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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75544 上传时间:2019-03-12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180.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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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监督,二00九年五月,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督概述,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 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通俗说就是监督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照职权检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1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 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有专门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政府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职能监督等。,2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 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特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即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行政部门对其下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2、对其所属法定授权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本章将重点介绍的是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二)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自我约束性 2内部行政行为性 3相对性 4特殊性 拥有最直接、最权威、最有效和最不可替代的属性。,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 1行政执法监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 2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它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三项内容。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

3、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纲要;2008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多年来的政府法制工作实践表明,地方省级和较大市级,已由过去的立法为主,转变为现在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三者并重;市、县、乡三级,主要是执法和监督。执法的优劣,取决于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政府法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日益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特别是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回答的是谁监督的问题,通常是指依法拥有改变、撤销、命令

4、和处分等权力的上级行政机关。 一、监督主体 (一) 政府监督主体 (二) 政府部门监督主体,二、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 (一) 政府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的具体监督机构。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承担和履行省政府作为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和履行本级政府作为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二) 政府部门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履行本部门作为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部门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具体行使

5、下列职权:一是对涉嫌违法行政案件进行初审;二是对涉嫌违法行政案件进行立案;三是对涉嫌违法行政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四是对涉嫌违法行政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审理;五是对涉嫌违法行政案件代拟处理决定文书;六是对决定文书的执行进行监督。一般来说,对撤销、变更等重大监督案件,必须以监督主体的名义进行;对撤销、变更等重大监督案件以外的监督案件,可以以监督机构的名义进行。,三、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是具体监督人员,它包括专职法制督察和兼职法制督察。 (一) 法制督察 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强化上级政

6、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1995年7月28日,我省以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立专、兼职法制督察,法制督察在法制机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制机构以内的监督人员为专职法制督察,法制机构以外的监督人员为兼职法制督察。1998年11月27日,我省还以地方性法规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该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专、兼职法制督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特邀法制督察。1999年10月9日,我省又以省政府第87号令颁布了云南省法制督察管

7、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省法制督察分三个职级。,第一,高级法制督察: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工作满12年以上,法制工作满6年以上; 第二,法制督察:正科以上行政职务,工作满8年以上,法制工作满4年以上; 第三,助理法制督察:科员以上行政职务,工作满5年以上,法制工作满2年以上; 第四,特邀法制督察:具有公共责任和使命感的社会知名人士。,三级法制督察的共同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责任心,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知识,特邀法制督察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法制督察人员持省政府制发的法制督察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法制督察证件除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

8、机构外,任何机关和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扣缴法制督察证。,(二) 法制督察的职权 法制督察职权源于监督主体和监督机构的权力和授权,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法制督察拥有以下主要职权。 1现场有限处置权和适当命令权 2暂扣执法证件权 3处理建议权(三) 法制督察的职责 1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2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正常执法活动 3遵纪守法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监督主体:乡、镇(含街道办事处)级政府监督主体。,第三节 行政执法监督依据,一、宪法依据 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9、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二、法律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二)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三)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可以归属为

10、准司法行为范畴;从监督角度看,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监督。,三、法规、规章依据 (一)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我省1998年11月27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具体监督机构的职权职责。 (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我省1995年7月28日出台了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使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我省1996年11月14日出台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从而解决了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要件确认问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持有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否则执法行为无效。监督首先是对主体及主体人员身份的监督,身份有效是保证行为

11、有效的前提。 (四)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监督规定和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督察人员的监督作用,1999年10月9日出台了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监督主体中监督人员身份要件和实质要件,使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五)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政府外部行政行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1990年,云南省就出台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实施了监督。200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

12、出台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供了政府规章依据。使行政执法监督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了更加充分的广义法律依据。,(六)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和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省政府于1998年11月19日以第72号令出台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又以第78号令出台了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实现“赔偿、追偿、追究”的国家赔偿法六字原则,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云南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供了充分的行政执法监督依据保障。,四、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 国务院全面推

13、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政府法制建设史上的纲领性文献,内涵外延博大精深。纲要第32条明确指出:“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纲要第3条第1款第6项明确提出政府依法行政层级监督所要实现的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明显提高。”,纲要第1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时特别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

14、法监督,”纲要在涉及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时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一部纲要,共计42条,明确涉及“监督”的就有14条,“监督”二字一共出现了48次,内容涉及监督的也有21条。由此可见,监督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在依法行政中处于何等重要的位置,它可以说是行政执法监督最为重要和最具效力的纲领性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决定是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才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的纲要,国务院专门针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

15、政权体系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执法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弄不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决定通篇内容,除了重点强调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外,大多强调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比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测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决定27条明确提出“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

16、,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要求等。,(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537号文件,下发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根据纲要第23条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若干意见核心内容是厘清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职责,以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全方位监督。,(四)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20

17、06年5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两个办法,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云南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依据。,(五)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工作规定 为了发挥法制督察,特别是特邀法制督察的监督作用,2002年6月4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了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工作规定,该规定为特邀法制督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督察依据。 (六)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1996年11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为全省每年一次的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

18、七)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监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中产生的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第四节 行政执法监督对象和内容,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回答的是监督谁,或者谁被监督的问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还是委托执法组织,都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一) 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监督 1设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必

19、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文件作为主体设立依据。 2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基本执法条件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认真处理动态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1) 及时清理失效和废止的行政执法依据 (2) 理顺执法关系,界定行政执法权限 4公告确认,(二) 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的监督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身份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为符合身份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2专业条

20、件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规定,经过岗位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即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经审查认为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可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委托执法证。颁发证件就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正式确认。,(三)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国务院纲要第22条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目前,云南省已基本健全和完善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省、州、县各

21、级都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也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今后,还将出台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以规范。,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即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全部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贯彻法律而制定行政法规

22、、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已由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本章所说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除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项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主要以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从行政执法的意义上看,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内

23、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监督的意义在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全面的贯彻实施。,(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最常见、最广泛的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存在许多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却专门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却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不能反复适用。严格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还是个行政立法行为,或者说是制定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中,不是天天出现的,不论哪个行政机关,不可能天天制定和

24、颁发文件的。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同,严格意义的执行概念而言,具体行政行为天天发生在行政执法中,占据了行政执法绝大部分的内容。,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几乎没有哪一天不和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依靠的就是无数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完成。因此,不难看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重中之重的必将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等。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以这些内容为主要的监督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及程序是否合法等。,第

25、五节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为实现监督目的,在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纠正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措施和手段。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很多,从时间顺序上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从范围角度看,有宏观监督、微观监督和个案监督等;从其他角度看,有现场监督、随机监督和明察暗访监督等。下面就几种主要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作些介绍。,(一) 实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1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200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

26、为进行监督,监督主要采用登记、审查、公告和备案的方式进行。具体审查中,如果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停止执行。,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行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省外先进发达地区已有许多成功的备案制经验。云南省也对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行了审查和备案制度。2007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制度的精神,对重大的

2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凡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须事前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按照要求事后报告备案。,(二)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采用投诉举报的方式监督行政执法,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因为投诉举报的人是不特定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干部,也可以是群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都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址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投诉有门,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接受投诉主体接受投诉举报后,要严格按照投诉举报制度办理,该自己查处的自己及时立案查处,不该自己查处的

28、及时转有权查处的机关查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要多沟通、多支持、多配合,监督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县与县、区与区、市与市、州与州相互之间,甚至是省际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投诉举报制度。,(三) 案卷评查与年度考评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系行政执法事后监督范畴。主要是采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评查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建档归档、案卷是否整洁、卷宗是否完整、案卷事实是否清楚、采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评查。年度考评是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

29、作进行一年一次的总体评议考核。年度考评制度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又一有效监督方式。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年度考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 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行政处罚对于惩治违法、保护合法、教育大众和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不容忽视,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太大,有的几倍、十几倍甚至数十倍的处罚幅度范围,使得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具体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掌控着几倍或者十几倍的自由裁量权,这必将带来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导致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不同的机关或者不同的人员作出相差数倍的处罚,即使是相同的机关或者相同的人员,在

30、不同的情绪支配下,也会作出反差很大的处罚。,这样的状态,必将产生执法乱和乱执法的社会后果,使“四乱”中乱罚款的状态得以延续,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损害政府的行政形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处罚监督方法,从源头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管,采取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方式,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除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外,其他能够细化量化的行政执法行为,比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有时间和数量等幅度限制的,也应当进行细化和量化。,(五)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政府的行政权力运作置于有效监督和控制之下,让权力在阳光

31、下运行,防止和遏制腐败。行政执法无疑属于政府权力运行范畴,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种信息当然必须予以依法公开。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又一重要监督方式。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内容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抽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据、内容和程序等,必须向社会公布,否则将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的使用,可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不公平公正执法、违法执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六) 完善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主要是让我们从宏观上掌握行政执法状况,以便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达到监督

32、行政执法的目的。云南省曾下发过行政执法情况统计的通知,要求州、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情况,填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受理和办结案件总数、错案和纠错率、行政赔偿等情况。目前,一些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都将统计表及其形成的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今后,还将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备案等情况,纳入统计分析范畴,全面掌握云南省行政执法状况。,(七)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是一种普遍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这种方式规定其中,每年年初,省政府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经审查后下达

33、全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多年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方式,每一部门或系统,通过全省性的执法检查,总会发现许多很好的执法经验或存在问题。共性的经验或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推广和解决。,(八)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度,不失为一种行政执法源头监督管理的好方法。一年或者两年的间隔审验一次行政执法证件,宏观方面可以掌握行政执法队伍的变化情况,微观操作方面可以了解每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工作情况。特别是一些单位审验执法证件前,还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这无疑会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有益于行政效能效率,有益于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九)

34、 行政执法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除了上述几种一般监督方式外,还有另外几种特殊监督方式。 1暗访监督 2现场监督 3随机监督 4发出督察令 5发出整改通知书 6发出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程序有:立案、审查、决定和执行等。 (一) 立案 (二) 审查 (三) 决定 这里的决定程序,其实就是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中的结果程序。立案和审查后,必然要有结果。处理结果是结果,不予处理结果也是结果。,1不予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虽经立案和审查,但审查结果表明,涉及抽象行政行为没有违反上位法等需要作出撤销等处理的,则不予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涉

35、及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的,也不予以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2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经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理要根据案件涉及内容、对象等分别作出。 (1) 对事的处理 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凡涉及违法或者不当的,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应当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应当责令重做的坚决予以责令重做。 (2) 对人的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且还涉及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因此在具体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时,除了对事作出处理外,还要对人,也包括拟制人的行政执法主体,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有违法或

36、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以及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和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构成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程序,实际

37、上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实现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同样的是行政执法,不过不同的是行政执法执行的是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行政执法监督执行的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监督立案、审查和决定的内容,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和完成。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监督中执行这一程序,那么行政执法监督将和没有行政执法执行程序的行政执法一样,一切的立案、审理、审查和决定等,都必将是空的和毫无意义的。,执行程序,无论是相对于行政执法,还是相对于行政执法监督,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且是保障其善始善终的最后一环。行政执法执行针对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对象相对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可是行政执法监督执行针对的对象却是货真价实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此,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要求监督主体的执行手段和措施必须更加强硬,同时也应当更加艺术。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执法监督在完美的执行程序中获得完美的终结。,思考题: 1试述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法律意义。 2为什么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3试论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4科学设定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5如何发挥法制督察的行政执法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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