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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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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世界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目录:WTO政府采购协定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纪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人的指南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公约)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亚洲开发银行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殴共体的公共指令及公用事业指令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招标投标德国VOB-A建筑工程招标一般规定DIN1960介绍欧洲金属工业联络组织向国外提供技术人员的合同条件前苏联有关组织和实施合作项目国际招标试

2、行办法埃及招标和拍卖组织法执行条例(摘录)WTO的政府采购协定(1994年4月马拉喀什达成)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称“各方”), 承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以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框架;承认就国内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拟订、采纳与实施的采购法律、规章、程序与做法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保护并在国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承认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承认有必要就通知、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国际条文的公正、迅速和有效实施,最大可

3、能地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承认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期望按1979年4月12日达成并于1987年2月2日修改的政府采购协议第九条第6款(b)项规定并基于互相对等原则,拓宽和改善这一协议,将协议范围扩大至服务合同;期望非本协议缔约方政府按受并加入这一协议;为实现这些目标已举行进一步谈判。协议如下:第一条 范围和领域1本协议适用于任何有关本协议附录1就本协议而言,一技术规章是一份载有必须遵守的关于一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或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行政规定。它也可以包括或单独列明与一产品或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机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中所列实体的采购法律

4、、规章和做法。2本协议适用于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的采购。3如属本协议范围的采购实体要求不属附录1所列企业根据特殊要求签署合同,第三条应基本上适用于这类采购。4本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值不少于附录1规定限额的任何采购。第二条 合同估价1为执行本协议而决定合同价款就本协议而言,一标准是一份由公认的机构批准的文件,它规定了为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指南以及与产品或服务、工艺和生产方法相关的特征,遵守这些标准并非强制性。一标准可包括或单独涉及与一项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有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时应适用下列规定。2合同估价应考虑一切形

5、式的酬金,包括奖金、赏金、佣金和应收利息。3某实体对估价方法的选择不得为了避免适用本协议,任何采购要求也不应为此目的进行分割。4如果单项采购要求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分几部分签订合同,那么有关这些合同的估价基础或是:(a)以前一财政年度所重复签署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是依据后12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的变化而可能进行12个月调整后的价值,或是(b)本财政年度或首批合同后12个月内重复签署合同的估计值。5如为租赁、分期付款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或未规定总价款的合同时,其估价基础:(a)如果是12个月或少于或多于12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应是这些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价值加上估计的剩余价值。(b)如果是

6、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是月摊付款额与48的乘积。如有疑问,合同估价应在第二个基础上进行,即本款(b)项。6如果意向采购需要规定选择性采购条款,那么此类合同的估价基础应是最大限度允许采购的总值,包括期权购买。第三条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1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各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a)向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b)向任何其他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2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每一方应确保:(a)其实体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在当地建立的供

7、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b)其实体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如果按第四条规定,该生产国为协议一方。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和其他进口规定与程序以及本协议管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之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第四条 原产地规则1一方为属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实行下述原产地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间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2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附件一(1)

8、中原产地规则协议有关货物原产地统一协调工作方案和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束,各方在酌情修改本条款时应考虑这一工作方案和这些谈判的结果。第五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目标1各方在实施和执行本协议时,应依据本条规定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使它们:(a)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b)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c)扶持那些完全依赖或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d)在向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中国之间的区域或全球安

9、排来发展经济。2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关心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特殊问题,在拟定和实施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程序时应促进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范围3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在符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条件下遵守本协议,在谈判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适用范围时,应适当考虑第1款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议定的例外4一发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在进行此种谈判时,

10、应对第1款(a)项至(c)项的规定给予适当考虑。参加第1款(d)项提及的区域或全球安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尤其要注意到有关区域或全球安排方面规定的政府采购条款,特别是属于共同产业发展规划中的产品或服务。5本协议生效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发展中缔约方可按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6款关于修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并

11、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a)至(c)项的规定。一发展中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还可根据它们参与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要求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属于上述安排范围中的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第1款(d)项的规定。一发展中国家每次向委员会提出修改其名单的请求时,均应附上供委员会审议这些要求时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6本条第4款、第5款应基本上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发展中国家。7本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提到的商定的适用例外问题,应依据下面第14款的规定予以审议。技术援助8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

12、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9基于非歧视原则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的这些技术援助,应特别注意与下列问题的关系:(a)解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b)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项下处理的任一其他问题。10上述第8款、第9款提及的技术援助应包括把发展中缔约方供应商的投标与资格文件译为该采购实体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言,除非发达缔约方视此种翻译为负担,但发达缔约方或其实体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就此情况作出解释。资料中心11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

13、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业已公布的意向采购通知,属于协议管辖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未来投标的现有资料。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信息中心。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12考虑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广泛参与的决定”第6款(见BISD26S/203-205页)的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应给予特殊待遇,并对原产于最不发达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的范围内给予特殊待遇。一缔约方也应对来自非本协定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给予本协议意义上的好处。13每一

14、发达缔约方在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商利益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在最不发达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提供适当的援助,同样应协助它们遵守有关属于意向采购标的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章和标准。审议14委员会应对本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审议,并每隔三年根据各方提供的有关本条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一次全面审议以评估其有效性。作为每三年审议的组成部分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三条的规定,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情形,审议本条第4款至6款规定的例外适用是否需要修改或延长。15在按第二十四条第7款规定进

15、行以后的谈判时,发展中缔约方应依据各自经济、财政和贸易情形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第六条 技术规格1技术规格旨在说明拟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和体积、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签、生产工艺与方法以及与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要求。对此类技术规格的拟订、采纳和执行不得故意和实际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2如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规格:(a)应是有关性能方面而非设计或描述特征方面;(b)应基于存在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技术规章就本协议而言,技术规章是一份载有必须遵守的关于一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或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行政规定。它也可以包括或单独列明与一产品或服务、

16、工艺或生产方法机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公认的国家标准就本协议而言,国家标准是一份由公认的机构批准的文件,它规定了为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指南以及与产品或服务、工艺和生产方法相关的特征,遵守这些标准并非强制性。一标准可包括或单独涉及与一项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有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或建筑守则。3除非不能足够准确或清楚地描述采购要求,并且如果有此类“相当于”措辞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否则不应对某一特定商标或商号、专利、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生产商或供应商有要求或提及。4各实体在拟订关于一具体采购的技术规格时,不应从与本采购有商业利益的商号寻求和接受实际上排除竞

17、争的建议。第七条 招标程序1各方应保证其实体基于非歧视原则招标程序,并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2各实体不应向供应商提供有关一具体采购的信息,避免造成排除竞争的效果。3为了本协议的目的:(a)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按此程序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进行投标;(b)选择性招标程序是指在符合第十条第3款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实体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投标;(c)限制招标程序是指在只有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下,一实体方可与各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第八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各实体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应在外国供应商之间或本国与外国供应商之间进行区别对待。资格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a)参加招标程序条件的公布应使有

18、兴趣的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b)关于参与招标程序的条件应限于那些与保证厂家履行该合同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方面。对供应商参与招标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及资格审查的证据。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商宽而对外国供应商严,不得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应基于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和其在的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判定该供应商的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并对各供应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适当考虑;(c)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和所需时间均不得用来阻止外国供应商进入供应商名单,或阻止外国供应商作为

19、某一特定意向采购考虑的对象,各实体应承认符合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条件的国内外供应商均为合格供应商。对于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虽尚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予以考虑;(d)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各实体应保证供应商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资格申请,并且申请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在较短的时间内被列入名单;(e)按本第1款通知公布后,如一未经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意向采购投标,那么该意向采购实体应迅速开始对该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程序;(f)对业已申请成为合格供应商的供应商,各有关实体应将有关决定通知他们。凡由各实体列入永久名单的合格供应商也应获得此类名单被终止或被从

20、名单上除名的通知;(g)每一缔约方应确保:(i)每一实体及其附属机构实施统一的资格审查程序,除非确有必要实施不同的程序;(ii)努力缩小各实体间资格审查程序的差异。(h)上述(a)项至(g)项并不排除因破产或虚报而拒绝任一供应商参加,只要此种行动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第九条 参与意向采购的邀请1根据第2款、第3款的规定,除第十条(限制性招标程序)另有规定外,各实体应公布邀请参与各种意向采购招标的通知。此类通知应公布在附录2所列刊物上。2参加邀请可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采取“拟购通知”的形式。3附件2、3所列各实体可按本条第7款的规定利用“计划采购通知”,或可按本条第9款的规定采

21、用“关于资格审查制度的通知”,作为参加招标的邀请。4利用“计划采购通知”作为参加招标邀请的各实体应相继邀请所有那些至少基于本条第6款所包括资料的信息而表达有兴趣确认其利益的供应商。5利用“资格审查制度通知”作为参加招标邀请的各实体应在考虑第十八条第4款的条件下及时提供能让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有机遇评估其参加此项采购利益的资料。这种资料包括本条第6款和第8款提及的通知所列的可获得的信息。对一有兴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应非歧视地向其他有兴趣供应商提供。6本条第2款所提及的拟购通知应包括以下信息:(a)所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与数量,如可能,还包括进一步采购的选择权以及进行此种选择采购的大概时间;产生重复

22、合同时的数量、性质,如可能还应包括公布关于下一步采购产品或服务通知的大概时间;(b)程序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或是否涉及谈判;(c)产品或服务开始或完成交货的日期;(d)提交要求被邀请投标或参加供应商名单资格审查的申请书或接受投标的地址和期限以及他们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e)授予合同以及提供任何为获悉规格所需的资料或其他文件的实体的地址;(f)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要求,资金担保和资料;(g)为招标文件应付的金额和支付条件;(h)该实体是否正在邀请对采购、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或一种以上此类形式作出报价。7第3款提及的计划采购通知应最大可能地包括第6款所列的各项资料,最起码应包括本条

23、第8款规定的各项和:(a)关于有兴趣供应商向实体表达其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一项声明;(b)从实体获得进一步资料与信息的联络点。8各实体对意向采购的每一种情况应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言公布通知摘要。这种通知摘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采购合同的标的;(b)递标和提出被邀请投标申请的时限;(c)索取关于合同文件的地址。9关于选择性招标程序,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每年应在附录3所列的一刊物上公布下列通知:(a)所持名单的细目,包括与通过该名单所购产品或服务,或产品或服务种类相关的标题;(b)供应商为列入这些永久名单而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实体逐一核实这些条件的方法;(c)名单的有效期及展期手续。

24、当这种通知按本条第3款规定作为邀请参加招标的通知时,该通知还应包括以下信息:(d)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性质;(e)该通知可构成招标参加邀请的声明。如资格审查制度的有效期是或少于3年,并已在通知中就有效期作了明确说明,同时明确今后不再作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公布,那么在资格审查制度的开始,只公布通知一次就足够了。此类制度不得用来规避本协议的规定。10在公布意向采购招标参加邀请通知之后而在通知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或接标日期之前,如有必要修改或重新公布该通知,则修改过的或重新公布的通知的发行范围应与据以修改的原文件的发行范围一样,给予一供应商关于某一特定意向采购的任何重要资料,亦应同时给予所有其他供应商,并

25、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此种材料后做出反应。11各实体在本条提及的通知中或刊载通知的出版物上应明确该采购属本协议范围。第十条 选择性招标程序1为确保选择性招标程序下最佳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意向采购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招标。各实体应以公正和非歧视原则选择参加招标的供应商。2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可从列入名单者中挑选将受邀请参加招标的供应商。进行挑选时,应允许名单上的供应商机会均等。3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的供应商被准予投标并应予以考虑,但对于未经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准予参加招标的

26、额外供应商的数目只应以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限。4参加选择性招标程序的要求可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来传递。第十一条 招标和交货期限总则1(a)规定的期限应使国内外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在招标程序截止前准备并提出投标书。在决定这类期限时,各实体应按照其合理需要考虑下述各种因素:意向购买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以及从国内外各地邮寄投标书的正常时间。(b)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实体在确定有关接受投标书或被邀请参加招标申请书最后日期时适当考虑出版延误这一因素。最后限期2除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a)进行公开招标程序时,接受投标书的期限应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算起不少于40天;(b)关于不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永

27、久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提交被邀请参加招标申请书的期限不少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起25天;接标的期限不少于从公布邀请参加招标之日起40天;(c)关于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不管首次发出邀请参加招标日期是否同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吻合,接标的期限不少于从发出邀请参加招标之日起40天。3本条第2款提及的期限可在下列情况下缩短:(a)如一单独通知已公布40天且预先未超过12个月,并且该通知至少包括:(I)第九条第6款提及的尽可能多的可得到的资料;(II)第九条第8款提及的资料;(III)关于有兴趣供应商应向实体表达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声明;(IV)向实体进一步索取资料的联

28、络点。那么40天接标期限可由一个足以进行及时投标的日期来取代,该日期一般不少于24天,但无论如何不少于10天;(b)如果第二次或其后的通知涉及第九条第6款意义上的合同重复出现的问题,40天接标期限可缩短为不低于24天;(c)如实体充分证明出现了紧急情况使原定期限不可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可缩短,但不能少于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算起10天;或者(d)如为附件2、3所列实体的采购,本条第2款(c)项提及的期限可通过实体与被选中供应商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如没有协议,该实体可规定使供应商有充足时间进行投标的期限,但不能少于10天。4在符合实体合理需要的情况下,任何交货日期应考虑以下这些因素:意

29、向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生产所需的实际时间、贮存以及从供货点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1在招标程序中,如一实体允许以几种语言提出投标书,则其中一种语言应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语言之一。2除第九条第6款(g)项的规定外,招标文件应包括所有使供应商能及时作出投标反应的资料,包括意向采购通知中要求公布的信息,另外还应包括:(a)向实体寄送投标书的地址;(b)索要补充资料的地址;(c)提交投标书和投标文件须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d)接标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可接标的期限;(e)开标时授权在场的人员及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f)对供应商提出的任何经济上和技术上的要求、资

30、金担保以及资料和文件;(g)所购产品或服务或任何必备条件的完整说明,包括技术规定、产品应具备的合格证、必要的图样、图纸和说明书;(h)授予合同的标准,包括价格以外的任何因素,即评估投标要考虑的因素以及评估投标价格的费用因素,如运输、保险和检验费用;如果是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还要考虑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捐税和支付货币:(i)支付条件;(j)任何其他条件;(k)对来自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的投标,如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条件符合该条程序,应予以受理。实体招标文件的提交3(a)进行公开招标时,各实体应在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一供应商的请求下提供招标文件,并应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b)进

31、行选择性招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要求参加招标的任一供应商的请求下提供招标文件,并应对有关解释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c)各实体应对参加招标程序的供应商提出的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任一合理要求立即答复,条件是此种资料不会使该供应商在该实体授予合同过程中处于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地位。第十三条 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1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a)投标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供。如准许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则投标须备有为评估投标所需的全部资料,特别是投标人建议的价格以及投标人同意投标邀请书的一切条件和各项规定的声明。投标必须立即用信件或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的签署副本加以确

32、认。不允许以电话提出投标。凡电传、电报或传真内容与逾期收到的任何文件相出入或相抵触时,应以电传、电报或传真为准;(b)不得因给予投标人在开标和签订合同之间改正由于粗心造成错误的机会而产生任何歧视性做法;接标2如完全是因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延误,致使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供应商不应受罚。如有关实体的程序有此规定,也可以在其他例外情况下考虑这些投标。开标3由实体按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所征得的一切投标,应依据保证正常开标的条件予以接受和开标。接标和开标应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有关开标的资料由该实体保存,由该实体的政府当局支配,以便必要时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33、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程序予以使用。授予合同4(a)一项投标只有在开标时符合通知和招标文件和基本要求,并且来自符合参加招标条件的供应商方可中标。如一实体收到一项比所提供的其他投标条件异常低的投标,该实体可要求投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b)除非一实体根据公众利益决定不授予合同,否则,该实体应授予投标人合同,只要已确信该投标人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获得产品或服务来说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按通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都被确认是最具优势的投标。(c)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来授予合同。期权条款5期权购买条款不得用来规避本协议的规

34、定。第十四条 谈判1一缔约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各实体进行谈判:(a)各实体在采购过程中表达此种意图,即在第九条第2款提及的通知中(邀请供应商参加拟购程序);或者(b)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来进行评估时,发现没有一项投标明显具有优势。2谈判主要是用来鉴定各项投标的优劣。3各实体对各项投标应予以保密,尤其不得提供旨在帮助某些参加者把其投标同其他参加者的投标扯平的资料。4在谈判过程中,各实体不得在不同供应商中间实行差别待遇,特别应确保:(a)淘汰参加者应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b)关于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全部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所有正在谈判的参加者;(c)基于修改后的要求,所有正

35、在参加谈判者应有同等的机会提出新的或修改了的投标;(d)待谈判结束时,仍在谈判中的所有参加者应被允许按截止日期提出最终投标。第十五条 限制性招标1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公开和选择性招标程序的规定不必适用下述情况,只要不是利用限制性招标来最大可能地妨碍竞争,或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手段:(a)一项公开或选择招标无人投标,或者当提供的投标有串通情况或不符合投标的基本要求,或者由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但条件是所授予合同未对首次招标的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b)对于艺术作品或因保护专有权(如专利或版权)或因技术原因而没有竞争对象的产品和服务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来供应,并且没有合理的选择或

36、替代;(c)只要是必不可免的,因发生实体未预见到的极为紧急的情况,通过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不能及时采购产品或服务;(d)一实体如更换供应商将被迫购买不能满足与现有设备或服务存在可互换性要求的设备或服务,因而要求原供应商补充交货,用以替换现有供应或装置部件,或用以扩大现有供应、服务或装置;(e)一实体为进行研究、实验或原始开发目的而购买按该实体要求在某合同期内或根据特定合同生产出的原型或首批产品或服务。当合同已履行完毕,续购产品或服务应遵循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f)因未预见到的情形出现,在完成一项建筑工程需要未包括在首批合同中,但却在首批招标文件的目标之内的额外建筑服务,而因技术或经济原因,

37、很难把额外的建筑服务从首批合同中分离开来,且这样做对实体造成巨大不便的情况下,该实体需要同实施相关建筑服务的承包商签署购买额外建筑服务的合同。但是购买额外建筑服务的合同总值不超过主体合同的50%. (g)由根据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而授予的合同中的基本项目所要求反复提供的类似建筑服务所构成的新建筑服务,并且有关实体已在关于首批建筑服务的意向采购通知书中表明,在授予有关此类新建筑服务合同时有可能采用限制性招标程序。(h)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i)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该规定旨在包括非经常供应商企业的异常处理、清偿和应收商业资产的处理,但不包括从正常供应商的一般采购。(j)与设计

38、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况,只要该比赛是按本协议的原则即第九条意义上的邀请有合适资格者参与的公开而有组织进行的,而且这种比赛应由独立的评奖团来判定,以把设计合同奖给比赛赢家。2各实体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所签的每一份合同写出书面报告。每一份报告均应写明采购实体的名称,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种类、原产地、并说明适用本条哪种情况。此报告应供负责有关实体的政府当局支配,由有关实体保存,以便必要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程序规定加以利用。第十六条 抵偿1各实体在对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进行资格审查与选择时,或者在评估投标和授予合同时,不得规定、寻求和考虑抵偿。2然而,注意到一般政策包括与发展

39、问题相关的考虑,一发展中国家在加入本协议时可对利用抵偿如搭配当地成份要求的条件进行谈判。此类要求只得用于参加采购资格审查过程,不得用来作为授予合同的标准,而且条件是客观的、明确的和非歧视的,应在国别附录1列出,并可包括对属本协议范围内的任何合同附加抵偿条件所规定的具体限制。这类条件应通知委员会并列入意向采购通知和其他招标文件中。第十七条 透明度1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实体说明受理来自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投标的条件,包括背离竞争性招标程序或援引诉讼程序的条件,以确保各实体授予合同的透明度,但无论如何应:(a)按第六条(技术规格)规定其合同内容;(b)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立公布第九条提及的采购通知

40、和第九条第8款涉及的意向采购的通知摘要以及受理来自本协议缔约方供应商投标的条件。(c)愿意确保在一项采购过程中一般不应改变其采购规则,一旦这种变化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2遵照本条第1款(a)项至(c)项规定的非本协议缔约方政府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关于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时,该政府应被授予此种资格。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与实体义务的审议1在不迟于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授予合同后72天内,各实体应在附录2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通知。这些通知应包括:(a)所授予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与数量;(b)授予合同实体的名称和地址;(c)合同授予日期;(d)中标商的名称与地址;(e)所授予合同的价值和

41、授予合同时考虑的最高与最低出价;(f)如必要,鉴别按第九条第1款规定发出的通知的办法和按第十五条规定利用此类程序的原因;(g)采用哪一种程序。2每一实体应一缔约方供应商要求应立即提供:(a)关于其采购做法和程序的解释;(b)关于该供应商资格申请被拒绝,其现在资格被取消以及未被选中原因的相关资料;(c)关于该供应商投标未中的原因的相关资料和中标者的特点与相对优势以及中标者的名字。3各实体应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合同授予的书面决定。4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c)项中的有关合同授予的某些资料各实体可决定保留,因这些资料的公布有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的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

42、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和缔约方义务的审议1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规章、司法判决、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应由各缔约方在附录4所列的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以使其他缔约方和供应商了解其政府采购程序。每一缔约方应做好准备,在其他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其解释政府采购程序。2在不损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本协议缔约方未中标商的政府可寻求取得有关合同签署的补充资料,以便在必要时确证该项采购的完成是公平和公正合理的。为此,采购政府应提供有关中标商的特点和相对优势以及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后面的资料可由未中标商的政府予以公布,但

43、该政府应审慎地行使这种权利。若公布此项资料有碍未来投标竞争时,则此项资料在未征得向未中标商政府提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之前,不得予以公布。3现有的有关实体采购和其所签个别合同的资料应向提出请求的任何其他缔约方公布。4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材料,如有碍法律实施或在其他方面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缔约方的正式授权,不得予以公布。5各缔约方应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属本协议范围的采购的年度统计资料。此类统计资料应包括属本协议管辖的所有采购实体所签合同的下列资料:(a)对附录1所列实体而言,有关全球范围的和按实体分类的、高于或低

44、于限额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和附录3所列实体,有关其全球范围的和按实体种类分类的高于限额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b)对附录1所列实体而言,有关高于限额并依据统一分类制度按实体和产品或服务类别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附录3中的实体,有关高于限额的并按实体各类和产品或服务类别分类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c)对附录1中的实体而言,有关按第十五条第一种情况并按实体和产品服务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附录3中的实体种类,有关按第十五条每一种情况并高于限额的所签合同总值的统计资料;(d)对附录1的实体而言,有关在背离(包括在相关附

45、件中)本协议情况下并按实体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至于附录2和附录3中的实体种类,有关在背离(包括在相关附件中)本协议情况下所签合同总值的统计资料。在资料可获得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提供关于其实体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国的统计资料。为确保这类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委员会应提供有关指南和可利用的方法。关于本款(a)项至(d)项有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分类方法的要求,委员会可一致决定予以修改,以确保有效监督本协议所管辖的采购的进行。第二十条 质疑程序磋商1当一供应商对一项采购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实体

46、应对此类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但不得有碍供应商在质疑制度下获得处理此质疑的纠正措施。质疑2每一缔约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3每一缔约方应书面提供其质疑程序并使其可广泛获得。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属本协议范围的与采购过程各方面相关的文件,得保留3年。5有关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所谓“时限”是从知道或合理地应已知道该质疑时算起,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6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该审议机构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免受外界干扰。如一审议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或者应受司法审议,或者有程序规定:(a)在作出一份评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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