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空氣污染防制查核表說明一、適用學術機構之法規為:1.空氣污染防制法(91.6.19)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88.8.11)3.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90.11.7)4.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設置辦法(91.8.21)5.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91.7.3)6.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90.1.31)二、學校焚化爐、實驗(習)場所、餐廳、鍋爐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來源,皆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之污染源。三、學校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相關事項,說明如下:四、學校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煙道與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之限值。五、倘學校所有固定
2、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每年五十公噸以上,或有屬同一排放口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之鍋爐,或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仟立方公尺(含)以上等情形,皆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六、有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或營建工程者,皆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採用之污染防制設備或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者,得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或獎勵。1-1空氣污染防制查核表學校環境管理單位彙總用一、固定污染源排放及周界標準編號 管制要求 法源依據 條文內容查核情形若有
3、以下情形,請標註(如打勾)並說明之。執行現況 備註1 貴校經清查有無固定污染源?(如無,請直接跳答第 5 題)如有,共幾處?分佈單位及設備為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 第 2 款固定污染源:指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第 24 及 26 條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有 無 不確定不適用有,共 處 發生地點及設備為 單位及設備名稱: 1-22 貴校固定污染源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周界
4、標準?倘若有焚化爐,其排放廢氣是否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 21 條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1.固定污染源是,共 處 發生地點及設備為 否 不確定 不適用2.焚化爐是,共 處 發生地點及設備為 否 不確定 不適用一、氣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共 處 發生地點及
5、設備為 一氧化碳,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氮氧化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碳氫化合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氯化氫,共 處 發生地點為 鹵化烴類,共 處 發生地點為 全鹵化烷,共 處 發生地點為 二、粒狀污染物總懸浮微粒,共 處 發生地點為 一. 學校單位固定污染源可包括焚化爐、實驗(習) 場所之排氣口、餐廳鍋爐煙囪等。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 注意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中規定其排放管道高度,焚化爐操作條件等規定。1-3懸浮微粒,共 處 發生地點為 落塵,共 處 發生地點為 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酸霧,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油煙,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發生地點為 三、衍生性污染
6、物光化學霧,共 處 發生地點為 光化學高氧化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四、毒性污染物氟化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氯氣,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氨氣,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硫化氫,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甲醛,共幾 處 發生地點為 1-4含重金屬之氣體,共幾 處 發生地點為 硫酸、硝酸、磷酸氣,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氯乙烯單體,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氣狀多氯聯苯,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氰化氫,共 處 發生地點為 戴奧辛,共 處 發生地點為 致癌性多環芳香烴,共 處 發生地點為 致癌性揮發性有機物,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石綿及含石綿之物質,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硫醇類,共 處 發生地點為 甲基胺,共 處 發生地點為 六
7、、有機溶劑蒸氣否是,共 處 發生地點為 1-5七、塑、橡膠蒸氣塑、橡膠蒸氣,共 處 發生地點為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共 處 發生地點為 二、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1-63 學校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是否在每年五十公噸以上,或有屬同一排放口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之鍋爐,或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仟立方公尺(含)以上等情形或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斤/小時以上?如有以上等情形,是否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8、(第二批及第五批)任一空氣污染物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每年五十公噸以上,或有屬同一排放口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之鍋爐,或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仟立方公尺(含)以上等情形,皆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1.排放總量否 是 共 處發生地點為 不確定 不適用2. 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有 無 單位及設備名稱: 不確定 不適用1-74 固定污染源是否有進行檢測作業?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13 條公私場所有數所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均相同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
9、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有 無 單位及設備名稱: 不確定 不適用三、逸散污染源排放及周界標準編號 管制要求 法源依據 條文內容查核情形若有以下情形,請標註(如打勾)並說明之。備註5 學校固定污染源與營建工程、畜牧場等所散逸之空氣污染物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周界限值?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排放污染物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是 否 共 處發生地點為 不確定 不適用1-86 學校固定污染源與營建工程、畜牧場所散逸之空氣污染物是否發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以下行為:1.從事
10、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至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2.營造建築物、鋪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它工事而無適當防治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3.棄置、混合、攪拌、加熱或烘烤物質,至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4.使用、輸送或貯存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5.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否 是 共 處發生地點為 不確定不適用1-9四、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規定編號 管制要求 法源依據 條文內容查核情形若有以下情形,請標註(如打勾)並說明之。備註7 學校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種類: 依實際排放量申繳固定性污染源空污費 營建工程空污費空氣污染防
11、制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應繳納污染源種類:1. 依實際排放量申繳固定性污染源空污費是, 元 否 不確定 不適用2. 營建工程空污費是, 元 否不確定 不適用1-108 固定污染源是否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是否經提案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2 條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與主管機關連線。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其自行或委託檢驗單位測定機構實施
12、定期檢測。有 共 處單位及設備名稱: 無 不確定不適用有 定期受檢之頻率為 次/每年無 不確定不適用1-119 是否設立專責單位? 環境保護或專責單位及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有下列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單位之公私場所,應包括:主管一人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前項主管應具備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專責單位之專責人員包括:主管一人 是 否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是 否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是 否前項主管應具備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否不確定不適用1-1210 是否需設置專責人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中
13、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甲(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是甲級專責人員 共 人乙級專責人員 共 人否 不確定 不適用1-1311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0 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徵收:一、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一百元以下者。二、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三、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營建工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須徵收 免徵收。原因為: 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一百元以下者。 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 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營 建工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適用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