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安全是金融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金融安全是和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可用风险和危机状况来解释和衡量安全程度,同样也可以用安全来解释和衡量风险与危机状况。安全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安全程度就越低;危机是风险大规模积聚爆发的结果,危机就是严重不安全,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极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波动的范围越来越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金融危机的频率也有加快的趋势。所谓的金融安全立法其实就是要构建一
2、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洗钱属于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始进入中国,历经30多年的演变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内地金融安全的心腹大患之一。在中国,洗钱活动呈现“跨越式”发展的迅猛势头,中国残缺的法律体系和金融机构千疮百孔的管理漏洞为国际洗钱活动提供了“天堂般”的生存土壤。和国际上的反洗钱活动比较,中国的洗钱活动具有极大的“本土特色”:首先,洗钱与腐败犯罪成为孪生姐妹,表现为权力腐败、洗钱、资本外流“三位一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其次,“草根金融
3、”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各种活动,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成为贪污、逃税、走私等各种犯罪活动的洗钱主管道。 一、反洗钱立法的意义 (一)、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因而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 国际组织不断促使我国加入各种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实际上暗含着对我国反洗钱现状的不满。一些国际组织官员在中国反洗钱工作问题上曾经提到,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迅速的国家之一,中国在影响地区性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也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这方面的责任则体现在中国承诺遵守相关国际标准上。(11)弦外之音颇为明显,与一些不负责
4、任地指责我国为洗钱者的天堂的论调不谋而合。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切实履行这些公约设定的反洗钱国际义务,对于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给不怀好意者以口实,都是非常必要的。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实际必要性来看,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需求要大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需求。(12) (二)、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重实效,在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反洗钱机制上下功夫,反对表面文章。 如上所述,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并非仅涉及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形象的问题。
5、因而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在于制定了多少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级高低,关键在于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反洗钱法律体系不能靠凭空想象,要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解决之道。应该说在反洗钱立法方面,我们有充足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关于反洗钱立法的规定、联合国的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四十条建议、反恐融资八条建议等,为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然而这些建议是为全球的普遍应用而设计的,核心
6、是帮助各国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至于具体规定是需要各国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中作出科学合理规定的。照抄照搬,固然是“履行”国际义务的简便之法,但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并无裨益。比如说,一般而言,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需要确定恰当的主管部门,设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保证交易透明度的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定必要的强制措施,规定国际合作的程序等。在制定相应的规定,确定主管部门时要考虑符合国家关于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要求,符合现实的管理状况,有利于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关交易透明的制度设计要与国家相关的金融监管制度相结合,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措施要考虑
7、整个法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平衡性;强制措施的设定要在国家司法制度和体制框架下考虑;国际合作的程序要符合国家有关外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 (三)、放开眼界,在洗钱以外做文章,为反洗钱工作缔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洗钱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繁多的洗钱手法根本的一点,就是寻找和利用各项监管措施的漏洞。从这种意义上讲,洗钱是犯罪活动和收益规模化,社会监管措施严密化共同作用下的产物。犯罪活动和收益的规模化是产生洗钱活动的基础,因此洗钱活动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有组织的、结构性、专业化的特点,对洗钱活动不能按照对待普通犯罪如赃物罪等犯罪的策略来应对,要
8、从战略上规划,考虑策略的整体性、系统性。另一方面,包括金融监管措施、税收监管措施等各方面社会监管措施的严密化,是催生洗钱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反洗钱法立法过程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洗钱法从最初的提案、起草,到最后的审议、表决,历时长达5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广大立法者、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法律的条文进行了仔细斟酌和反复修改。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反洗钱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称之为“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符合了我国国情”, 成为反洗钱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里程碑。 “十一五”时
9、期,为了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修 订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述反洗钱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各项制度。 三、反洗钱法立法的意义 反洗钱的工作是有利于我国
10、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有利于树立政府良好的对外形象,有利于打击犯罪势力,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和安全,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监督指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等各项预防措施建设,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大反洗钱调查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加强跨境洗钱资金监测,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参见莫洪宪主编加入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2参见司法部反洗钱考察团关于欧盟、比利时及英国反洗钱立法和实践的考察报告,载郭建安等主编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3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9月22日举办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高级研讨会上的讲话。 4参见司法部反洗钱考察团关于欧盟、比利时及英国反洗钱立法和实践的考察报告,载郭建安等主编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第806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