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 C G F 3 0 2 .3 2 0 1 5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2 0 1 5 -0 4 -2 9 发 布 2 0 1 5 -0 6 -0 1 实 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34C C G F 3 0 2 .3 - 2 0 1 5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1 范 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质 量 国 家 监 督 抽 查 , 针 对 特 殊 情 况 的 国 家 监 督 专 项 抽 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的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2、可 参 照 执 行 。 监 督 抽 查 产 品 范 围 包 括 单 采 暖 型 和 两 用 型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 本 规 范 内 容 包 括 产 品 分 类 、 术 语 和 定 义 、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 、 检 验 依 据 、 抽 样 、 检 验 要 求 、 判 定 原 则 、 异 议 处 理 及 附 则 。2 产 品 分 类2 .1 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 见 表 1。表 1 产 局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一 级 分 类 二 级 分 类 三 级 分 类分 类 代 码 3 3 0 2 3 0 2 .3分 类 名 称
3、轻 工 产 品 家 用 燃 气 用 具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2 . 2 产 品 种 类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范 围 包 括 单 采 暖 型 和 两 用 型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规 范 中 未 列 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同 相 关 引 用 标 准 。4 企 业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根 据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以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年 销 售 额 为 标 准 划 分 为 大 、 中 、 小 型 企 业 。 见
4、表 2。表 2 企 业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局 生 产 规 模 划 分企 业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大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销 售 额 万 元 三 1 0 0 0 0 三 3 0 0 0 且 1 0 0 0 0 3 0 0 0注 : 年 销 售 额 包 括 该 类 产 品 的 内 销 和 外 销 总 额 。5 检 验 侬 据凡 是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最 新
5、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G B 2 5 0 3 4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GB20665 家 用 燃 气 快 速 热 水 器 和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经 备 案 现 行 有 效 的 企 业 标 准 及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要 求35C C G F 3 0 2 .3 - 2 0 1 56 抽 样6 .1 抽 样 型 号 或 规 格抽 取 样 品 应 为 同 一 型 号 规 格 、 同 一 批 次 的 产 品 , 优 先 抽 取 企 业 的 主 导 产 品 。6.2 抽 样
6、 方 法 、 基 数 及 数 量6 . 2 . 1 在 企 业 的 成 品 仓 库 或 市 场 待 销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表 明 合 格 的 、 近 期 生 产 的 产 品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6 . 2 . 2 抽 样 时 , 将 所 要 抽 取 的 产 品 码 放 成 规 整 的 长 方 体 , 通 过 使 用 随 机 假 子 或 扑 克 牌 等 工 具 来 确 定 所 要 抽 取 的 样 品 的 三 维 坐 标 。6.2.3 在 企 业 成 品 库 抽 样 时 , 同 一 批 次 产 品 抽
7、样 基 数 应 不 少 于 10 台 , 在 市 场 上 抽 样 时 , 抽 样 基 数 应 不 少 于 抽 取 样 品 数 量 。6.2.4 抽 样 数 量 为 4台 , 其 中 2台 作 为 检 验 用 样 品 , 2台 作 为 备 用 样 品 。6 . 3 样 晶 处 置检 验 用 样 品 及 备 用 样 品 应 分 别 封 样 , 并 寄 、 送 至 指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 应 对 样 品 包 装 箱 进 行 完 整 签 封( 上 下 或 左 右 ) , 签 封 方 式 应 有 防 拆 封 措 施 。6 . 4 抽 样 单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抽 样 单 , 并 记
8、录 被 抽 查 产 品 及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 记 录 被 抽 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生 产 的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产 品 销 售 总 额 , 以 万 元 计 ; 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未 生 产 , 则 记 录 本 年 度 实 际 销 售 额 , 并 加 以 注 明 。 对 于 产 品 检 验 所 需 的 样 品 技 术 参 数 等 信 息 , 需 要 被 抽 企 业 提 供 的 , 应 在 抽 样 现 场 获 取 , 并 经 企 业 确 认 。7 检 验 要 求7.1 检 验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检 验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 见 表
9、 3。表 3 检 验 顶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重 要 程 度 或 不 合 格 程 度 分 类序 号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检 测 方 法A 类 a B 类 b1 电 师 运 行 安 全 性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2 燃 气 系 统 密 封 性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3 采 暖 额 定 热 输 出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4 水 温 限 制 装 置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5 极 限 热 输 入 时 c o 含 量 G B 2 5 0 3 4 G
10、 B 2 5 0 3 4 6 温 控 器 故 障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7 热 效 率 G B 2 5 0 3 4 /G B 2 0 6 6 5 G B 2 5 0 3 4 /G B 2 0 6 6 5 8 工 作 温 度 下 的 电 气 强 度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9 工 作 温 度 下 的 泄 漏 电 流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1 0 低 电 阻 值 G B 2 5 0 3 4 G B 2 5 0 3 4 a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b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注 1: 检 验
11、项 目 针 对 标 准 中 强 制 性 条 文 要 求 。注 2: 检 验 项 目 不 包 含 耐 久 试 验 后 的 要 求 。注 3: 按 照 G B 2 5 0 3 4 进 行 “部 分 负 荷 下 采 暖 模 式 热 效 率 ”时 选 择 “间 接 法 ”。C C G F 3 0 2 .3 - 2 0 1 536注 1: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直 接 涉 及 人 体 健 康 、 使 用 安 全 的 指 标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产 品 涉 及 环 保 、 能 效 、 关 键 性 能 或 特 征 值 的 指 标 。注 2: 表 3所 列 检 验 项 目 是 有 关
12、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等 规 定 的 , 重 点 涉 及 健 康 、 安 全 、 节 能 、 环 保 以 及 消 费 者 、 有 关 组 织 反 映有 质 量 问 题 的 重 要 项 目 。7.2 检 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高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13、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或 包 含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该 项 目 不 参 与 判 定 , 但 应 在 检 验 报 告
14、备 注 中 进 行 说 明 。8 判 定 原 则经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品 合 格 检 验 项 目 中 任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不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品 不 合 格 。 其 中 , 当 产 品 存 在 A 类 项 目 不 合 格 时 , 属 于 严 重 不 合 格 。9 异 议 处 理对 判 定 不 合 格 产 品 进 行 异 议 处 理 时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9 . 1 核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 证 据 , 能 够 以 记 录 ( 纸 质 记 录 或 电 子 记 录 或 影 像 记
15、 录 ) 或 与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联 的 其 他 质 量 数 据 等 检 验 证 据 证 明 。9 .2 对 需 要 复 检 并 具 备 检 验 条 件 的 , 处 理 企 业 异 议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原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对 留 存 的 样 品 或 抽 取 的 备 用 样 品 组 织 复 检 , 并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 。1 0 附 则本 规 范 代 替 c c G F 2 0 7 2 0 1 0 。本 规 范 编 制 单 位 : 国 家 燃 气 用 具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胡 宁 ) 、 国 家 燃 气 用 具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佛 山 ) ( 林 力 )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司 管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