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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成“皮筋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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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入刑成“皮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心这是给特权醉驾留下口子。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撞坏的英菲尼迪”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忏悔:“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许多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然而5月11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应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

2、犯罪。5天后,最高法院向下级法院发了内部通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最高法院此次表态与目前社会上对于该条例的一般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对于醉酒驾驶一律适用刑罚,还是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是否适用刑罚?一时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按照目前的法律,醉驾的标准是什么?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法律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对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

3、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只要是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的状态就要入刑,这是毋庸置疑的,不应该有什么争议。有些情况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在法理上,这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80毫克是否科学? 田文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单纯依靠80毫克定罪的标准,值得商榷。有的人喝二三两白酒开车很稳,有的人喝一口就醉。每个人对于酒精的反应是不同的。 柳波(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醉驾入刑后,认定醉驾的标准必须统一,但不宜直接套用行政执法的认定标准,醉驾的认定标准应“水涨船

4、高”。 从立法原意看,醉驾入刑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吗? 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立法者的本意是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因此,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醉驾能不能入刑,如果考虑致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话,若不发生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则跟立法的原意不吻合,但是致害结果可以构成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院?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应该说,目前的争议集中在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判断上,最高法院应出台

5、相关司法解释,或由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都可以。 在法律刚刚出台的情况下,立法机关马上就出台立法解释,会显得很尴尬。同样,司法机关目前也难以短期内出台司法解释,需要一个总结司法经验的过程。 在我看来,法官不应该过度依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官自己就是法律的解释者,一个良性的司法运作机制应当主要由一线法官来承担解释任务。 醉驾一律入刑,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醉驾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一段时间的司法积累,考察利弊得失,我看不宜一律追究刑责。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入罪应该有一定的酌量余地。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特别强调的是

6、“认为”,而不是“构成”,就是说立法机关将裁量权给了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使其达到悔过自新的目的,为什么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田文昌:对于醉驾,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者个人生活影响较小,也能起到必要的预防与惩罚作用。 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会出现很多负面效果。最高法院关于醉驾不一律入刑的要求,是否意味着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最高法的通知很难说是司法解释,但是类似于司法解释。醉驾入刑刚刚开始,加之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我们司法机关裁量权的行使要更加谨慎,谨慎的办法就是严格执法。由于

7、司法公信力不高,裁量权如果适用不好的话,社会舆论可能会在道义上说,“刑法规定的这么好的东西,结果变成了一个任意执法和选择执法的橡皮筋了”。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否意味着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陈泽宪(社科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负责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

8、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 有人担心最高法的“不一律入刑”的要求是为“特权”醉驾留了口子? 阮齐林: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刘仁文: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它放大了个别醉驾不入刑案例的影响。正是因为法律上对“显著轻微”或“危害不大”的规定模糊,才导致目前各方巨大争议。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

9、,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最高法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的表态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 刘仁文: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的表态与刑法修正案(八)并不冲突。当下的争议,恰恰折射了当初仓促立法的局限。如果对醉驾行为一律判处拘役,执法实践中就会遇到困境。比如,证据怎么搜集、司法机关的执法资源到底够不够、能否对所有醉驾行为给予不折不扣的处理,等等。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事实上,比醉驾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更多。 高铭暄:张军的讲话和最高法院的通知是对下级法院的提醒,要求法官不要单纯从法律的文义出发,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并不是否定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条法律。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

10、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之间的关系? 王俊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主要针对的是像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严重的犯罪,在认定这些犯罪的时候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值得商榷。我的观点很明确,我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最高法院是以刑法第13条的规定,防止刑法执行过于严苛,不能说是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条款。例如喝酒后有紧急公务,身边又缺乏其他交通工具,即使醉驾也不宜定罪判刑。 链接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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