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种苗买卖合同卖方(甲方)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种类品种规格数量(株)单价(元/株)金额(元)时间备注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质量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条 检验检疫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2甲方于 年 月 日送货到指定地点 ,运费由 方承担。3乙方于 年 月 日到指定地点 提货。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2、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验收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 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 日内处理。第八条 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
3、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第十条 争议解决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卖方(盖章签字) 买方(盖章签字)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1】 【2】 【3】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址(住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