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几点思考第 l7 卷第 2 期2o年 6 月南通职业大学J0I,RNALOFNANINGVOCATIONAL0D】J 粥雹V0I.17No.2Jm.嬲关于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几点思考赵勇(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 2100“32)摘要: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动力机制和价值选择不同 ,不同国家的现代化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发展范型.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是在传统教育向现代化教育的历史跃进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鲜明特色,这期闻有得有失.关键词:教育法制思考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532
2、7(2003)02005303AConsiderationontheMordernizafionofChinaSEducationalLeagalSystemZHAOYong(Nan 西 iIlgJiaotongVocationalCollege,Nanjing210032)Abstract:Differentcountriespresentuniquefeaturesandmodeswhenconductingtheirmodemiza-tionsowingtotheirvarioustraditions,drivingforcesandapproachestocomplicatedcont
3、radictions.AndmodernizationofChinaSeducationallegalsystemphysahistoricroleintheprocessfromtldi-cionaleducationtomodemeducation.BasedonrationalthinkingandevaluationofthemodellligoilofChinaSeducationallegalsystem,thisarticleisexpectedtobenefittheconstructionofChinaSeduca-tionallegalsystem.Keywords:edu
4、cation;legalsystem;consideration1 当代中国教育法制地位的变迁教育法制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层面,教育法制在整个法制系统中的地位怎样,与其它法制子系统的关系如何,都深深影响着教育法制现代化.在日本,“教育行政法规说 “是传统的主张,它导源于“国家教育权 “论,其代表人物圣心女子大学校长相良惟一就认为“教育法规也就是有关教育行政的法规“【Jl.以东京大学教授兼子仁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则倾向于“教育制度独自说 “,认为教育与教育行政不能完全等同,教育制度特有的法理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体系和领域.因此,教育法规是固有法规,在现法制中教育与教育行政应具有法的分离
5、性.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仍持传统的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吴大英等学者把教育法规作为一个新的部门法文教科技法下的一个分支.而何瑞琨则主张,我国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他认为:“教育法以其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因而形成了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确立,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教育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3历史地看,初期的教育法制,都是国家用法律手段干预教育的结果,因而,都毫无例外地将之纳53南通职业大学 2OO3 年入行政法制的范
6、畴.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向现代化的演进,教育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律也开始渗透到教育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教育法制也越来越脱离行政法的领域而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各国也越来越倾向于把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看待.我国当代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事实上也表明了教育法制由建国初依附于行政法规到目前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逐渐显示出其独特禀赋的轨迹.它内在地反映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迁.我国传统的经济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一切资源包括教育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的,它本能地排斥用法律手段来推动教育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经济模式,它内含着自由,民主和权力制
7、约等法律因素,这些内在的法权精神,使社会产生强烈的愿望,要求实行法律变革来改善条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骨架法律,并有效地利用法律工具系统为它的发展开辟道路,在教育领域,则表现为法律开始渗透到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用法律来调整教育.教育法制地位的变迁事实上也内在地反映了我国由人治向法治的治国方略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现代化,教育与法制的现代化作为相互关联的子系统,从深层次上要求用法制推进,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自从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被写进了中共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 在教育领域具体化的“依法治教 “的口号也从此响彻教育领域 ,中国
8、的教育快速地步入了教育法治化的轨道.2 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的实证评价从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来看,任何类型的法制现代化都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1978 年以前的中国教育法制,从形式上看,并没有颁布过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数量也很少,而且也多为暂行,试行,草案,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实际指导教育活动的是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教育法规与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政策,方针关系密切,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决议是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并且它们本身与54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决议等法规性教育规范文件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别.教育法制深深受到政治决策的影响,其本
9、身的制定许多都是政治活动的产物,缺乏教育活动自身规律的应有体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的形式化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继 8o 年代颁布学位条例和义务教育法以来,截至上世纪末,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已达 5 项,教育行政法规达 l6 项,教育行政规章总计 200 多件,其立法速度之快,数量之多,层次之高,法律基本体系形成之速,无疑是 20 世纪末国际教育立法中的最强音.首先,从教育法律规范来看,虽然有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还存在过于原则的缺陷,但其规范性,严谨性还是有目共睹的.其次,从法律体系来看,中国教育已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一个现代型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教育法制层级,效
10、力趋于明确,结构,体系已基本完整.其纵向结构已构成了以宪法为最高效力核心,教育法为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规章的效力由高到低的规则体系.其横向结构则已初步覆盖了教育领域的主要方面,已制定的有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等.再次,从法律效益来看,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开始趋向程序化和合理化,教育法律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已开始显现,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实行了归口管理;对教育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法制培训等.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教育法制横向法域的覆盖面还并不宽广,教育行政法,成人教育法
11、等还都有待于制定出台,教育立法滞后于教育实践需要的实情并未彻底改变.从法律体系的层级效力看,并未能形成教育法律顺利实施的层次序列,这必然会影响教育法实施的效果.从立法技术看,教育法律规范的过于原则性,使之缺乏可操作性.从教育法律的实施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较为普遍和严重,教育法制实施的效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3 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的价值评价从价值意义上看,新中国诞生后的教育法制第 2 期赵勇:关于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几点思考现代化实现了中国教育法制在精神价值类型上的历史飞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教育法制现代化更是在深刻反思近现代以来的中国教育法制,特别是新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过程
12、中的经验和教训,内在地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现代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是自由,平等,社会主体权利等法价值在中国教育法制领域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教育法制建设不仅立足于教育自身规律,而且注重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适应,使其日趋科学性,合理性.尤为重要的是,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深深植根于教育现代化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的基本法,用法
13、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反过来 ,正是教育现代化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要求为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提供了立法的价值基础,从而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的鲜明特色.法制现代化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历史先导,而价值合理性优先的法制转变过程.展望未来,中国教育法制必然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从历史的进程中吸取有益的养分,深入而广泛地展开,实现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有机契合,大踏步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参考文献:【l】相良惟一.教育法的基础知识【M】.东京:明治图书,1960.【2】兼予仁.教育法【M】.市 Jl1:须美予
14、.1963.【3】何瑞琨.中外教育法知识【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I4】公丕祥 .中固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M】.北京 :中固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l991.作者简介:赵勇(1969 一), 男 ,汉族,在读硕士,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哲学和法学理论.(责任编辑: 姬玉明)(上接第 52 页) 一般均要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作为基础.就法人而言,它的财产和经费具有完全独立于法人成员的特性;就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而言,其财产和经费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表现为一个独立的账户或一定数量的共有财产,组织的收支皆经此处.除非组织解散或该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组织的日常活动一般不与
15、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发生关系.其中,非法人财团的财产既独立于捐赠人,又独立于管理人,其独立性最高;非盈利性社团的财产和经费不因成员的变动而变动,也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盈利性社团组织的财产的独立性较低,在其承担初步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其成员或创设人承担次步责任.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一个组织就拥有了独立意志,也就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中的“其他组织“ 完全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应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这既有助于消除立法与现实,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矛盾,又可使“其他组织“ 成为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16、,还有利于增强“其他组织 “的主体意识 ,激发更多的人通过组织“其他组织 “参与经济生活的热情 .相反,如不承认“其他组织 “的主体地位 ,无疑反映了民法在主体制度上的一种新的歧视.参考文献:【l】张俊涪.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孔祥馋.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 f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4】巢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王泽鉴(台). 民法总则【M】.北京: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t 世雄(台).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M】.北京: 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0o1.作者简介:张晓鸥(1968 一),法学士,浙江舟山市委党校讲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责任编辑: 姬玉明)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