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思考 截至2010年初,湖南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达38个,在建里程达到3493公里。如何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充分发挥招投标的应有作用,保证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和干部廉洁,是我省高速公路行业健康发展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招标阶段 规避招标或指定施工队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利用招标人的“特殊身份”搞行业垄断、部门和地区封锁;利用资格
2、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业主或行政部门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活动。 第二,评标阶段。 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操纵评标结果;评标专家评分不公。存在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给予投标单位“人情分”、“同情分”等,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定标阶段。 业主“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施工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要求废标;业主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级、压价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定“阴阳合同”;指定购
3、买不合格材料、设备、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将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第二,业主权力和义务的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第三,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由于评标专家是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这些专家大多有一定的社会职务,很有可能与投标单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从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4、三、建议及对策 第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市场建设,使之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继续健全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包括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鉴
5、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力量较为薄弱,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的公路工程市场负责。 第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行工程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等做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
6、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清出制度;调整资格审查办法,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勘察设计、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制定强制性资格条件的量化标准要高低适当,与招标标段的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推行随机确定投标标段的办法。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随机确定投标标段的办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划分及标段工程性质、特点和规模类似情况,分类进行资格预审,分组进行投标。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监察室)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