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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13119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2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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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浅析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姓名:李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葛明珍;陈金钊20070320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欠缺,对儿童是 权利主体的认识不够,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社会各领域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其次,在立法上,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儿童专门法的立法存在大量缺失,现行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也存在诸多缺陷:如,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可操作性、系统性差;儿童专门法政治化、口号化严重;法律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三,在司法救济上的问题,如少年法庭受案范 围过窄、没有建立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等。最后,简单阐述了一下我国儿童权利在社会

2、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建议。建议分别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展开,因为要完善制度,观念必须先行。 观念的更新包括尊重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加 强儿童保护的国家社会责任观念。制度的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专门立法上,建立独立体系的少年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并设置专门的儿童工作机构;司法上,完善独立的少年司法救济制度;在其他相关基本法律方面,也要相应完善其中儿童权利的保护制度;在儿童权利的社会保护方面,要创造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对每一方面又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关键词:儿童权利不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法律保护稿懈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饥 惦 他啦胁,号瑚陀卵

3、嘲:,幽嘶岫蛐聆川,加岫唧缸。衄,胁伽呦 ,奴舡血删【】 锄慨咖曲缸;融劬砸 雠碰懿主幽蹦;弘,砸咖 北够地砒哟印噬扯羽衄吼,印血锄,印印,枷犯 盯),豁掣嚣细锄孤蚰咖锄玎玎 豫吣嵋塔舰却船即协慨 ,捃伽响船 咖曲锄伽圮捌协劬舒,鼬叩觚啦越班鹤钾吼删加巾佗,嚣巧瞻施山钮协锄也髓咎酬趾盯,瑚如嬲 眦删衙幽锄啪幽眦,跚稿,圮盯舡 ,岫辩辩,坨甜南鸲佃硝捌)鼯洳髓血啪协,血面,血趾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妇北帅锄曲咖酉“烈吼,扭瑚啦器出,叫娼出虹耐,量坨,觚璐血咖锄,只璐觚辩弛饿柚撕嘲鹏璐,姗 矗 ,、鼯, ,主陀砒岫由曲蛐佗寸扭卸廿”如印虻趾圮如鹬:唧, 昀柚 哆, 蒯也虮伍 胁 代仙阿 吨啦出咖

4、咖 啪,咖, 锄姐钯城蛔 证琴,咖辩“砒伽 】锄姐切【坞眦伽龇嘶删,。嘲咖幽托鲫,蚰啪 觚私锄缸弘,印廿时 鲫啊曲招玳硒:肌,也铋 咖、,仙璐舫山东大学硕。:学位论文,铡枷 坞锄锄” 删 饥如姐辩勰:西啪:哪黜培舳缸盈;咖,锄曲 坞雒盯托自盯;锄即妯城鲫珈饥曜删翻旧鹤曲屺“:出蚓 岫砷幽雠 锄 删好卅如矿婶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垄叠日期:

5、玺丛:坠!至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萑主导师签名: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研究儿童权利是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因为现实世界是一个由成年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权 利一直以来很少受到关注,当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与儿童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的弱势群体地位造成了整个成人世界的忽视甚至是侵犯,儿童的利

6、益因此经常处于危险之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儿童应该与成人一样享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儿童是与成人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意识不到这点一直是儿童权利保障的最大障碍。但是仅仅承认儿童是拥有权利的主体还是不够的,由于儿童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缺乏自我权利意识和权利能力,所以他们享有的权利必定是建立在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基础之上的。因此儿童权利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将一般人权内容推及到儿童身上,其权利内容与成人权利内容并不完全重合。因此,我们应该在明确了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构建等方面尽快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进程。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研究具

7、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其一,保护儿童 权利对促进人类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儿童占整个人类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不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都离不开儿童的参与和支持。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保护工作做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其二,保护儿童 权利对于促进整个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儿童人权事业是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权利的保护是整个人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在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标准中,三个基本指数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婴儿死亡率,无一不与儿童又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回。但是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远远落后于人们对于。人权” 的认识,以致在

8、当今社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人 权事业蓬勃发展之际,儿童的人权状况依然严峻。如果没有儿童人权状况的改善,那么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改善与提高就是无法想象的。其三,由于儿童属于弱势群体的一员,故 对其权利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儿童在数量上虽然占整个人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他们渴望拥有权利的呼声却是那样的微弱,甚至他们都意识不到自己应该拥有权利。为了达到强势与弱势的实质平等,就。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卯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需要以区别对待原则给予弱势者特别的关照,儿童作为所有的弱势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最后,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尽管在

9、现实生活中儿童权利的保护已经翻开了崭新的一页,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儿童权利为人们所认识的时问并不久远,尤其是在国内,又加上传统文化因素等的原因,使得国人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还不够。人们只知道儿童是被教育被塑造的对象,很少有人认真考虑他们与成人一样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加强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就显得更加有意义。特别在国内,儿童权利保护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我 们应该大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实践经验,加快完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进程。儿童权利保护的学术研究在发达国家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越是经济发达、政治民主、尊重人权 的国家, 对 儿童权利保

10、护的研究和教育工作就越繁荣。如在日本儿童法专著就相当丰富,如竹中哲夫等编著的儿童的权利与儿童福利法,柏女灵峰的儿童的世界与福利,岩井宜子的防止虐待儿童法, 泽登峻雄的世界各国的少年法制等。在英国有硼教授编纂的儿童法教程, 帅著的儿童监护法等。另外美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等国均有大量的儿童法专著,许多大学都开设有儿童法这门课程。在国内,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学术研究却相对较少,国内比较具有权威性的研究期刊是青少年犯罪研究,大部分内容只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大部分相关的学术专著都有其侧重点,或侧重于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如康树华的青少年法学,康树华,向泽选合著的青少年法学新论,康 树华等著的国外青少年犯罪

11、及其对策,尹琳著的日本少年法研究,佟丽华著的未成年人法学等等;或侧重于对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将新苗教授的相关研究等。李双元主编的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中有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约定,以及各国国内法对未成年人国际法律保护的转化情况。目前国内各大高校均未开设儿童法这门课程,极少数大学所开设的最为接近的课程仅为青少年犯罪课程。相比世界发达国家而言,相关的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和全面。本文从对儿童权利观念的研究为出发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归纳总结,做到理论 探析与实证考察相结合, 综合手头所搜集到的材料,尽可能地给出一个。李双元主编: 儿童权

12、利的国际法律保 护,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点,并努力地去论证它。又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力求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为依托,选择了介绍了几部世界发达国家比较著名的儿童专门立法,又对日本的儿童立法体系做了系统的研究,试图能对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儿童权利概述一、儿童权利的概念(一)儿童的定义。“儿童”是一个法律概念, 对儿童的定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年龄。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关系到各国儿童法适用对象的范围,与儿童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故为各国儿童立法上的首要课题。、关于儿童年龄的起点。儿童年龄的起算点是从受胎算起还是从出生算

13、起,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人 认为应从出生算起,但更多的人认为应该从受胎开始,并建议儿童权利公约应确认儿童从胎儿开始。如李双元教授认为“脱离母体后的婴儿是尚未脱离母体的胎儿的自然延续,其主体是统一的,因此,对胎儿的保护与对儿童的保护本质上是相同的。”。 对此, 虽然儿童权利公 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略去不提,但年儿童权利宣言中作了规定:“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胎儿也是具有生命的个体,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儿童年龄的起点应以受胎为起点较为合理。、关于儿童年龄的终点。据英汉法律大辞典中,儿童一般而言是指未满岁的非成年人。目前各国立法大

14、多围绕终点为岁这一界限而展开,例如:日本儿童福利法第条 规定:“本法所称同儿童 为未满周岁 者”;英国青少年法第一章第款规定:“本条所称少年,指未 满 周岁者”。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关于儿童年龄的规定并未统一,欧美各国的立法以规定儿童为岁以下最为普遍,亚洲各国的立法则以规定岁居多,如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等国,芬 兰、 卢森堡、意大利及美国部分州的立法,甚至规定儿童的最高年龄为岁。虽然如此,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国际上对儿童定义的普遍趋势是:儿童,是指周岁以下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条就规定:儿童是指岁以下的任何人。并且随着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大量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的

15、生效和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加入,更加强了以岁作为儿童年龄上限的法律认同趋势。、关于儿童的称谓。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或一些学 术论 述中,经常出现婴儿、幼儿、少年、少年儿童、青少年、未成年人等的称谓,均属儿童的范畴。我国法律把周岁以下的人称之为未成年人,亦即此处所说的儿童这一概念。有些法律还对儿。李双元主编: 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 护,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 页。李双元主编:儿童 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童做了更为细致的分类,如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就规定:“婴儿,未满 岁者;幼儿,从满一岁至小学开始者:少年,从小学开始至 岁者。”;德国青少年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少

16、年是指行为时已满岁未满岁的人,未成年人是指行为时已满岁未满岁的人”。回(二)现代儿童权利观。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 “国”或“家”的角度来认识儿童的价值,社会把儿童仅仅看作未来的就业者,家庭把儿童看成了私有财产,儿童并没有被确认为独立的个体;现代儿童权利观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现代儿童权利观的形成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二十世纪初,儿童权利还是一个未被确认的概念。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人们开始认识到,儿童不仅仅只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与成人一样也应该是有权利的。年救助儿童国际联

17、盟首次提出了“儿童权利”的概念,并倡导草拟儿童权利宣言。二战后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剐照料和协助。与此同时,得益于人权运动的兴起、 妇女地位的提升,成人世界开始以更多的理性目光关注儿童问题。基于上述认识,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该宣言虽然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难以发挥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作用。因而在其后的人权两公约中对保护儿童权利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全面。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具有权利主体这样的权利理念固,该公 约强调了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不应与成人有任何差别,并对儿童权利作了广泛、全面的规定,

18、涵盖的领域包括了人权的整个范围,并确认一种权利的享有与其他权利的享有是无法分开的。(三)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儿童权利的特殊性是由其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儿童是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他 们的生理上处于不断发育的时期,身体的各项技能还不够完善,与之相应的是心理上的不够成熟,他们对自身、自身之外的整个世界的认识还很有限,不能自主地参与进行各种成人的社会活动,在其整个生长发育过程中离不开成人的照毋李双元主编: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 儿童权益保障 难的缘园,载于年月日中国妇 女报第版。即年联合同大会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王雪梅

19、著: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顾、保护和指导。儿童权利相对与成人权利而言有其特殊的性质:、从历 史上看,儿童权利的享有取决于整个成人世界的认识和觉悟水平。在奴隶制社会,人类文明尚处于起步阶段, 对人权的认识十分肤浅,儿童的人权状况就更为糟糕。封建社会对儿童的保护与奴隶社会相比虽有很大提高,但由于封建意识的局限,保护儿童的目的只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维护封建的统治,宣 扬统治者的道德观念,因此这种保护也是很有限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儿童的人 权状况逐渐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特别是世 纪以后,在整个人权运动的大背景下,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努力下,儿

20、童权利的保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从权 利本身看,儿童的权利具有成长性。随着儿童的成长,身体上的成熟和智力上的完善,其实际上享有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从权利的 实现上看,儿童权利的实现具有依赖性,儿童甚至往往不能自主地意识到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儿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手段更是有限,需要借助于成人为其创造必要条件。、从侵权角度看,儿童权利具有易受侵害性。 这是社会弱 势群体共有的特点,但对于儿童而言情况似乎更糟。儿童权利实现需要成人的协助,而成人群体往往又有着自己利益追求,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的冲突,其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儿童的利益为代价。更有甚者成人甚至把儿童的利益看作是实现

21、自己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 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其例。另外 针对儿童的犯罪也非常严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包括虐待儿童、拐 卖儿童、儿童性交易和儿童器官交易等,成千上万的儿童因此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这些儿童终有一天会长大,人们有理由担心,长大后的他们会给与社会什么样的回报。有学者提出,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首先受到侵害有密切关系,。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儿童犯罪总是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际人权 法上的权利克减角度看,儿童权利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之一。权利克减是国际人权法上一种制度规定,是指在国家遇到公共紧急状态、国家灾害或战争的条件下,国家不履行某些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儿

22、童权利在国际人权法上与生命、自由等权利被认为是不可克减的权利。所谓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出于维护国家生存的目的。圆。参见冯锐:论 儿童权利保护与少年犯罪 ,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年第卷第期。参见 葛明珍: 国 际人权法上的权利限制与克减制度, 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 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第 贞。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强调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并不是否认儿童在其权利享有上的一般性,儿童当然享有一般的人权,儿童当然被包括在一般的人权主体范围之内,迄今为止国际社会通过的人权方面的公约对儿童当然是同样适用的。儿童权利包含于人权之中,是人权的一部分,

23、它们之间 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内涵上的区别是:人权所关注的重心是作为个体的人或某一群体的人与集体力量诸如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两儿童权利关注的则是儿童与成人、儿童与成人主导的社会,以及不同的儿童群体之间的关系。权利非常核心的问题是平等对待问题,儿童权利所强调的就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儿童应该被赋予与成人一样平等的地位和尊严,不同的儿童群体之间也应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平等地对待。二、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要研究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了解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便是一个首要的前提。只有清楚了儿童权利具体内容,才能做好儿童权利保护的诸如理论研究、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工作。儿童权利相对于成人权利尽管有些差别,

24、但这并不意味着儿童权利的内容和成人权利的内容是不相容的,正相反,儿童除享有成人人权内容外,还包括针对儿童的特点及其特需而设定的不同于成人权利的内容,体现出较高的人权标准。在此将论及的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是基于儿童权利公约所作的分类,至于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所涉及的作为普通人权的内容,此处将不予涉及。有学者将儿童权利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如王雪梅在她的儿童权利论中将儿童权利分为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也有学者将儿童权利分为三个方面,叫做“基本的健康和福利”、“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及“特别保护”;还有人将儿童权利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生存权、受保护权 、发展权 和参与权。不管哪种分 类,根据 儿童权

25、利公约,儿童的具体权利却是相同的。在此作以下分类,生存 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因 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所 谓的受保护权,包括 诸如反对儿童歧视,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防止儿童受一切形式的剥削等等的内容,都是对保护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重审与强调。(一)儿童的生存权儿童生存的权利是其首要的人权,指儿童享有生命健康受到特殊保护、生活受到特别保障的权利,其核心含义是指:每个儿童,不论其自身和外在条件如何,均有生存的。转引自王雪挎: 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转引自王雪梅;儿童枞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年版。第 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权利。对于儿童生存 权的良好保障尤为重要,

26、 这是由于儿童天然的特性要求我们的工作做得更为审慎和细致,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存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生存权不仅包括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内容,还包括劳动权,教育 权,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保护之类的生存权性质的基本权利;狭义上的生存权仅指健康且带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最低限度的生活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正如有学者所说,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生存不仅指一个人生而固有的生命, 还包括在恶劣环境的威胁下获得的生存;不仅包括衣食保暖,还包括个人的欢乐,个人与他人及周围环境的和谐共生;不仅指生命的延续,还要有尊严的活着。鉴于此,儿童生存 权

27、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生命权、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安全的生存环境权以及身份权等。下面我们将对此逐一论述:、生命权。儿童公约第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固有的生命权,各国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这一条款被看作是统领其他条款的纲领性条款,“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味着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也要尽量满足保障儿童生命全所需要的资源和保障措施,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获得了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儿童的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儿童生命权被强调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儿童的生命是人类群体中最易遭受漠视的,历史上许多地区曾存在溺婴的传统,而且每当社会条件变的恶劣时,儿童的

28、生命权最容易被牺牲掉;另一方面还来自于其本身维持的脆弱性,身体的脆弱使得他们对周围的不良环境更为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 贫困、战争、疾病、来自成年人的侵害等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儿童的生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其年度报告中称,全球有亿多儿童遭受贫困、暴力冲突和艾滋病的折磨,约占世界儿童入口的一半。世界卫生组织发出警告:全球每分钟有名母婴死亡,在人类生存的地球上,如今每 过一分钟就有一名怀孕或正在分娩的妇女死亡,同时有名儿童死于极易预防的疾病。在墨西哥,每年约有万儿童被卖到美国,其中不少人成为人体器官黑市的牺牲品。、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儿童公约第条第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参见

29、【】大须嘏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年版。参见 郝 卫江:埤重儿章的 权利,天津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 全球半数儿童生存 艰难,载中国人权网。:,、啪札。叫“川参见马晓燕:世界生组织发警告拿球每分 钟名母婴死亡载年月日扬子晚报。转 引自蒋新苗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际立法初探, 载时代法学年第期。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该条第款 规定了为实现这一权利,国家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这些措施更关注儿童的初级保健和医疗援助,还考虑到儿童疾病、营养不良和环境污染的关系,注重母 亲产前和产

30、后的保健、母乳喂养以及 计划生育等问题。儿童权利委员会是从比较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健康权的,并不限于儿童公约第条界定的范围,因此健康不再只是消灭疾病这一单一的事情,健康权的实现还涉及很多经济和社会因素,包括各种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如食物和营养、住房、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条件、安全而有益健康的工作条件,及有益健康的环境等等。充足的营养供给和清洁饮用水,应该是实现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基础。儿童公约第条第款()敦促国家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用水。世界范围内的饥饿和贫困,使得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便是儿童,因此充足的营养和食品权对于儿童尤为重要,特别对于贫困地区的贫困家庭。

31、有报告显示:幼儿死亡中,全世界约有半数是由于不同形式的饥饿和营养不良造成的。有约多万儿童严重营养不良,亿儿童体重不足。每天有万儿童死于营养不良和疾病,死于缺少干净饮用水和卫生条件不足等。世界儿童白皮书的资料表明,发展中国家每年有万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死于营养不良。预防疾病也是关系儿童健康的重大问题。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纪议程,目前儿童主要面临以下一些疾病的困扰:小儿麻痹症、河盲症、麻风病、麻疹、霍乱、血吸虫病、幼年腹泻、急性呼吸道感染、疟疾、艾滋病等。其中有些疾病是可以通过接种疫苗而达到免疫的,如小儿麻痹症、麻风病、麻疹等,有些则需要通过切断传播途径来预防,如河盲症、血吸虫病、疟疾、艾滋病等

32、,然而全世界每天却有万名岁以下儿童死于 这些可 预防性疾。 圆其中艾滋病被称为超级癌症,是儿童的最大、杀手,其感染人数之多、传播范 围之广、对人体侵害之大都远远超过其他疾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生出的婴儿有带有艾滋病病毒,有于岁前死亡。年全球有万儿童染上艾滋病病毒,另外,还有万不满岁的未感染的儿童因为其父母死于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成为重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各国有义务根。转引自李双元主编:儿童权利的国 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一页。参见 全球半数儿童生存 艰难,载中国人权嘲。郇:,柚舭,州。参见 李 铁城: 联台国五十年,中国书籍出版牡年版,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据儿童公约第条发展

33、本国资源,发展各项卫生保健事业。儿童权利委员会为确保这一权利实现,建 议通过国别报告反映该国在保健卫生方面的进展。儿童公约第条敦促缔约国对儿童的保健定期审查,以确保儿童获享此项权利。另外,儿童的健康标准不仅包括身体的健康, 还包括精神的健康。儿童权利公约虽未专条规定儿童的精神健康问题,但他却处处表现出对儿童心理、精神健康的重视。如该法第条规定:“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第条规定:“每一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第条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到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

34、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等等。在发展中国家正遭受儿童的高死亡率和身体疾病时,心理的健康似乎被看成一种不必要的奢侈,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完全实现儿童的心理健康这一目标。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要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所以,独生子女成为这 一时期特有的普遍现象。他们一方面是每个家庭的“小太阳”,受到了过多的关注,甚至是溺爱;另一面,他 们 又承载了每个家庭过多、过高的期望,所以小小年纪就背上了重重的包袱。在当今中国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波及到儿童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儿童因为不能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而自杀或犯罪的事

35、件不时见诸报端,因此造成心理的疾病也呈上升趋势。在幼儿园,某些幼儿教师人为地在幼儿中制造差别,按幼儿的能力、相貌、父母的显赫程度、甚至是幼儿父母是否对老师有过“表示”以及“表示”的多少而差别对待,这种做法使那些不受宠的幼儿失去了原本与受宠幼儿同样应该享有的表现机会,严重伤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这种缺乏尊重、平等、友好氛围的环境是不利于幼儿精神和心理的健康成长的。在学校中,儿童违反了纪律、做错了事、甚至是由于学 习 成绩的原因,就会招来教师和同学的另眼相待,甚至是挖苦、辱骂和体罚, 对儿童来说这简直就是灾难性的,它会使儿章丧失本应是教育所应该培养的自尊和自我价值感。重视儿童的精神健康,需要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学校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儿童公约第条第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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