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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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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一、税务登记7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7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11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134扣缴义务人登记155中国公民信息登记166外籍人员信息登记177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188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199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201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20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2112停业登记2313复业登记2414纳税人登记注销25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2816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2917备案资料登记(非居民)3018外出经营管理3219外来经营报验登记33二、认定管理34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34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363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

2、介机构认定37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385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396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407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申请41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方式确认429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4310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44三、发票外部管理451发票领购资格452发票用票量(种类)调整463发票购领474发票缴销475企业具名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496发票丢失被盗报告507普通发票代开518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539发票真伪鉴定53四、证明管理54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42纳税证明55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56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3、证明575车船税免税证办理59五、税收优惠管理601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审批60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62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644文化体制改革所得税优惠审批665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减免备案676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68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备案70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备案759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7310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74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751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771

4、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7814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791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116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217转让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31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8519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62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821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92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902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营业税减免9324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营业税

5、减免9425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税收减免9526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972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营业税减免982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营业税减免9929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减免10030技术贸易营业税减免备案10131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1033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10433住房租赁业务营业税减免10534房产税减免备案10635房产税困难减免1073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1083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0938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11139转制科研机构税收减免11240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113六、申报征收1141税(费)综合申报1142扣缴义务

6、人申报1163委托代征申报1174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1185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119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1217个人所得税申报122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1249社会保险费缴费月(季)度申报12510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12611财务数据报送12612税票开具12813税(费)缴纳12914延期申报12915延期缴纳税款13016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13217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13318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1341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13420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申请1362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

7、告13622退税(包括退税和利息)申请审批13723委托扣税(费)协议签订14124委托扣税(费)协议暂停、恢复、终止管理1412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行政许可)142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43七、税务行政救济143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43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453税务行政赔偿申请149一、税务登记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一、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内资企业设立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书)(1份);6.全体投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投资的提供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投资的提供居民身份证)(1份);7.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8.重点工程及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文及复印件(1份);9.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1

9、0.公章。 (二)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4.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6.分支机构纳税认定申请表(外驻温分支机构除外) (1份) ;7.外驻温分支机构(仅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总机构验

10、资证明及总机构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8.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9.公章。(三)外资企业设立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外经贸局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4.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1、(1份);7.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8.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9.全体投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法人投资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0.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11.公章。(四)事业单位设立登记1.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4

1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6.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8.公章。(五)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6.验资证明原件及复

13、印件(1份);7.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8.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需实地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单位纳税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

14、、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一、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

15、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限缴纳社保费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1份);(五)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六)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或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限8个登记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

16、法律法规处理。 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一、适用范围(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17、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三)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身份证);(四)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承包、承租协议书复印件(1份);(五)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六)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单位纳税人申办设立临时税

18、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申办设立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携带资料同外来经营报验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

19、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六)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七)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0、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扣缴义务人登记一、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1份);(二) 批准设立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办公场所房屋证明(1份);(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七)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

21、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5中国公民信息登记一、适用范围根据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适用于自行申报(除12万元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中国公民基础信息表(1份);(二)

2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6外籍人员信息登记一、适用范围 企业有雇佣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及和外籍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支付劳务所得的,应向税务部门进行外籍人员信息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1人1表);(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1份);(三)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原件(1份);(四)境内、境外工资证明原件(1份);(五)独立个人劳务签定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

23、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外籍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如在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享受其居民国税收协定待遇的,参见32.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相关备案条款。7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一、适用范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2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

24、五、注意事项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8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一、适用范围负有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须在首次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后应立即向税务部门办理矿产资源详细信息的初始登记。纳税人因涉及矿产和开采人的情况变动的(包括开采许可证内容、矿区名称、矿产名称、矿产等级、矿区范围、矿产种类、矿产储量以及投资人、承租、分包和挂靠人等),应办理资源税税源的变更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1)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表(2份);(2)开采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

25、、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9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一、适用范围负有房产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随同办理房产税税源详细信息的初始登记。纳税人因涉及房产情况变动的,应办理房产税税源的变更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或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1份);(二)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房产的,提供个人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

26、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1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一、适用范围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随同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土地详细信息初始登记。纳税人因涉及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变更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1份);(二)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一、适用范围纳税人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

27、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四)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需要提供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或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限8个登记点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

28、有疑点的,需实地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单位纳税人申办变更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申办变更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到各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四)单位纳税人变更名称,应到各税务分局缴销发票;(五)纳税人股东变更(自然人),应到各税务分局结算税款;(六)对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变更生产、经营地点,需要变更管辖分局的,纳税人应到各税务分局办理发票缴销、结清前期税款;(七)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

29、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2停业登记一、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定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

30、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应在停业前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二)纳税人存在违章的,先进行违章处理;(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四)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五)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少于半个月、连续停业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虚假停业的,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补税并处罚。13复业登记一、适用范围已核准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若在停业期满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定

31、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的,税务机关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将纳税人视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税收征管;(二)停业期满前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申请办理复业登记。14纳税人登记注销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

3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或资料向原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

33、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资料:1.注销税务(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3.本定额执行期的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二)企业纳税人的注销登记所需资料:1.注销税务(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 有关注销结算、清算表单和资料(具体见附件),对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增

34、值税结算申报表(1份);3.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5.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纯社保缴费人办理注销手续时,有税务登记证需提供,无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6. 如申请注销的税费结算、清算经过中介机构鉴证或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清算的,提供相关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三、办理流程(一)个体工商户注销: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窗口领取。(二)企业纳税人的注销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直属二分局登记窗口领取。四、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

35、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各项发票和税费业已结清,无尚未处理的违章情况,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直属二分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在处理完毕违法行为后办结税务登记注销。五、注意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先处理如下未结事项:(一)处于稽查状态或存在稽查未结案信息,纳税人应先到稽查局处理;(二)有领购发票、收款收据的,税收票证未结清的须带未缴销发票、收款收据、发票购领簿和税收票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缴销手续);(三)如有欠税 (费、基金)未缴清的,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结清;(四)如有违章(非提醒类)信

36、息未处理的,到管理科处理;(五)如有比对信息异常提示未消除的,到管理科处理。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一、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办理验证(换证)手续。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1份);(二)携带资料同设立登记一致。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或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限8个登记点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验证)税务登记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

37、单位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申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6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一、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1份);(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1份)。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或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限8个

38、登记点办理个体工商户)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单位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申办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17备案资料登记(非居民)一、适用范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

39、、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支付方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则应于签订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份);(二)非居民已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否则提供合同、协议(加盖印章复印件,中文,1份);(三)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提供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1份);(四)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1份)。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40、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并附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管理科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18外出经营管理一、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3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三、办理流程:(一)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办

41、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窗口领取。(二)外出经营证明缴销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外出经营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二)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三)赴沪经营建筑安装的,一律向省政府驻沪办事处申请核发外管证(省政府驻沪办联系人:朱雨枫,电话:021-64728906)。19外来经营报验登记一、适用范围外县(市)纳税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2、,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三)中标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驻温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中标单位批准成立驻温单位的批文及负责人任命书原件(1份);(五)外来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表(3份);(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需提供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驻温项目部公章。 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

43、地税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一)纳税人申办税务报验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二)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的企业应到温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报到。二、认定管理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一、适用范围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44、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3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明细表(1份)。三、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窗口领取。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收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窗口在收到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传递给纳税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通过审批,并获得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后,纳税人到税务分局领用税控盘。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一、适用范围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3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发票领购簿(1份);(四)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五)年度财务报表(1份);(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1份);(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1份)。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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