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BJJBYW2012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一二年九月前 言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保证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基本药物使用和采购特点,依据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2、工作方案,制定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本次集中采购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实行双信封制;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既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又避免低价恶性竞争;遴选出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的药品,保持基层用药结构水平稳定。目 录一、总则1二、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和目录5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提交6四、投标报价及开标10五、“双信封”评审12六、价格谈判18七、直接挂网19八、采购与配送20九、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用合同条款23十、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样本31一、总则1.1定义1.1.1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指全市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双信封”招标、价格谈判、直接挂网等采购方式,以相同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1.1.2采购人:是指北京市所有区县规划设置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1.3投标人:符合条件的参加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视同生产企业,如国内总代理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其可仅委托一家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参加)。1.1.4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委办局参与组成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我市基本药物集
4、中采购工作,负责审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协调工作和日常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1.1.5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特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1.1.6监督小组:由市纠风办、市卫生局监察处、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市民主评议督导员、医疗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区县纠风办和卫生局纪检监察干部等组成监督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5、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抽取、评标和议价等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1.1.7集中采购专家小组:推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管院长、专家及领导小组各部门推荐的专家等组成专家小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制定集中采购分类目录、集中采购实施细则。2、审定投标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3、制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抽取办法。4、审核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5、协助落实签订药品购销合同。6、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1.1.8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主要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药学、医
6、学专家,药品检验机构专家等组成。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要占相当比例并参与到集中采购等各项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参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药械管理系统上对专家信息进行维护。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分为经济技术标评审、议价等专家委员会。经济技术标评审专家委员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由9-25人单数组成,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包括管理、药学、医学、药品检验等,其中药学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1/2。议价专家委员会由9-25人单数组成,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包括管理、药学、医学、药品检验等,其中药学专家不得
7、少于专家人数的2/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本次集中采购组建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时,增加领导小组各部门推荐的各类专家以及医保部门推荐的患者代表,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工作。1.1.9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性信息平台,具备网上招投标(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网上采购、政府监督管理等功能。1.2遵循的原则1.2.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2.2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原则。1.2.3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1.2.4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原则。1.3集中采购方式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8、主要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形式进行评审。按照不同目录,根据开标后投标企业数量及价格水平,确定具体集中采购方式:1.3.1“双信封”评审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有3家以上投标人成功投标的进入“双信封”评审程序。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有3家投标人成功投标的进入“双信封”评议程序。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药品参照“双信封”评审。1.3.2价格谈判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少于3家投标人成功投标的进入价格谈判程序。1.3.3直接挂网对于纳入短缺药品目录的品种,选择按规定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并通
9、过资质审核,且投标报价不高于政府最高零售限价产品中标。1.3.4直接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凡国家发改委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本次投标报价不高于国家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的,接受投标报价上限,则直接纳入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不参与评审,不占名额。1.4合格的投标人1.4.1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4.1.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1.4.1.2具有生产(经营)合格药品、履行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能力;1.4.1.3自2009年第四季度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1.4.1.4自2009年第四季度起,无
10、以下行为的:在北京地区屡次发布严重违规广告的企业、发生严重药害事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被公示的问题企业。1.4.1.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1.4.2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作为唯一投标人直接投标报价;进口分包装药品可由分包装厂家进行投标报价;境外直接进口药品由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国内总代理企业投标报价(如国内总代理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国内总代理企业应委托一家国内药品经营企业投标报价)。进口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下不同规格包装的品种只能委托一个投标人投标报价。1.4.3投标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实施细则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5
11、合格的配送商受中标(成交)企业委托,为基层采购人配送中标(成交)产品的统一配送商,统一配送商遴选工作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1.6合格的药品1.6.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1.6.2按规定提交了资质证明文件并通过审核。1.6.3自2009年第四季度起,国家或北京市质量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剂型),不得参加本次集中采购。1.6.4符合国家药品定价规定。1.6.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药品。二、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和目录2.1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凡列入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在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单独制定低价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和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
12、将50ml(含)以上500ml(含)以下的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纳入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将基层临床必需但供应紧张的药品纳入短缺药品目录。除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外, 将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下,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日均使用费用(以政府最高零售限价计算)在3元(含)以下的药品纳入低价药品目录,以及无法确定日均使用费用,但按照注射剂单支政府最高零售限价1.00元(含)以下、片剂和胶囊剂单片/粒政府最高零售限价0.10元(含)以下、外用制剂单支/瓶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在3.00元(含)以下的药品纳入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增补药品目录可根据
1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最低价中标产品的使用比例,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评体系。在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开始时,中标结果直接列入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目录。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定相同通用名下北京市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数量应达到30%以上,并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考核指标体系,使用比例规定将逐步提高。2.2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参见公布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提交3.1投标文件的编制3.1.1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4、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3.1.2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包括:3.1.2.1资质证明文件; 3.1.2.2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3.1.2.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1.2.4委托配送协议;3.1.2.5 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3.1.3资质证明文件3.1.3.1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中心网站 公布的“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3.1.3.2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投标,并说明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能力。3.1.3.3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规定
15、递交资质证明文件或资质证明文件未通过审核的产品,不得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1.4经济技术标标书及商务标标书3.1.4.1经济技术标标书包括投标函和企业投标产品信息(以网上审核结果为准)。企业应按要求递交填写完整的投标函并通过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产品申报。3.1.4.2商务标标书即企业投标报价信息。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报价。3.1.4.3投标人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报价进行解密,同时可在开标前
16、规定时间内递交填写完整的备用纸质报价表。 3.1.4.4本次集中采购的报价基本原则:投标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包含配送商的配送费用。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对投标药品的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上限”;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未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报价的或报价为零的,视为弃标。口服制剂按基本包装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外用制剂按支或瓶等基本包装报价;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采购人有权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3.1.5法定代表人
17、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由投标人出具的,委托特定人员进行集中采购具体业务工作的授权文件。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人员的行为视为投标人的行为。3.1.6委托配送协议投标人委托统一配送商进行配送时应签订委托配送协议,递交至采购中心。凡未按要求递交委托配送协议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相应药品中标。3.1.7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按照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粘贴装订,每页都需加盖递交企业的公章。3.1.8投标货币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3.2 投标文件的递交3.2.1 投标文件的密码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申报报价的用户名、密码,因用户名、密码泄漏或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
18、行承担。3.2.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3.2.2.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中心网站的相关通知递交投标文件。3.2.2.2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3.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投标报价截止时间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相关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申请提交至采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3.2.3.2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撤回。对投标人撤销其投标的,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违法违约行为公示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给予公
19、示。3.2.4资质文件申报及审核3.2.4.1采购中心负责接收本次集中采购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对资质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可参加投标。3.2.4.2参加投标的企业按要求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并于规定的时间通过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产品的网上申报。3.2.4.3投标人委托统一配送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中心递交委托配送协议。3.2.4.4组织对投标人的投标信息进行审核处理。投标人须根据要求对审核后的投标信息进行确认。投标人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按要求形式确认后的投标信息为投标人最终的投标信息,投标人对此信息负责。采
20、购人以此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四、投标报价及开标4.1投标报价上限4.1.1投标报价上限是所有投标药品报价的最高限价,所有品种报价均不得高于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在报价前向企业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并组织专家小组对质疑进行复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复议结果作为企业报价的上限。4.1.2投标报价上限的制定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北京市和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现行价格,参考社会零售药店和经营企业进销价格,制定投标报价上限原则,并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基本原则包括: 4.1.2.1不高于政府最高零
21、售限价和国家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4.1.2.2不高于该产品在我市和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全国现行中标价。4.1.2“短缺药品”报价不得超过国家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或政府最高零售限价。4.1.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查看本企业投标品种的投标报价上限;投标人对公布的药品投标报价上限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质疑。如需递交有关书面文件的,则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到规定的地点递交。4.1.4专家小组将审核具有合法授权的投标人提交的质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向投标人公布最终投标报价上限。4.2直接纳入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品种4.2.1国家
22、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凡国家发改委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本次投标报价不高于国家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的,接受投标报价上限,在递交承诺文件后,直接纳入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不再参加投标报价、开标、评审等。4.3投标报价4.3.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4.3.2开标后将对投标药品的合法来源进行审核。重复投标药品,均作为废标处理。4.3.3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4.3.4投标品种可递交纸质备用报价表4.3.4.1投标人网上报价后,可将网上报价结果打印后作为纸质备用报价表。
23、4.3.4.2纸质备用报价表须按照规定在截止时间前自愿递交。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纸质备用报价表将被拒收或视同无效。4.3.4.3当开标截止后,未能成功远程解密的,由监察人员当场打开纸质备用报价表,作为其解密报价。4.4开标4.4.1采用互联网方式开标。所有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登录进行远程开标解密。当开标截止后,未能成功远程解密,且未递交纸质备用报价表的视为废标。未能成功开标解密的品种按废标处理。4.4.2开标邀请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监督小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4.4.3在投标截止前通过网上进行登录的所有投标报价开标时都应解密并公布。4.4.4投标人可使用其投标报价的用户
24、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查看开标结果。4.4.5采购中心对开标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在案,监察小组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并签封开标结果。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将开标记录刻录光盘一式四份并签封,分别由市纠风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采购中心留存备查。4.4.6开标后,任何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五、“双信封”评审开标后,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有3家或3家以上投标人成功投标的进入“双信封”评审。列入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的参照“双信封”方式评审。5.1评标标准和评审方法制定原则5.1.1投标品种的分类5.1.1.1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不区分评审层次。5.1.1.2西药评标以规
25、格为单位,中标候选品种按品牌确定,品牌系指参加投标的同一生产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下的所有产品。中成药评标以剂型为单位,中标候选品种按品牌确定,品牌系指参加投标的同一生产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剂型下的所有产品。基础大输液以包材为单位,中标候选品种按品牌确定,品牌系指参加投标的同一生产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剂型、包材下的所有产品。投标企业应对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中同药品名称、剂型、包材下列出的全部规格进行报价。专家小组参照临床用药情况,制定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品种的基本规格。5.1.1.3分类原则:5.1.1.3.1分类中涉及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材等有关属性,应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现
26、行版药典及说明书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分类附表:目录剂型评标用剂型或分类分类描述口服常释剂型普通口服片剂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肠溶片分散片分散片胶囊(硬胶囊)硬胶囊肠溶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缓释片 缓释片控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缓释胶囊控释胶囊控释胶囊咀嚼片咀嚼片咀嚼片颗粒剂颗粒剂有糖与无糖分开作为不同分类口服散剂口服散剂口服散剂干混悬剂干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液体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口服混悬液、口服酊剂等,有糖与无糖作为不同分类,浓缩型视为不同分类吸入剂中气雾剂气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溶液剂滴丸滴丸滴丸丸蜜丸大蜜丸、小蜜丸水丸水丸水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浓缩
27、丸、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微丸、糊丸微丸、糊丸、锭剂口服膏剂口服膏剂煎膏等注射剂小容量注射液50ml以下为小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根据不同包装材质分为普通玻璃瓶、塑料瓶大容量注射液50ml(含50ml)以上为大容量注射液除基础大输液外,葡萄糖与氯化钠注射液不分开评审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包装材质基础大输液根据不同包装材质分为普通玻璃瓶、塑料瓶、软袋,不区分是否双管双塞等,其他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包材注射用无菌粉末普通粉针、冻干溶酶结晶粉针作为不同分类带附加装置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注射器、配溶媒等),预灌封或预充式包装,原则上不作为分类依据阴道用药阴道泡腾片、阴道
28、栓等外用溶液剂外用溶液剂、外用酊剂、搽剂等灌肠剂灌肠剂贴剂膏剂、橡胶膏剂、膏药剂外用膏剂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外用凝胶剂、乳胶剂等外用气雾剂气雾剂、喷雾剂栓剂栓剂尿道栓、直肠栓、耳栓滴眼剂滴眼剂滴眼剂不区分是否含添加剂眼膏剂眼膏剂眼膏剂、眼用凝胶剂滴鼻剂滴鼻剂滴鼻剂、鼻喷雾剂滴耳剂滴耳剂滴耳剂不区分是否含添加剂外用冻干粉外用冻干粉外用冻干粉盐根酸根(含无机与有机)除双氯酚酸钾与钠分为不同通用名外,其它盐根酸根(含无机与有机)合并组分不同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与(18AA-)等不予以区分多组分比例不同多组分比例不同不予区分5.1.2评审办法制定原则5.1.2.1采购中心组织
29、专家小组制定评标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经济技术标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标细则,进行定量评审。5.1.2.2为体现质量优先,鼓励科技创新,对通过新版GMP认证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类中1.1类新药、国务院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品种、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给予标注特定生产企业的品种等予以赋分。5.1.2.3对生产经营企业规模等客观指标,根据资质证明文件审核信息直接录入评标系统中。其他项目由经济技术标评审专家参照下述标准和有关规定评估并赋分。5.1.2.4评审办法分为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5.2经济技术标评审5.2.1开标成功后,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30、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有3家或3家以上的所有报价产品,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审核经济技术标书。定量评价由计算机客观评分和专家主观评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5.2.1.1西药和中成药评审项目:质量评价标准要素评价指标分值记分标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供应能力(50分)1、企业质量保障能力31.投标企业通过新版GMP认证给3分。2、企业生产规模10按照投标企业最新工信部主营业务收入排名计算:1.化学药品生产企业:1-250名给10分,未进入前250名给0分;2.中药生产企业:1-150名给10分,未进入前150名给0分;3.生物生化药品生产企业:1-90名给1
31、0分,未进入前90名给0分。4.以上三项按最高分计分。3、企业生产能力15按照投标企业2011年12个月增值税纳税报表中企业2011年全年销售额计算:得分=15(本组报名总数+1-销售额从高至低排序)/本组报名总数4、企业创新能力121.投标企业持有2007年之后国家局批准的药品注册分类1.1类新药的12分;2.投标企业为国务院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给10分。3以上两项按最高分计分。5、企业社会贡献51.投标企业当前正在接受北京市政府医药物资应急生产储备任务给5分;2.投标企业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曾经临时承担过北京市政府医药物资应急生产储备任务给3分。3以上两项按最高分计分
32、。6、企业品牌(主观分)51.企业市场信誉(供货及时性等情况)评价(专家打分)5分。药品品种质量及供应能力(50分)7、品种质量标准情况51.投标企业为投标品种标准起草单位给5分;2.投标品种与国家标准相适应给2分。3以上两项按最高分计分。8、品种质量层次情况101.投标品种为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给予标注特定生产企业的情况,给10分;2.其他情况给2分。9、品种质量保障能力51. 投标品种所对应生产线(剂型)通过新版GMP认证的给5分。10、品种市场占有情况101.社区零差率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给10分。2.社区零差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中品种给8分。3
3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社区零差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品种给5分。4.均未中标,给0分。11、品种原料质量控制21.化学药品原料通过新版GMP认证给2分;2.中药制剂所用中药材为GAP基地供应给2分。3.以上两项按最高分计分。12、品种生产情况101.最新工信部统计年鉴,产品产量列入前3名的给10分;2.2010年至2011年有生产的给5分。3.以上两项按最高分计分。13、品种电子监管情况31.北京市增补品种已经按照国家局要求实施了电子监管给3分。14、品种信誉(主观分)51.品种临床效果评价(专家打分)3分2.品种包装实用性评价(专家打分)2分扣分项15、不良历史纪录扣分101.出现抽验不合
34、格,企业所有品种扣10分。16、不满足基本规格51.在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品种评审时,不满足基本规格的扣5分。 5.2.1.2汇总经济技术标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分,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将其余评分算术平均后,即为专家委员会对某一具体投标品牌的最后评分。与客观指标得分求和后计算出每个投标品牌的定量评价得分。5.2.2通过定量评价将投标产品按照得分高低排列,得分最高的3-5个品牌进入商务标评审。具体入围数量详见下表(列表):开标成功品牌数入围企业品牌数655或4433末位得分相同的以品种市场占有情况得分高者排名靠前,品种市场占有情况得分相同的以企业生产能力得分高者排名靠前。低价药品目录产品只进
35、行经济技术标评审,选择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得分高的3个品牌中标。5.3商务标评审5.3.1商务标评审按照投标报价进行评比。5.3.2西药同品牌同剂型同规格下不同包装的药品报价不同的,取单位最小含量最高报价作为该品牌规格报价参与评审。中成药同品牌同剂型下不同规格包装的药品报价不同的,取最高日用量报价作为该剂型报价参与评审。5.3.3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按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选择报价最低品牌的产品确定为拟中标产品。最低价报价相同,经济技术标评审排名靠前的确定为拟中标产品。5.3.4 仅3家入围的,价格较高的两家企业进入价格谈判流程。5.4综合评审5.4.1除商务标评审拟中标品牌外,其余进入商务标评审
36、的药品按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综合得分最高的2个品牌的产品作为拟中标产品。综合得分相同时,取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靠前,经济技术标得分相同时,取品种市场占有情况得分高者排序靠前。5.4.2商务标得分和综合得分计算方法如下:商务标得分按照投标报价与其最高零售限价之间的比率(以下简称“比率”)进行评比。同品牌西药同剂型、规格下不同包装量的药品(中药同剂型下,不同规格包装的药品)比率不同的,取最高比率作为该品牌的品牌比率参与评分。商务标满分为30分。商务标得分计算公式:企业商务标得分=30-8(企业申报品牌比率-最低品牌比率)(最高品牌比率-最低品牌比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
37、位。其中企业申报品牌比率=产品报价产品最高零售限价(取最大值);最高品牌比率是指所有企业申报价格中最高的品牌比率;最低品牌比率是指所有企业申报价格中最低的品牌比率。综合得分=经济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5.5确定中标候选品种5.5.1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经专家小组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批准。5.5.2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中标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则采购人有权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六、价格谈判6.1价格谈判公告的发布西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少于3家投标人成功投标的,以及西药同
38、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或中成药同一药品名称、剂型)下投标人成功投标的3家中商务标价格较高的2家进入价格谈判程序。对于进入价格谈判范围内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通过发布价格谈判公告。6.2价格谈判规则6.2.1制定价格谈判品种的成交参考价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谈判规则对价格谈判品种在投标报价上限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市场情况设定一定降幅而制定的价格。6.2.2网上报价投标人网上报价,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符合投标报价上限且不高于成交参考价的产品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符合投标报价上限但高于成交参考价的产品进入议价程序。6.2.
39、3专家议价6.2.3.1议价专家委员会与投标人通过互联网进行价格谈判。6.2.3.2价格谈判结束后,投标人在价格谈判记录上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字确认,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6.2.4确定价格谈判成交候选品种6.2.4.1价格谈判后仍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经专家委员会审议投票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成交候选品种。6.2.4.2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中标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则采购人有权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七、直接挂网7.1挂网规则7.1.1纳入短缺药品目录的药品,按规定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并通过资质审核。7.1.2网上报价须符合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7.1.
40、3挂网目录药品符合以上条款的不予淘汰。7.1.4网上报价品种经专家小组审核通过后成为成交候选品种。八、采购与配送8.1全市统一公布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专家小组审核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公布。采购中心根据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向中标(成交)企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的企业。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中标(成交)候选品种不能满足基本规格的,专家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按照投标品种的综合评审得分或专家投票得票顺序递补该基本规格的产品,并报请领导机构办公室审议批准。采购中心制作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手册并提
41、供给采购人。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参加本次集中采购,通过政府药品网上采购平台采购中标(成交)药品。8.2中标(成交)通知书8.2.1采购中心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网站上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8.2.2中标(成交)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企业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3评标定标结果的公示 8.3.1中标结果的公示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中标候选品种等,并于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15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8.3.2投标人对公示的评标、定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8.3.3凡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示栏中被公示过的涉及制造假资质证明文件的企业,两年内取消该文件涉及的药品通用名下所有品种参加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公示涉及的经营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在审评中一次性扣除相应的信誉分值。采购人确认中标企业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采购人在任何时候确认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对情节严重者在两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8.4采购周期8.4.1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8.5药品购销合同8.5.1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基
43、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区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与中标(成交)企业委托的市级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所列项目认真填写,必须确定采购数量及回款时间。8.5.2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使用过的品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8.5.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投标人或市级统一配送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购销成交品种,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采购人必须执行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不得再与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8.6合同的履行8.6.1如果中标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标(成交)资格。专家小组研究确定从其它进入商务标评审品种中报价最低的投标品
44、种替代中标。8.6.2中标企业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合同相关各方,必须按照合同购销成交品种,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如果中标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中标品种。采购人必须执行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不得再与成交人进行价格谈判。8.6.3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均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条件对供应商按时结算,结算时间自货到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8.6.4采购人和中标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
45、知等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给予公示。8.7配送坚持统一配送原则,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遴选方法,选择具有现代化物流能力的配送商对基本药物实施统一配送。配送商遴选方法及统一配送方案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统一配送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确有困难的,可按区县范围选择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按照一票制方式协助配送。8.8采购周期内价格联动在采购周期内遇中标产品在其他省级项目中标价低于我市的,采购人有权动态调整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 8.9上下衔接凡本次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将同步调整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执行新的
46、中标价格;鼓励和规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属于本次集中采购通用名范围内的药品,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比例,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对在本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的企业和品种给予政策倾斜。九、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用合同条款(BJJBYW-2012)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采购人”,是指北京市所有区县规划设置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投标人”,是指符合条件的参加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如国内总代理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其可仅委托一家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参加)。(3)“合同”,是指采购人与投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