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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03461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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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行政执法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 ,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 ,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等措施,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一、主要做法(一)健全各项制度,夯实监督工作基础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良法须善行,程序的合法与否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因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或者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其次,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指导和监督重点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程序化建设。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局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

2、,使执法文书齐全,格式规范;市公安局以“执法模式化”为目标,建立了“七大机制”(即:执法操作流程机制、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执法责任监督机制、网上办公机制、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学法教育培训机制和激励竞争奖惩机制) ,制定下发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规定及部分行政、刑事案件卷宗询问规范笔录 ,在全系统开展五级执法办案责任制,进一步严格了执法责任,切实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2、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公民 2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对上报备案的,建立了行政处罚备案台账制度,逐一审查并造册登记,对报备时效、处罚证据

3、、程序、文书、法律适用等要素作重点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2006 年以来,市政府共审核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上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90 多件,有效避免了行政处罚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救济途径和时限告知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3、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2005 年,我市率先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省政府法制办在宝鸡召开了现场会。我们以行政执法程序为主线,以行政执法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为标准,研究制定了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内容和标准。案卷评查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行业、系统自上而下开展评查为主,以市政府法

4、制办对全市各行业、各系统开展此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大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出了能够充分体现各自特点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评查形式灵活多样。如:市公安局加大了对行政执法案卷的检查频次,实行“一审核一考评月通报”,要求各县区公安局结合日常案件法律审核、案件评查及执法监督等情况,对本局的执法案卷进行月通报;市国土局每年组织各县区国土部门集中时间,对国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针对案卷存在的问题,邀请省国土资源厅专家进行点评和培训;市环保局、药品食品监督局组织系统执法能手进行联评,通过相互交叉评查,推广和交流了工作经验;各县区政府以法制机构人员为骨干,抽调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执法业务、具有档案

5、管理经验的人员指导案卷评查工作,使市、县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4、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程序,缩短了办案期限。5、深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我市对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做到“半年一检查、全年一考核”。每年 7、8 月份,组织对 12 个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工作进度。年底,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县区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逐项量化打分,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逐渐改变了原来侧重年度考核的监督方式,对整体工

6、作进行半年检查、年底考核,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察,对单项任务进行单独检查,做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6、坚持依法行政工作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都对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考核成绩差的单位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在操作中,奖励的评定坚持“三结合”,一是和行风评议相结合。行风评议的后 3 位,不能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二是和司法监督相结合。每年底我们都要和市、区 2 级法院联系,凡行政诉讼败诉的单位不能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三是和社会舆论相结合。凡违法执法或出现失误,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不能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对于过

7、错责任的追究,市政府出台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和相应的惩处规定。7、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08 年,确定了市农业局、国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 6 个市级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指导试点部门梳理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划分违法行为格次,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及相关程序,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近期,我们将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该制度(二)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1、全方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出台了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行政执法

8、事项等情况,均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以城市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以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为龙头,建成宝鸡信息港 、 陈仓热线 、 宝鸡经济信息网等一大批专业网站,建立了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目前,市级部门和 12 县区都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政府上网率达到 100。网上对政府部门机构设置、部门动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多方面向社会作了公开。三是继续开通市长热线和行风热线,坚持市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参加陈仓网谈、热题热议活动,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向群众介绍上级政策、政府决策、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情况及

9、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四是坚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事项,坚持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活动,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发挥了全社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作用。2、有重点地进行专项督察活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的便民优势,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我们及时对所涉 30 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办领导亲自负责,抽调专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所报 155 个项目能否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进行了审核,对可以进驻“中心”的项目进行了专项

10、跟踪督察,确保其按市政府的要求进驻“中心”办理。目前,行政服务中心设 70 多个开放式服务平台,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138 项,年检业务 13 项,形成以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项目审批为两条服务体系的“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模式。3、有选择地开展行政执法明查暗访活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事项,拟定明查暗访方案,先后组织力量对公安、工商、卫生、市容管理、交通运政、民政等行政执法领域进行了明查暗访。通过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相关执法业务,跟踪个案操作过程等方式,多角度开展监督活动。改变了以往只听行政执法机关汇报的单一检查模式,使行政执法监督的层面更加全面,了解的情况更加客

11、观,有利于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做出更科学、更公正的评价。4、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为充分发挥我市社会各界人士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我市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群众中,聘任了 19 名同志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全市依法行政暨政府法制工作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亲自为 19 名同志发了聘书。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参与半年检查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二是以执法监督员的身份直接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由法制办督促整改;三是法制办定期向执法监督员发放执法问卷

12、调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法制办组织相关执法监督员开展专项检查。四是执法监督员可以对个案开展监督,对于其关切的行政执法案件,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了解办案进程或结果。二、存在问题(一)依法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地位不突出,力量薄弱,监督的结果不能被有效利用,致使一些同志认为监督工作可有可无,工作不积极主动,怕得罪人,使执法监督的力度大打折扣。(二)监督的手段不够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除事后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实现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依据支持不充分,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在实践中,事前监督和事

13、中监督的无奈,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屡见不鲜。(三)监督的内容落实不完全到位。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对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的列举规定,但在实际中,诸如对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行政决策权的监督等,政府法制机构欠缺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法制机构对事的监督和监察部门对人的监督的分离,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实,但对相应的执法人员却无权处理,使监督没有应有的震慑力。三、对策(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决定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培训和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认识,把此项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14、。(二)继续抓好各项制度建设。继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制度、法制机构列席本级政府(局、委、办)常务会议制度、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渠道,探索更加灵活便捷监督的方式,着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三)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联系制度。加强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社会舆论监督间的联系,把握好时机,借势造势,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关于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默认分类 2008-02-15 19:35:55 阅读 21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

15、导和加强党内监督。从现实看,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是关系到党对公、检、法、司四机关执法是否公正、高效的关键所在,近几年,逐步摸索和探讨党如何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摸索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党委没有放松对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使许多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如办案中违规罚款、滞留赃款赃物、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和错判案件得到查纠。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就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16、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的初步认识有法学研究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 、 “协调定案 ”(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

17、“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等相抵触;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

18、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 ,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

19、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符合实际的。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执法水平不言而喻。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套才是怪

20、事。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个代表”教育、开展“ 争创人民满意” 活动等等,但主要靠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 “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

21、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二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 “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 ”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政法委监督出现错案历史上也出现过。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

22、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二、依法监督是新时期党管政法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一些人超越现

23、实,盲目地追求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更为理想的制度模式。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看到: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与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当前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执法司法队伍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简单地谈“三权分立”,或者以侦察、检察、审判独立为由和党的领导监督对立起来,从而排除党委的监督,是根本行不通的。首先,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查机关也履行着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遇

24、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存在着“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弊端。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其次,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是对已审结但当事人仍有异议,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司法机关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监督。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绝非要也绝不允许干扰执法司法程序,而是要在维护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案件的调卷审查,认为法院裁量与法律规定确有重大出入的,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25、,以此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它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来说,不但没有任何冲突和影响,而且对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纠补救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有关司法机关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目前基层执法监督的现状看:一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缺乏法律化、规范化。从各级政法委在执法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参与执法的角度来看,都明显的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许多重要关系的处理及其工作职能的分配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执

26、法检查人员规定、检查方式、检查处理结果等没有明确的立法,导致执法检查上的名不正、则言不顺,使得执法检查不能在法律轨道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执法检查机构和组织不健全,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无执法检查编制、机构和执法检查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满足于临时组织抽调人员进行检查,这些人员在执法检查的主体上没有法律依据,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外行检查内行现象的发生。三是县级政法委已经取消了协调个案的权利,只能对涉法访案件进行监督,还停留在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都督处的水平上,在如何参与执法监督上无权威性。党委政法委对执法监督应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维定的几类案件加以监督

27、:一是要对处理不公的案件进行执法监督。不仅要坚决查纠各类冤假错案,更要围绕贯彻“严打“ 方针,严查狠治为黑恶势力及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充当“后台 “和“保护伞“ ,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以及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违法违纪的案件。二是要对不廉洁执法的案件进行监督。不仅对执法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要严肃查处,还要认真查纠执法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以执法司法为名,行创收之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如违规罚款、罚款私分、滞留赃款赃物等。三是要对不文明执法的案件进行监督。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政法机关不仅

28、要依法公正办案,而且要文明办案。当前要重点查处刑讯逼供,滥用警械,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四是要对久拖不决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久审不结、久访不息的案件,要追踪调查;对涉法上访案件,要集中调查、集中监督、集中处理,使这类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此外,党委政法委监督的案件还包括党政领导交办、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党委政法委对个案的执法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实施监督。要把确保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作为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出发点、着眼点和

29、落脚点,要做到统揽不包揽,协调不专断,监督不干涉,主动不越位,落实不空谈。党委政法委在履行其执法监督职责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党的组织原则和执政党的权威。因此,我们主张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与党委政法委的监督相互统一,共同运作,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来实现党委政法委对个案的执法监督。这样,一方面,能弥补党委政法委对个案执法监督法律权威的不足,有利于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反对党委政法委对个案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士,一直有一个“坚实“ 的论据,就是强调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即宪法和法律中都未明确党委政法委对执法司法活动有监督权。为此,有人提出要把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从立法上确认,树立政法委执法监督的

30、法律地位。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内监督,是可以用法律予以表述、确认和规范的。如果不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党委政法委要有效实现对个案的执法监督有很大难度。再加上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导致责任分散、监督疲软,工作乏力。(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在政法委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作为与党委政法委对个案监督工作相衔接的窗口。要把那些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适宜在执法监督室工作的人调整到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以确保党委政法委对执法监督意见在执法司法部门得到

31、落实,从而实现党委政法委的法律监督。(二)通过立法完善有关具体监督措施要针对法律监督手段太弱的问题,制订、完善、落实政法委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如规定对立而不查的案件有直接的侦查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线索)有调查权、审查权、调卷权、知情权、备案权等,“将法律监督权限、程序、方式加以制度化,使法律监督活动有章可循。这样,政法委就可以做到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三)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政法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防范中负有特殊的使命,要把政法干警执法是否公正、文明、廉洁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作为维护社会稳

32、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党委政法委对个案执法监督的实现。(四)要加大协管干部力度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各部门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大政法委协管干部的力度,真正把那些对党忠诚、有能力、作风好的人选拔到各极领导岗位上来,并对政法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作出硬性规定。如:政法部门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一定年限后必须轮岗交流。从根本上加强干部的素质,从而提高政法各单位的执法水平。加强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来源:作

33、者: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我国现有的 330 余部法律,700 余部行政法规及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80%是由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事务管理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来完成。可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市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尤为重要。人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提高政府行政

34、执法效能和水平,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是人大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探索的问题。一、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对监督法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工作空位不到位,忌讳“监督”二字,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遇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行政个案监督时调查研究不够,多采取一般信访转办程序一转完事,笃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启动人大监督程序,放弃监督职责,听之任之。二是监督魄力还不足。行政执法包罗万象,内容繁杂,涉及民生民利,执法主体部门多,执法对象多元化,矛盾冲突激烈,解决难度较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害怕越权和越位。宁愿将质

35、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而搞行风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三是监督主动性还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识不强,对当前矛盾多发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疏于研究,监督指导不到位,客观上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多发。还有的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不强,遇事人云亦云、毫无主见,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 监督工作认识淡薄。人大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来,代表结构有了明显改善,素质有了提高,但与人大所面临的监督任务和要求相比仍显不足,一

36、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效果。人大专职委员多数因年龄偏大由党委和行政部门改任,部分委员把人大当成“二线”,视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党务和行政、经济工作实在,有失落感,对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驻会委员认为监督工作属份外兼职和业余,于己关系不大,存在应付差事心理。另外,个别代表因曾提的议案得不到应有重视, 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心灰意冷,监督热情不高,履职意识差。(二)监督形式单一弱化。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法规种类多,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弹性,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倍受关注。一些执法部门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责任落实

37、不到位,内部监督缺乏具体的褒奖与惩戒措施。加之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过于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工作中该跟踪调查的不调查、该质询的不质询、该撤销的不撤销,使一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办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违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三) 监督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重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内容。公民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和屈从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也难免陷入重维护行政行为的误区。有的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痕迹,导致法律间不协调,甚至抵触和矛

38、盾,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这样,难免左右为难,监督失衡。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虽然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行权,但由于没有程序规定,无法可依,执行措施难于操作,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滥用职权,使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于有力实施。(四) 监督机构不尽合理。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税务监督等。然而,这些机构都设置在政府序列,属权力的自我监督, “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监督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及监督力度受到制约和影响,也影响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一些地方采取党政联合发文、决定本行政区

39、域内重大事项,替代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职权,党政不分,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政府机构设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门,如税务、工商、技监部门,实行人、财、物上划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设置,人大对其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刚性处置手段。三、措施与对策(一) 提高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党派、不同行业、不同民族,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大公无私,敢讲真话。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是各行业、战线的行家里手、专业人才,只有

40、这样,才能独具慧眼,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所以,要推荐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热心参政议政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素质,并组织视察、调研等“三查”活动,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争民利,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二)多方施策营造监督氛围。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监督权是人民所赋予,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真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监督工作做深做实。要科学整合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体系资源,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以人大监督为核

41、心,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借助专项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行政处罚,搞好行政法规培训,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紧扣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难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委员监督与代表监督结合,代表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三) 创新机制彰显监督权威。重视和善于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面对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新要求,要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了解群众盼什么,怨什么,既要听顺耳话,也要听逆耳言,既要让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

42、见,真正了解群众眼中的行政执法现状。要把握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善于从人大监督议题与党委、政府工作寻找结合点,使人大工作与党委合拍,与政府合力,与群众合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就具体工作实际而言操作性还不强。如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人大整改意见的交办程序、办事时限、违时责任追究需要明确等还需探索和总结,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还需不断完善和补充,监督工作要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彰显人大监督权威和价值。(四) 把握重点力求监督实效。要以“授权” 、 “用权”和“审评”为重点,抓住部门特点,把握监督

43、重点,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针对性、主动性,力求监督取得实效。首先,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授予和充分行使,解决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行政乱作为现象,对越权审批、越权执法要依法纠正,对不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增加义务的决定予以依法撤销。要加强用权的透明性监督,对公益性事项的决策和涉及社会公众的收费项目,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城市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要让其对有关政策充分知情。要注重用权的效率性监督,看行政管理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是否履行

44、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要利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和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准重点课题开展审议监督,把跟踪督办审议作为提高审议质量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确保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要选择群众反映强烈、执法问题较多、执法权力集中、与群众切身利害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行政执法为群众服务,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实现经济总量再翻番服务。加强人大行政执法

45、监督工作的思考2010-2-4 11:29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我国现有的 330 余部法律,700 余部行政法规及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80%是由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事务管理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来完成。可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市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尤为重要。人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中华

46、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是人大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探索的问题。一、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对监督法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工作空位不到位,忌讳“监督”二字,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遇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行政个案监督时调查研究不够,多采取一般信访转办程序一转完事,笃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启动人大监督程序,放弃监督职责,听之任之。二是监督魄力还不足。行政执法包罗万象,内容繁杂,涉及民生民利,执法主体部门多,执法对象多元化,矛盾冲突激烈,解决

47、难度较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害怕越权和越位。宁愿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而搞行风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三是监督主动性还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识不强,对当前矛盾多发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疏于研究,监督指导不到位,客观上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多发。还有的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不强,遇事人云亦云、毫无主见,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监督工作认识淡薄。人大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来,代表结构有了明显

48、改善,素质有了提高,但与人大所面临的监督任务和要求相比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效果。人大专职委员多数因年龄偏大由党委和行政部门改任,部分委员把人大当成“二线”,视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 ,感到人大工作不像党务和行政、经济工作实在,有失落感,对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驻会委员认为监督工作属份外兼职和业余,于己关系不大,存在应付差事心理。另外,个别代表因曾提的议案得不到应有重视, 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心灰意冷,监督热情不高,履职意识差。(二)监督形式单一弱化。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法规种类多,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弹性,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倍受关注。一些执

49、法部门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缺乏具体的褒奖与惩戒措施。加之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过于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工作中该跟踪调查的不调查、该质询的不质询、该撤销的不撤销,使一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办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违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三)监督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重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内容。公民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和屈从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也难免陷入重维护行政行为的误区。有的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痕迹,导致法律间不协调,甚至抵触和矛盾,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这样,难免左右为难,监督失衡。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虽然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行权,但由于没有程序规定,无法可依,执行措施难于操作,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滥用职权,使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于有力实施。(四)监督机构不尽合理。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税务监督等。然而,这些机构都设置在政府序列,属权力的自我监督, “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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