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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604.4-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 数控系统和数显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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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2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 C G F 6 0 4 .4 2 0 1 5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2 0 1 5 -0 4 -2 9 发 布 2 0 1 5 -0 6 -0 1 实 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73C C G F 6 0 4 .4 - 2 0 1 5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1 范 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质 量 国 家 监 督 抽 查 , 针 对 特 殊 情 况 的 国 家 监 督 专 项 抽 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的

2、地 方 监 督 抽 查 可 参 照 执 行 。 监 督 抽 查 产 品 范 围 包 括 金 属 切 削 机 床 、 锻 压 机 床 、 成 型 加 工 机 床 、 木 工 机 床 光 特 种 加 工 机 床 和 专 用 机 械 等 数 控 机 床 用 的 数 控 系 统 和 栅 数 字 显 示 仪 表 、 磁 栅 数 字 显 示 仪 表 、 感 应 同 步 器 数 显 表 、 容 栅 测 量 系 统 等 显 示 装 置 及 位 移 传 感 器 。 本 规 范 内 容 包 括 产 品 分 类 、 术 语 和 定 义 、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 、 检 验 依 据 、 抽 样 、

3、检 验 要 求 、 判 定 原 则 、 异 议 处 理 及 附 则 。2 产 品 分 类2 .1 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及 代 码 见 表 1。表 1 产 局 分 类 及 代 码产 品 分 类 一 级 分 类 二 级 分 类 三 级 分 类分 类 代 码 6 6 0 4 6 0 4 . 4分 类 名 称 机 械 及 安 防 机 床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2 .2 产 品 种 类2.2.1 数 控 系 统 产 品 应 包 括 : 各 种 类 型 数 控 机 床 的 数 控 系 统 , 包 括 金 属 切 削 机 床 、 锻 压 机 床 、 成 型 加 工机 床 、

4、 木 工 机 床 特 种 加 工 机 床 和 专 用 机 械 等 数 控 机 床 用 的 数 控 系 统 。2 .2 .2 数 显 装 置 应 包 括 : 光 栅 数 字 显 示 仪 表 、 磁 栅 数 字 显 示 仪 表 、 感 应 同 步 器 数 显 表 、 容 栅 测 量 系 统 等显 示 装 置 及 位 移 传 感 器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 .1 数 控 系 统使 用 数 值 数 据 的 控 制 系 统 ,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不 断 地 引 人 数 值 数 据 , 从 而 实 现 机 床 加 工 过 程 的 自 动 控

5、制 。 数 控 系 统 的 基 本 组 成 包 括 数 控 控 制 装 置 和 电 机 驱 动 装 置 两 部 分 。 其 中 电 机 驱 动 装 置 又 包 括 完 整 驱 动 单 元 和 电 机 两 部 分 。3 .2 数 显 装 置位 移 传 感 器 与 显 示 仪 表 组 成 的 位 置 测 量 系 统 。4 企 业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划 分根 据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以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年 销 售 额 为 标 准 划 分 为 大 、 中

6、 、 小 型 企 业 。 见 表 2。74C C G F 6 0 4 .4 - 2 0 1 5表 2 企 业 数 撞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园 生 产 规 模 划 分企 业 数 控 系 统 和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生 产 规 模 大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销 售 额 /万 元 8 0 0 0 2 0 0 0 且 8 0 0 0 2 0 0 0注 : 年 销 售 额 包 括 该 类 产 品 的 内 销 和 外 销 总 额 。5 检 验 侬 据凡 是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7、 版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G B 5 2 2 6 .1 机 械 电 气 安 全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第 1部 分 :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 B /T 1 7 6 2 6 .2 电 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 静 电 放 电 抗 扰 度 试 验 G B /T 1 7 6 2 6 .4 电 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电 快 速 瞬 变 脉 冲 群 抗 扰 度 试 验 G B /T 1 7 6 2 6 .5 电 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 浪 涌 ( 冲 击

8、 ) 抗 扰 度 试 验 G B /T 1 7 6 2 6 .6 电 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射 频 场 感 应 的 传 导 骚 扰 抗 扰 度G B /T 1 7 6 2 6 .1 1 电 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 电 压 暂 降 、 短 时 中 断 和 电 压 渐 变 抗 扰 度 试 验G B /T 1 7 7 9 9 .2 电 礁 兼 容 通 用 标 准 工 业 环 境 中 的 抗 扰 度 试 验G B / T 2 6 2 2 0 工 业 自 动 化 系 统 与 集 成 机 床 数 值 控 制 数 控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J B / T 1 0 0

9、 8 0 .1 光 栅 线 位 移 测 量 系 统 第 1部 分 : 光 栅 数 字 显 示 仪 表 J B / T 1 0 0 8 0 .2 光 栅 线 位 移 测 量 系 统 第 2部 分 : 光 栅 线 位 移 传 感 器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经 备 案 现 行 有 效 的 企 业 标 准 及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要 求6 抽 样6 .1 抽 样 型 号 或 规 格按 本 规 范 2.2条 所 列 出 的 产 品 种 类 抽 取 样 品 , 对 型 号 和 规 格 不 作 限 制 。6.2 抽 样 方 法 、 基 数 及 数 量在 企 业 成 品

10、区 内 , 随 机 抽 取 近 期 生 产 的 同 一 批 次 , 并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表 明 合 格 的 产 品 。随 机 数 一 般 可 使 用 随 机 数 表 、 假 子 或 扑 克 牌 等 方 法 产 生 。抽 查 时 抽 取 1台 样 品 进 行 检 验 , 抽 样 基 数 满 足 抽 样 数 量 即 可 , 具 体 抽 样 方 法 见 表 3。表 3 随 机 抽 取 万 法 及 抽 样 数 量抽 样 基 数 1套 大 于 等 于 2台抽 样 方 法 随 机 抽 取 , 随 机 数 使 用 假 子 或 扑 克 牌 方 法 产 生

11、 。抽 取 数 量 1套6 .3 样 晶 处 置6 . 3 . 1 封 样抽 样 人 员 在 抽 样 后 对 样 品 进 行 封 样 。 封 样 采 取 铅 封 , 铅 封 上 应 有 标 识 码 , 铅 封 后 确 保 样 品 不 被 更 换 和 调 整 , 并 提 醒 生 产 企 业 妥 善 保 管 样 品 。 必 要 时 , 可 对 样 品 的 相 关 部 位 进 行 拍 照 或 录 像 等 实 况 记 录 。6 . 3 . 2 样 品 运 输75C C G F 6 0 4 .4 - 2 0 1 5受 检 单 位 应 采 取 适 宜 的 包 装 、 适 宜 的 运 输 方 式 送 样 。

12、 在 发 送 体 积 和 重 量 较 大 的 样 品 时 , 应 制 作 结 实 可 靠 的 包 装 箱 , 以 免 在 运 输 途 中 损 坏 样 品 。76C C G F 6 0 4 .4 - 2 0 1 56 . 3 . 3 样 品 保 管承 检 机 构 应 按 照 抽 样 单 所 记 内 容 查 验 样 品 , 对 照 无 误 后 办 理 样 品 入 库 于 续 , 并 确 保 待 检 样 品 保 存 期 间 不 受 潮 和 不 受 撞 击 损 伤 。在 检 验 完 毕 后 , 对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目 的 样 品 按 规 定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 以 备 复 检 。6 .

13、4 抽 样 单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抽 样 单 , 并 记 录 被 抽 查 产 品 及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 同 时 记 录 被 抽 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生 产 的 数 控 系 统 或 数 显 装 置 产 品 销 售 总 额 , 以 万 元 计 ; 若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未 生 产 , 则 记 录 本 年 度 实 际 销 售 额 , 并 加 以 注 明 。 对 于 产 品 检 验 所 需 的 样 品 技 术 参 数 等 信 息 , 需 要 被 抽 企 业 提 供 的 , 应 在 抽 样 现 场 获 取 , 并 经 企 业 确 认 。7 检 验 要 求7.1 检 验

14、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检 验 项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 见 表 4。表 4 检 验 顶 目 及 重 要 程 度 分 类序 号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检 测 方 法G B / T 2 6 2 2 0 G B / T 2 6 2 2 0重 要 程 度 或 不 合 格 程 度 分 类A 类 a B 类 b1 功 能2 导 线 与 连 接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 T 2 6 2 2 0G B 5 2 2 6 .1J B / T 1 0 0 8 0 .1 J B / T 1 0 0 8 0 . 2G

15、B / T 2 6 2 2 0G B 5 2 2 6 .13 防 护 G B /T 2 6 2 2 0 G B /T 2 6 2 2 0 4 电 源 环 境 适 应 性 /电 源静 电 放 电 抗 扰 度 试 验 /5静 电 放 电 抗 扰 性 试 验G B 5 2 2 6 .1G B / T 2 6 2 2 0G B 5 2 2 6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2G B / T 2 6 2 2 0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2J B / T 1 0

16、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5 2 2 6 .1G B /T 2 6 2 2 0 G B 5 2 2 6 .1J B / T 1 0 0 8 0 .2 G B / T 1 7 7 9 9 . 2G B / T 1 7 6 2 6 . 2G B / T 2 6 2 2 0G B /T 1 7 7 9 9 .2 G B / T 1 7 6 2 6 . 2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电 快 速 瞬 变 脉 冲 群 抗6 扰 度 试 验 /快 速 瞬 变 电脉 冲 群 抗 扰 性 试 验G B / T 1

17、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4G B / T 2 6 2 2 0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4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 T 1 7 7 9 9 . 2G B / T 1 7 6 2 6 . 4G B / T 2 6 2 2 0G B /T 1 7 7 9 9 .2 G B / T 1 7 6 2 6 . 4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C C G F 6 0 4 .4 - 2 0 1 57

18、6表 4( 续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检 测 方 法重 要 程 度 或 不 合 格 程 度 分 类A 类 a B 类 b浪 涌 抗 扰 度 试 验 /电 压7冲 击 抗 扰 性 试 验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5G B / T 2 6 2 2 0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5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 T 1 7 7 9 9 . 2G B / T 1 7 6 2 6 . 5G B / T 2 6 2 2 0

19、G B /T 1 7 7 9 9 .2 G B / T 1 7 6 2 6 . 5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电 压 暂 降 和 短 时 中 断抗 扰 度 试 验 /电 压 暂8降 、 短 时 中 断 抗 扰 性试 验G B / T 1 7 7 9 9 . 2G B / T 1 7 6 2 6 .1 1G B / T 2 6 2 2 0G B / T 1 7 7 9 9 . 2G B / T 1 7 6 2 6 .1 1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G B / T 1 7 7 9 9

20、. 2G B / T 1 7 6 2 6 . 1 1G B / T 2 6 2 2 0G B /T 1 7 7 9 9 .2 G B / T 1 7 6 2 6 . 1 1J B / T 1 0 0 8 0 . 1J B / T 1 0 0 8 0 . 29 射 频 场 传 导 抗 扰 度 试 验G B / T 1 7 7 9 9 .2G B / T 1 7 6 2 6 .6G B / T 2 6 2 2 0G B / T 1 7 7 9 9 . 2G B /T 1 7 6 2 6 .6 G B / T 2 6 2 2 01 0 电 击 防 护 G B /T 2 6 2 2 0 G B /T

21、2 6 2 2 0 数 控 系 统 数 显 装 置1 1 保 护 联 结 电 路 G B 5 2 2 6 .1 G B 5 2 2 6 .1 1 2 绝 缘 电 阻 试 验 G B 5 2 2 6 .1 G B 5 2 2 6 .1 1 3 耐 压 试 验 G B 5 2 2 6 .1 G B 5 2 2 6 .1 a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b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注 1: 极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直 接 涉 及 人 体 健 康 、 使 用 安 全 的 指 标 ; 重 要 质 量 项 目 是 指 产 品 涉 及 环 保 、 能 效 、 关 键 性 能 或 特 征 值

22、的 指 标 。注 2: 表 4所 列 检 验 项 目 是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等 规 定 的 , 重 点 涉 及 健 康 、 安 全 、 节 能 、 环 保 以 及 消 费 者 、 有 关 组 织 反 映有 质 量 问 题 的 重 要 项 目 。7.2 检 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7.2.1 数 控 系 统 产 品 试 验 前 需 要 被 抽 企 业 提 供 配 套 的 变 压 器 。7 .2 .2 试 验 应 在 被 抽 企 业 代 表 的 见 证 下 进 行 , 检 验 工 作 结 束 后 , 企 业 代 表 应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并在 每 一 页

23、检 验 记 录 上 签 字 。7.2.3 承 检 实 验 室 进 入 测 试 阶 段 的 检 验 顺 序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第 一 步 : 检 查 标 牌 、 使 用 说 明 书 、 功 能 等 项 目 ;第 二 步 : 检 查 接 地 措 施 、 进 行 绝 缘 电 阻 、 耐 电 压 试 验 项 目 ;第 三 步 : 样 品 最 后 测 试 浪 涌 ( 冲 击 ) 抗 扰 度 试 验 。如 果 样 品 在 检 验 过 程 中 , 出 现 上 一 项 目 检 验 后 导 致 产 品 损 坏 而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以 至 无 法 进 行 下 一 步有 关 项 目

24、的 检 验 时 , 所 检 项 目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 其 他 无 法 检 验 的 项 目 不 检 验 , 也 不 判 定 。C C G F 6 0 4 .4 - 2 0 1 5787 .2 .4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高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25、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低 于 或 包 含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判 定 。若 被 检 产 品 明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缺 少 本 规 范 中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要 求 时 , 该 项 目 不 参 与 判 定 , 但 应 在 检 验 报 告 备 注 中 进 行 说 明 。

26、检 验 后 的 样 品 按 6.3.3条 处 理 。对 不 合 格 的 检 验 项 目 , 除 记 录 检 验 结 果 外 , 必 须 记 录 相 关 影 像 , 照 片 应 清 晰 , 录 像 应 连 续 。8 判 定 原 则经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品 合 格 ; 检 验 项 目 中 任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不 合 格 , 判 定 为 被 抽 查 产 品 不 合 格 。 其 中 , 当 产 品 存 在 A 类 项 目 不 合 格 时 , 属 于 严 重 不 合 格 。9 异 议 处 理对 判 定 不 合 格 产 品 进 行 异

27、议 处 理 时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9 .1 核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 证 据 , 能 够 以 记 录 ( 纸 质 记 录 或 电 子 记 录 或 影 像 记 录 ) 、 或 与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联 的 其 他 质 量 数 据 等 检 验 证 据 证 明 。9 .2 对 需 要 复 检 并 具 备 检 验 条 件 的 , 处 理 企 业 异 议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原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对 留 存 的 样 品 组 织 复 检 , 并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 。1 0 附 则本 规 范 代 替 C C G F 5 1 0 .4 2 0 1 1 。本 规 范 编 写 单 位 : 国 家 机 床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官 端 阳 ) 、 浙 江 省 质 量 检 测 科 学 研 究 院 ( 即 智 刚 ) 、 上海 市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 林 钧 斌 )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司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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