)补助项目,由当地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将有关项目情况及落实相应资金情况说明上报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见附表一申报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表)。第八条 水利建设三类项目,市财政单项补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且补助额度超过总投资50%(含)的,应按杭财预20071064号文件要求报送评审报告。第九条 市林水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水利建设的项目计划和相关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联合下达,并作为拨付资金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第十条 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一经下达

4、,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联合上报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调整资金额度在年度水利建设资金总量5%以内(含5%)的,按有关程序由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审定批复;超过5%以上的,由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调整计划。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 市本级承建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杭州市水利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三条 市属水管单位水文防汛专项、市管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专项及市级重点水利规划等方面支出,按计划一次性下达至各有关预算单位。第十四条 市对区补助项目和市对县(市)补助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或其他特别指定的方式拨付到相关的财政局。其他特别指

5、定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对区补助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方式的,市财政在计划下达后预拨总补助资金的50%,其中对本办法第八条所指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开工后拨付。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总补助资金的40%,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审价后实际工程量再拨付。各区水利建设项目申请市财政拨付前,填列杭州市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见附表二)。第十六条 市对县(市)补助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方式的,市财政在计划下达后预拨总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其余资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指的项目,在完工后应及时报送工程审价结算书到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 在年度终了时,各项目资金指标有结余的,结余指标收回;

6、已经拨付的,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其中未完工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到次年再按程序报批。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推进公示制度。对水利建设项目中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项目,市级资金补助前,应将工程完成有关情况在市级媒体上公示。第二十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必须独立建账,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费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每年7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应分别将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报送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市区城郊河道整治

7、工程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应在每10日前将上月河道整治工程情况填列杭州市城郊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月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工程完工后,由市林水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检查,对完成年度计划任务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单位,将视具体情况通报批评。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市级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绩效评估。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应根据工程实施和建设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对社会影响广、总投资较大的市级项目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较大的项目必须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

8、每年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有重点的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与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实施项目的档案管理,落实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措施和制度。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专项工程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文件政策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实行问责追究,并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以往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林水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林水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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