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研究生手册)2017 年版2017 年 12 月前 言为加强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我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编印本简明手册 。简明手册主要编入我校制订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条例和规定,涉及到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授予、奖助评定、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同学们经常阅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条例和规定的最新修订情况以及简明手册未编入内容,请师生们关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与信息平台等。研究生院2017 年 12 月目
2、 录第一部分 学籍与教学管理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规 定 .1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初 步 审 查 及 复 查 考 核 办 法 .1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证 、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规 定 .1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15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24上 海
3、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3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4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关 于 制 ( 修 )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意 见 .4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5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停 课 、 调 课 规 定 7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考 勤 规 定 .8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松 江 校 区 公 共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80上 海
4、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8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88第二部分 国际交流与资助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赴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9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9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9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04
5、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基 金 管 理 条 例 (试行) 107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1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11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120第三部分 学位授予与要求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12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式 的 统 一 要
6、求 13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37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涉 密 研 究 生 与 涉 密 学 位 论 文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4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144第四部分 校纪校规与申诉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15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警 戒 通 知 单 ”实 施 细 则 16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规 定 .163上
7、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细 则 .168第五部分 奖学助学与评优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17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17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18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18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18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8、先 进 班 ( 团 ) 集 体 评 选 细 则 .19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192第六部分 其他管理与服务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缴 费 、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学 费 、 住 宿 费 等 缴 纳 及 学 生 补 贴 发 放 办 法 195上 海 松 江 大 学 园 区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19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松 江 研 究 生 公 寓 ( 宿 舍 ) 管 理 细 则 20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制
9、度 ( 虹 口 ) 20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违 章 、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20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21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211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上 外 研 2017 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
10、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
11、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
12、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2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
13、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4、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
15、,不予注册;研究生修业年限届满的,不予注册。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3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原则上控制在2至3年内。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第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
16、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以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相关待遇。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
17、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未予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获得批准。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
18、内的,应当请假;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4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课程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
19、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执行。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批准。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无
20、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开课部门、研究生院批准,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21、。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5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
22、和记载。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2年内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可予以承认;不满85分的课程成绩将不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修读与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
23、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第五章 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同一专业的以下情形除外:(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的;(二)指导教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的。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但属于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
24、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6(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及时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
2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我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
26、的,应当休学。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休学。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其中,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2年。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
27、、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7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等原因,预计一学期内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达6周及以上的,应当持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其中,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参加学校、院(系、部、所)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2年;研究生因其他交流学习原因申请保留学籍的,学校
28、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1年。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计入其修业年限内,但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应当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部、所)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注册。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
29、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通知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第七章 退学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一)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四) 一学期累积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的;(五) 学业成绩未达
30、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六) 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10%的;8(七) 自入学起,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0%的;(八) 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九)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予以退学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
31、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需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之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注销其
32、研究生学籍。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他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 入学前为定向就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二) 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
33、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9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十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硕士生在1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博士生在2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所颁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按照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第九章 学业证书
34、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学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更改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并由研究生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至迟应于毕业学期的第2周前提交。第五
35、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36、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则10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1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规 定为规范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二、新生在入学前因出国交流(含孔子学院志愿者等国家选派的任务
37、) 、重大疾病、怀孕、工作(因工作原因申请的须为定向就业生)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只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三、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四、凡不按期入学,且未及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及复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须于录取当年的 5 月 30 日前,向所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院系同意后,于 6 月5 日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二)研
38、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于当年的 6 月 10 日前将审批结果通过书面方式告知院系及申请人本人。(三)申请人若因情况变动,需要取消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最迟须于录取新生报到日之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此后不再接受该申请。(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的新生,须于第二年 6 月 10 日前向院系及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书,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因身心健康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五)因入学前服兵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
39、退役后 2 年内的 6 月 10日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书,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六)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12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六、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七、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八、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1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初 步 审 查 及 复 查 考 核 办 法为了使研究生新生入校
40、初步审查、复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新生质量,提高我校研究生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新生报到初步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录取资格。(一)以应届本科生身份录取为我校硕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的;(二)推荐免试录取的硕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的;(三)以应届硕士生身份录取为我校博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原件及硕士学位证书原件的;(四)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五)非定向就业生、非在职定向少民骨干生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将完备的个人档案材料寄送至我校
41、的;(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的。二、新生复查考核内容我校研究生新生入校复查考核期为 3 个月,复查考核期从报到之日算起。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能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的要求提供完备的个人档案材料,档案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的情形。(六)其他与招生、学习相关的重要内容。三、复查考核程序与实施办法(一)新生报到初步审查由各院系在报到周组织进
42、行,审查不合格情况报研究生院汇总。(二)新生 3 个月复查考核期满时,个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考核表,逐级报批。(三)各院系负责复查考核新生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道德品行、档14案完备情况、学习纪律、科研及专业实践等;研究生院、校医务室及有关医院负责复查新生身体素质情况;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复查新生学费缴纳情况。(四)新生复查考核申请由院系出具考核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复查不合格者的,延长其复查考核期,并取消第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及违纪处分等相关办法执行。(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
43、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六)复查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四、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五、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解释。15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证 、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规 定上 外 教 2017 49 号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本科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研究生证和校徽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本科生、研究生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免费向本科生新生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向研究生新生发放研究生证和校徽。第二条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或研究生证
44、和校徽,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赠送,更不允许冒用,违者必究。第三条 本科生新生的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发放,研究生新生的研究生证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各栏内容由各院(系、部、所)按规定统一填写,学生本人不得擅自涂改。第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应立即向所属院(系、部、所)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经院(系、部、所)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到公共服务中心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窗口办理补证手续,学生在补办学生证或研究生证时要如实填写家庭地址,如家庭地址迁移需更改者应出具有关证明,否则将不予办理。凡补办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均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费(火车票半价 IC
45、 卡手续由学工部办理)。校徽遗失不予补办。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部、所)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或研究生证无效。第六条 学生转学、退学、取消学籍以及毕业离校时,必须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生证或研究生证注销手续。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第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1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上 外 研 2017 16 号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
46、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如下:(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
47、纪守法,品行端正,乐观进取,勇于创新;具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具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二)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管理、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写作和听说能力并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科研工作。(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具有
48、适应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时代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基本的科学方法论素养;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四) 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五) 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强烈的创业意识,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二、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17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含休学)。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
49、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三、学位授予与学分要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 31-37 学分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分要求由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学分三个部分构成。各个部分的学分基本修读要求如下:(一)公共课程公共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部分。学位公共课程 7 学分,皆为必修,其中政治课 3 学分,外国语 4 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 2 学分。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政治课、国情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二)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学位基础课程 4-6 学分;学位专业课程 6-10 学分;专业方向课程 6-10 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上述总学分。(三)其他必修环节其他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各学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