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的建议 郭钢 山西黎氏阁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一、第三方支付中面临的风险(一) 法律风险当前,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它的性质界定不明确。我国中央银行在 2009 年通过文件的形式对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做出了规定, 其被认定为是从事支付及结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然而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中, 第三方支付机构仍被认定为中介机构, 但是第三方支付所从事的业务却不仅仅局限于中介机构, 它在 10 多年发展过程中已经增加了缴费、理财等业务。第三方支付性质上的模糊造成了监管的困难, 无形中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二) 金融风险我国中央银行虽然没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金
2、融机构, 但是其从事支付业务, 在其平台上会积累大量的资金, 这些资金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 会给第三方支付带来金融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套现、流动性等风险。(三)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 顾名思义, 信用风险就是因合同的一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而造成合同的另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失的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 主要包括参与商品交易的买卖双方的失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失信。第三方支付是为了防止网络欺诈而产生的, 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便利网上结算,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商品和资金交割的不同步性, 加大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二、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一) 美国对第三方
3、支付的监管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高, 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的起步比我国和欧盟都早,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 其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 符合本国国情的第三方监管体系。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较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美国的监管包括联邦的监管和州的监管。联邦层面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其负责全国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工作;在州政府层面, 各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州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其法律依据都是从现有法律中寻找, 只有在出现法律无规定的情况时, 才会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方面, 美国将其定性为货币服务机
4、构, 而非金融机构, 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的长远发展。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并取得货币转账业务的许可证, 才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 能够降低行业的风险, 有利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在防范违约风险方面, 美国经过数十年的努力,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很好地解决了网络购物中的欺诈问题。在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 美国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设无息账户, 并将沉淀资金存入其中, 以此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对于客户的投资资金, 必须保持资金有充足的流动性, 避免因流动性不足而给企业带来危机。此外,
5、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分离开来,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客户的资金只有代为保管的权利, 而不能将资金用做其他用途。(二)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欧盟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不同于美国, 欧盟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自第三方支付出现以来, 欧盟颁布了众多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 通过严格的管理标准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欧盟之所以出台了如此多的法律文件, 主要是因为欧盟在对第三方支付的性质方面与我国和美国有所不同, 其对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其媒介只能是电子货币和商业银行货币, 从而将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确定为金融机构, 办理第三方支付
6、业务的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并获得相应的牌照才可从事经营。由于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 所以欧盟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异常严格,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于美国的双重监管, 欧盟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统一的监管, 由中央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统一监管。这种统一的管理机制, 有利于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有利于金融创新,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欧盟通过专门账户储备金制度来进行管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央行开设账户, 并按比例在此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准备金, 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风险时, 可用这部分准备金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7、 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三、加强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的建议(一) 加强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开始于 2010 年,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文件, 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性质, 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应从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政策措施, 通过缴存沉淀资金的方式来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 维护客户的利益。二是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退出机制。我们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形成第三方
8、支付的正常退出机制, 避免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负债经营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当前,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已经停止了发放, 对于已经发放的牌照也必须加强监管。具体来说, 对于已经取得第三方支付资格的企业, 要加强对其的监控, 对于其经营状况要定期总结, 对于发展状况不佳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更要加强监控。对于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第三方企业, 要通过合理的程序使其正常退出市场, 从而保障客户的利益, 也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二)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当前,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违约风险, 是因为交易双方存在不诚信问题, 要解决交易中的不诚信问题, 就要提高其违约成本, 加强相关方面的制度
9、建设, 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 我国正在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给我国公民建立了信用档案, 但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设显然是不够的, 只有将商业信用纳入我国的信用体系, 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当前的个人信用档案主要是个人的银行信贷方面的信息, 侧重于银行信用方面, 而对于商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较少。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第三方机构吸引了大量的客户群体, 掌握着大量的交易信息, 如果将能够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大量客户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就能够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有效地结合起来, 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交易信息和交易记录, 对客户和商家进行信
10、用记录, 对于信用记录差的客户和商家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惩罚,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降低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风险, 减少各类网络诈骗发生, 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可以通过将第三方支付中的交易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作为银行信用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情况记入客户和商家的信用档案, 记入此档案后, 不仅仅影响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购物, 对其以后的个人贷款等都会产生影响, 增加了其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诈骗的成本, 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三) 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健康发展仅仅依靠中央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应有自己的行业标准, 成
11、立一些行业组织来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以降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属于近10 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 国家为了金融安全对其加强监管并没有错, 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有风险意识, 自觉地防范风险, 形成行业内部的管理标准, 就能够降低风险, 同时也能够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我国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组织的正式诞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在中央银行的牵头下成立的, 是非营利的行业管理组织, 其成立之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支付行业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其会员, 接受其的管理。但是由于该协会成立时间较短, 还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尤其是在新兴的第三方支付领域, 其管理力度略显不足。应在协会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 使得对于政策法规缺失的领域, 能够快速地制定相关公约和指引, 对于市场的变化和风险也能够快速地做出反映, 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行业风险, 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 协会在内部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 专门从事相关的管理, 但是, 当前还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应明确行业标准, 建立行业规范, 对于结算业务做出严格的规定, 与央行的管理相结合, 共同促进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