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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树林市柑园国民中学校友会组织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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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97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校友情誼及闡揚飲水思源之精神,統合校友之力量回饋母校,進而砥礪學行、發揚校譽、鼓勵與關懷在學學弟妹,並增進各校友間情誼為宗旨。第四條 本會會務推展之內容如下:一、加強校友聯繫,促進畢業校友情誼。二、匯集校友資源,配合學校辦理各項校務之推動與發展。三、服務校友相關事務。四、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第五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臺北縣樹林市柑園街二段125號(臺北縣立柑園國民中學)。第

2、二章 會 員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一般會員: (1)凡於本校畢(肄)業之國中及補校之校友(含樹林國中星隆分部時期畢肄業者)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2)曾於本校服務之教職員工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3)曾擔任學校志工並實際參與服務工作,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二、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校或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或贊助本校校務發展有重大事蹟之社會人士,得由校

3、長或理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其任期與同屆理事之任期同。第七條 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視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或死亡者。二、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而出會或自行退會者,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則不予

4、退還。第三章 組織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四、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五、議決財產之處分。六、議決本會之解散。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選舉理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二人,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得依得票數多寡排定順

5、位,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第十六條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查會員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擬定各種會務作業施行細則。八、接納及採行會員

6、之建議。九、其他應執行之事項。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負責監督本會整體之發展。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三、審查本會財務之收支狀況。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六、負責籌備理監事組織之改進工作。七、其他應監察之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下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設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輔佐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其任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

7、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之職務如下:一、推動理事長交付之各項工作。二、掌理本會財務收支平衡。三、承理事長指示與母校保持有效之聯繫。四、負責本會所有行文及通告印發與傳送。五、有關本會所有資料之收集與存檔。六、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七、其他。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理監事及總幹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8、。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以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

9、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第三十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主席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主席職務,另行改選。第五章 經費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兩年一收。三、理事會、監事會、顧問團、會員捐助款。四、自由捐

10、助。五、基金及其孳息。六、政府補助款。七、其他收入款。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得先報主管機關並於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入會申請書柑中畢(肄)業生 樹中星隆分部畢(肄)業生 柑中

11、教職員工 柑中志工 贊助會員姓名:柑中畢業年(屆):民國 年 (第 屆)於柑中服務時間:民國 年至 年性別: 男、女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通訊地址: 鄉鎮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市 (街)聯絡電話:手機號碼:戶籍地址:同以上通訊地址 鄉鎮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市 (街) 號 樓之 電子信箱:籍貫:學歷(含科系):經歷:現任本職: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入會日期: 年 月 日收據編號:備註: 本人贊同貴會宗旨,遵守貴會章程,自願加入成為會員,認繳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兩年一收),誠謹遵守會中一切章規及決議案,請核予入會為荷。 此 致 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 申 請 人 (簽章): 推 薦 人 (簽章): (贊助會員始需推薦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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