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救助工作报告篇一:司法救助申请书司法救助申请书申 请 人: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理 由:请予准许为盼。此致申请人:20 年 月 日需附:镇(街道)低保或经济困难证明。篇二: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申报单位: 序号:填表说明:1.序号由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一编写;2.本表一式三联,经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定后,一联送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依据,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留党委政法委备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发放单位: (盖章)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留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两联分别送党委政委法和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篇三:广州司法救助情况调研XX 年 10 月
2、,根据省高院的统一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我市两级法院 XX 年至 XX 年 9 月开展司法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在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一、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包括对诉讼费的缓、减免;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的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一)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诉讼费缓、减免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请求,立案庭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缓、减免预交。案件经实体审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不交纳的,移送强制执行、在把握缓减
3、免交的条件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在我市两级法院一般掌握是经济条件处于贫困线或以下。 、在对方当事人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依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的,业务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查实后裁定中止执行。现尚未有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予以免除义务的先例。、实施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案件主要是传统民事纠纷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民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
4、偿纠纷、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征用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征用拆迁纠纷如烂尾地的,根据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一般同意减免缓;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楼违约金纠纷,多是房产公司为拖延时间申请缓交,无任何依据,一般不同意缓交;民间借贷的个人确有困难的,根据规定批准缓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在救助对象方面,除自然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对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减半
5、收取。另根据省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配合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对农村信用社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收取,并全部实行缓交。、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提交的材料根据不同的人群有不同要求。城镇居民要提交领取低保社会救济的证明,残疾人要提交残疾证明。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很多农村居民不能提供农村特困救济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证明,因此,一般只要求农业人员要提交村委会、乡政府的证明。对于残疾人的伤残等级要求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在实践中,我院一般从宽处理,当事人提出要求的,一般在立案时均予以暂缓预交诉讼费用。、实
6、施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尺度一般按照司法救助的规定处理,原则上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从宽处理。、在把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方面,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情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依据。、法院准予诉讼费用缓减免交之后,裁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在宣判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如仍未交纳,则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下称办法 )在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没有较大变化,因此,对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法院经费保障与诉讼费用缓减免之间没有冲突,不存在以收定支情况。、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缓交诉
7、讼费的时间根据省院的规定是一个月,时间太短,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建议予以延长。()很多当事人申请减免缓纯粹为拖延时间,不提供任何依据,这种情况一审法院仍然报送案卷由二审决定是否减免缓,浪费时间。()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减免缓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不好操作。()司法救助是采取从宽还是从严原则?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从宽原则,但诉讼放开后,容易产生许多无利益、无价值之诉;如采用从严原则,则无法实现司法救助的真正目的。(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情况从各基层法院及本院部门报送的情况来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情况相对较少,在此期间,我院救助刑事被害人 40 多人,救助金额 54 万元;白云法院
8、救助 1 人,救助金额 4 万元;番禺法院救助 2 人,救助金额 4 万元。案件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由多数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二是判决生效后真正能得以执行的案件非常少。(三)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司法救助的一种形式,主要方式是为家属不愿请辩护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请辩护人的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等指定辩护律师。XX 年至 XX年 9 月,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共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3331 人。其中,市中院为被告人指定刑事辩护人 888 名,花都法院指定辩护人 752 人,南沙
9、法院指定辩护人 43 人,增城法院指定辩护人 297 人,越秀法院指定辩护人 417 人,白云法院指定辩护人 416 人,萝岗法院指定辩护人 66 人,番禺法院指定辩护人 416 人,荔湾法院指定辩护人 36 人。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绑架、毒品犯罪等恶性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有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尚可,但亲属不愿为其聘请辩护人。(四)为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情况XX 年至 XX 年 9 月,我市两级法院为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共 618 件,救助金额为元。其中,市中院救助执行案件 31
10、 件,救助金额 540000 元,全部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花都法院 2 件,救助金额 45000 元;南沙法院 1 件,救助金额 10000 元;天河法院 2 件,救助金额 80000 元;从化法院 6 件,救助金额 26000 元;增城法院 1 件,救助金额 10000 元;越秀法院 336 件,救助金额 470400 元;白云法院 7 件,救助金额 380000 元;萝岗法院 173 件,救助金额 16XX0 元;番禺法院 41 件,救助金额 595840 元;荔湾法院 6 件,救助金额元;黄埔法院 5 件,救助金额 89000 元;海珠法院 7 件,救助金额 31000 元。救助情况呈现
11、的特点:1、救助对象多为劳动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原告,无法执行,生活困难。2、救助对象基本上都是涉诉涉诉闹访后才被救助。3、救助对象多为自然人,对企业、机构救助的情况很少。4、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多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5、救助后基本无追偿回救助金的情况。6、大多法院都与当地政法委、信访部门保持一致,制定了救助金管理办法,我市 12 个基层法院就有 7 个法院制定了此类规定。二、我市法院司法救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1、立法滞后,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方式单一。现行对司法救助作出规定的法律、司法解释有民诉法、最高院发
12、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这些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为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救助方式为缓减免诉讼费。救助对象范围太窄,救助方式单一。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拓宽至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申请执行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救助方式也拓宽至法律援助、提供经济帮助等。而上述规定却没有将拓宽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纳入进去。导致执行中缺乏法律支撑。2、审查标准不统一,不细化,难以把握,随意性较大。对“确有困难“如何把握,应当要求提供哪些资料等,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标
13、准不一,救助金额差异较大,甚至出现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金的情况。3、救助金来源渠道单一,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不能实现及时救助,救助效果一般。目前,各地的救助金基本上都来源于财政拨款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救助金额小,不能及时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外地特困当事人,为了办理数量较少的救助资金,往往要来回好几趟,最终花费的路费、住宿费、餐饮费基本要与获得的救助金持平了。4、救助资金没有追偿,导致有限的救助资金雪上加霜。5、诉讼费缓交多,减免少。不能给经济困难当事人带来真正实惠,保障诉权公平的愿望没有实现。6、经济救助的大多是涉法涉诉闹访者,谁闹的凶,闹的大就能获得更多
14、经济帮助。客观上助长了涉法涉诉闹访者的闹访行为。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1、制定一部司法救助法律法规。对司法救助的定义、内涵与外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审查标准、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救助的对象可以包括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原告、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生活困难无法执行的执行申请人。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缓减免诉讼费、指定刑事辩护人、指定代理人、法官释明制度、经济帮助等。2、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救助资金的来源、管理、申请程序、申请资料、追偿、监督管理、运行保值增值等作出全面规定。拓宽司法救助基金来源,将财政拨款,刑事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财产的一部分,社会捐赠捐献,罪犯服刑期间劳动所得的一部分,社保基金一部分等都纳入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审批、追偿基金,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