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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 认真执行相关刑事法律和政策 严厉打击涉烟刑事犯罪.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1908268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2.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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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坚持司法为民 认真执行相关刑事法律和政策 严厉打击涉烟刑事犯罪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我省烟草行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近年来,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拼装卷烟机、暴力抗拒执法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随着交通条件、通讯技术及卷烟市场的发展变化,涉烟犯罪行为又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如假烟的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有些地方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

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了我省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在当前形势下,全面贯彻国家四部门的纪要和我省四部门的意见,积极开展涉烟打假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搞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你省的烟草专卖管理秩序,保证烟草制品质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保证全省财政收入;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即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想想的具体行动,也是依法整顿、规范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经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

3、极投身于这一专项斗争中去。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案件情况,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安排业务骨干专门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以确保及时、正确地审理该类案件。二、认真执行相关刑事法律和政策,严厉打击涉烟刑事犯罪国家四部门的纪要下发后,省法院在总结 XX 年以来办理涉烟犯罪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涉烟犯罪刑事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积极参与制定省两院一厅一局的意见。意见对制售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制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

4、、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对共犯的认定问题数罪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处罚问题、烟草制品和专用机械的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今后,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烟犯罪刑事案件,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要参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一)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伪劣烟草制品是指使用霉烂烟叶或者烟叶以外的替代物,以及使用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生产的烟草制品;使用低等次烟叶冒充高等次烟叶生产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以及其他不符合烟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

5、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货值金额分别达到 1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量刑。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具备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 1000 公斤以上、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 1500 公斤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

6、,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二)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假冒烟草制品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烟用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烟草制品。制售假冒烟草制品不仅严重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肌体,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合法企业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1、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定罪处罚。意见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对该罪的定罪情节“情节严重”和该罪的重罪情节“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及准确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其

7、中,将“情节严重”归纳为五种情形,只要具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假冒他人驰名烟草制品商标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具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和“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

8、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罪量刑幅度内处刑。2、正确把握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犯罪作为定罪情节“数额较大”和重罪情节“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销售金额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论处;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同时需要强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明知”,意见具体规定了具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9、;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但该意见也只是从经验的角度列举性地规定了四种可以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对于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则无法穷尽。因而,我们在认定行为人的“明知”时,除结合意见之外,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既要考虑行为人实际上的认知能力,也要考虑一般消费者的经验和认知能力,作出准确认定。3、伪造、擅自伪造他人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意见分别对该罪的定罪情节“情节严重”和

10、该罪的重罪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了规定。(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拼装、销售、运输烟草专用机械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行为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用机械(含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且具备意见第六条列举的“个人违法所得金额 1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等四种相关数额标准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11、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意见分别明确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和四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四)依法严厉打击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五)正确认

12、定涉烟犯罪中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涉烟犯罪行为都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各共同犯罪人互相配合,活动猖狂,手段狡诈,其社会危害性比单个人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共犯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或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应认定为共犯

13、,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准确认定涉烟犯罪中的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涉烟犯罪既有自然人个人实施的,也有单位实施的,有时交织在一起,难以确认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列举出七种情形下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具体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个人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企业;国家、集体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分配的企业;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取

14、得公司登记,或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违法经营的企业。各级法院在审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烟草专卖行业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同时参照纪要及我省的意见执行。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规定的各种罪名、罪状、量刑和诉讼程序,还要善于探寻法理,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的要求,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依法从重的原则,严惩涉烟刑事犯罪分子。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三、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

15、领导下,注意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并肩作战,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共同打击涉烟犯罪活动。对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要主动商请公安、检察等部门解决,坚持“两个基本”,防止放纵罪犯。四、坚持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是现代司法理念。刑事审判的实体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体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正也是极为重要的。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程序和各种保障机制,这对于确保公正是必要的,但也意味着刑事诉讼的成本是很高的。因此,刑事审判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各级法

16、院在审理涉烟犯罪案件中,要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倘不能如期审结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现象。要严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建立健全并落实审限届满前催办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和杜绝超审限现象。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下,必须以改革为动力,通过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五、正确适用财产刑,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财产刑是刑法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之一。在涉烟犯罪的法定刑中大多规定了财产刑。各级法院审理涉烟犯罪案件时,要充分适用财产刑,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除依法对被告人的违法所

17、得予以追缴外,要严格依法判处被告人财产刑,不因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财产难以查清,难以分割、难以执行而不判处财产刑,从而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被害人或单位挽回损失。六、运用多种途径,宣传打击涉烟犯罪的战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涉烟重大案件进行专题报道。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庭审为阵地,以案释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震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司法宣传要改革仅停留在文字宣传报道的旧模式,形成有声有色、图文并茂的多层次立体宣传格局,做到报上有文字,电台里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打击涉烟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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