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恻 矽 贾 豧 节贸易声学专 业 名称 : 国 际 法研 究 方向 : 国 际 经 济 法 痠 学位 论文 版权 使 用授 权 书本 人完 全 了 解 对外 经 济 贸易大 学关 于 收集 、保存、使 用学位论文 的 规定 , 同 意 如 下 各 项 内容: 按 照 学校 要求 提 交 学位 论文 的印刷 本 和电 子版本 ; 学校 有权 保存学位 论文 的 印刷 本 和电 子版,并 采 用影 印、缩印、扫 描 、数 字 化或 其它 手 段 保存论文 ; 学校 有权 提 供 目 录 检索以及 提 供 本 学位 论文 全 文 或 部 分 的 阅 览服务 ; 学校 有权 按 照 有关 规定 向
2、国 家有关 部 门或 者机 构 送 交 论文 ; 学校可 以采 用影 印、缩印或 者其它 方式合 理使 用学位 论文 , 或 将 学位论文 的 内容编入相关 数 据 库 供 检索; 保密的 学位 论文 在 解 密后遵守此规定 。导 师签 名夕描 葱非 洲商法 协 调 组 织 作 为 非 洲地 区 颇具 影 响 力 的 国 家间组 织 , 制定 了 九部 统一 商事 法 , 意 图 推 动 成员国 商事 法 律的 统 一 化和现 代化。 破 产 统 一 法 是 该组织 在 年 制定 生 效的 关 于 成员国 国 内债务 清偿 程序的 统 一 法 典 , 该法 总 共分为 六 编, 分 别 规定
3、了 破 产 统 一 法 的 立 法 目 标、适 用范 围 、管 辖 法 院 以及 适 用主体 。 在 第 一 编和第 二编规定 了 和解 程序、重 整 程序以及 清算 程序的 具 体 制度,第 三 编规定 了 个人破 产 , 第 四 编规定 救济 程序, 最 后一 编是 跨 界 破 产 集 体 诉讼程序。 本 文 采 用文 献 研 究 法 、比较 研 究 法 、实证研 究 法 对主 体 程序, 即和解 、重 整 及 清算 , 进 行详 细 分 析 , 攫 取每一 程序中 的 重 要制度进 行分 析 , 探究 该法的 规定 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的 利 益 。本 文 第 一 章 引
4、 言部 分 分 析 文 章 的 研 究 背 景、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现 状以及 文 章结构 。 研 究 背 景部 分 对非 洲商法 协 调 组 织 和破 产 统 一 法 进 行概况 介 绍 , 阐述 破 产 法 的 立 法 目 标, 认为 保护债权 人利 益 应 该是 破 产 法 追 求 的 基础目 标, 每一 程序的 设计 都 应 贯 穿 这一 目 标。 第 二章 是 本 文 的 重 点 论述 部 分 , 分 析 重 整 程序的 申 请主 体 、申 请原因 、重 整 计 划 的 提 出 及 审查 批 准 等程序, 认为 该程序对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的 保护仍存在 缺陷 。 在 借 鉴
5、 外 国 先进 立 法 经 验 基础上, 对缺 陷程序提 出 应 对策 略 和完 善 建议 。 在 该章 笔 者介 绍 跨 境破 产 程序, 该程序适 用于和解 、重 整 以及 清算 , 认为 跨 境破 产 程序的 规定 有利 于 债权 人利 益 的 实现 。 第三 章 研 究 破 产 统 一 法 的 清算 程序, 分 析 在 清算 财 产 变价 方式以及 别 除 权 的规定 上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 针 对这类 程序提 出 中 方债权 人保护自 己 的方法 。 第 四 章 分 析 和解 程序的 中 止 令 效力 、债务 人恶意 申 请和解 、和解 协 议 的监督 执 行制 度
6、, 结合 法 学理论和国 外 先进 立 法 经 验 , 分 析 这些 制度是 否 有利 于保护债权 人的 利 益 。经 全文 分 析 发 现 , 笔 者认为 尽 管 破 产 统 一 法 吸 收了 法 国 法 的 先进 之处,在 一 些 制度上保证了 中 方债权 人的 利 益 , 但是 由 于 法 官职 权 主 义 根 深蒂固 的 影响 , 在 许 多重 要制度上奉行法 官裁量权 至 上, 忽 视 了 债权 人的 利 益 诉求 , 不 利于 保护债权 人的 利 益 , 本 文 在 各 个程序的 分 析 中 对缺 陷 制度提 出 了 债权 人应 对策 略 以及 立 法 建议 。关 键词非 洲商法
7、协 调 组 织 , 破 产 统 一 法 , 债权 人利 益 保护 , , 甌 琭 , 痬 琔 侵 奚谭 髯橹 镀 撇 骋 环 妨 寡 馗铩 镀 撇 骋 环 妨 勘 暌 员; 宋 ; 镀 撇 骋 环 返牧 峁 购褪 视 梅 段 撇 笠 抵姓 说闹 匾5匚弧 跨 界 破 产 程序中 对债权 人利 益 的 保护 刈烦 绦颉 袢死 弥兄 沽 钚 此鸷 苏 謇 妗 是 为 了 完 善 法 语 非 洲国 家的 商事 法 律制 度, 为 法 语 非 洲国 家商业 的 发 展 提 供 良好 的 法 律环 境。 年 月 日 个非 洲 国 家在 毛 里求 斯 的 路 易斯 港 签 署非 洲商法 协 调 组 织 条
8、 约。 在 达 到必需 的 批 准 数 后, 该条 约于 年 日 生 效。 该组 织 目 前有 个成员国 , 喀麦 隆、加 蓬 、中 非 、乍得、刚 果 、刚 果 、马 里、科 特 迪瓦 、贝 宁 、多哥、尼日 尔 、塞 内加 尔 、几内亚 比绍 、赤 道 几内亚 、布基纳法 索、科 摩罗 和几内亚 。 作 为 一 个国 际 组 织 , 非 洲商法 协调 组 织 具 有完 全 的 法 律人格 。 它 可 缔结条 约和协 定 、买 卖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提 起法 律程序并 成为 诉讼 中 的 当 事人; 其公 务 员和雇 员行使 职务 时享有特 权 和豁 免 ;其财 产 、物 品 、文
9、件 、馆舍 、私 人信件 不 受 侵 犯 等, 。 虺 艭 以及 地 区 司 法 学校 展 、解 释 及 传 播 发 挥着 重 要作 用。生 的 所有破 产 程序。 公 司 法 和公 司 企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急 需 一 部 现 代法 律来 解 决破 卣 绦 的 各 项 目 标之间取得应 有的 平 衡。 破 产 法 为 实现 这一 平 衡, 以符 合 国 家经 济 、 侵 奚谭 髯橹 镀 撇 骋 环 罚 条 。议 可 以由 该法 院 裁决, 法 院 应 在 收到纠 纷申 请后的 十五日 内审理完 毕 , 如 果 是破 产 统 一 法 的 适 用主 体 包 括了 自 然人, 更 多情 况
10、下 此处自 然人是 指对公 司 破 产 承担 无 限 连带 责 任的 公 司 管 理层 成员。 如 果 管 理层 成员在 破 产 问 题上存在 恶意 或 重 大 疏 忽 , 造成公 司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 追 究 恶意 管 理层 人员的 个人破产 责 任并 令 其为 破 产 债务 承担 无 限 连带 责 任, 这样 的 规则为 债权 人利 益 提 供 了更 多的 保障 。协 调 组 织 的 机 构 及 其已 经 颁 布和实行的 九部 统 一 法 进 行了 详 细 的 介 绍 。 另外 有 甒 研 究 目 的 一 以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为 根 本 出 发 点学理论和外 国 先进 立
11、 法 经 验 , 分 析 破 产 法 各 个部 分 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的 利 益 , 并 对债权 人保护上的 缺陷 提 出 应 对策 略 和完 善 建议 。文 章 总 体 上分 为 五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引 言, 主 要是 对非 洲商法 协 调 组 织 和破 产 统 一 法 的 概括介 绍 , 明确本 文 研 究 的 制度背 景。 第 二部 分 是 文 章 的 重点 章 节, 分 析 破 产 统 一 法 重 整 程序, 第 三 部 分 分 析 清算 程序, 第 四 部 分 分析 和解 程序, 第 五部 分 是 对全 文 的 总 结, 笔 者得出 结论并 就 未 尽
12、 之研 究 提 出 进一 步的 思考。在 明确立 法 目 标后, 本 章 开 始 进 入到具 体 程序的 分 析 。 本 章 研 究 破 产 统一 法 的 重 整 程序, 是 该部 法 律研 究 的 重 点 部 分 。 首 先探究 重 整 制度中 债权 人保护的 理论背 景; 其次 研 究 重 整 定 义 、申 请主 体 、重 整 原因 、申 请程序、重 整计 划 的 提 出 和审查 批 准 以及 重 整 计 划 的 执 行, 就 每一 程序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债权人提 出 见 解 ; 在 阐 述 重 整 程序中 债权 人保护的 必要 性 的 基础上, 重 点 分 析 其中的 申 请主 体
13、、申 请原因 、重 整 计 划 的 提 出 及 审查 批 准 制度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 通 过 以上制 度分 析 , 在 借 鉴 外 国 先进 立 法 经 验 后, 对有利 于 保护债权 人权 益 的 制度应 当 充分 利 用, 对其中 不 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的 程序提出 应 对策 略 和完 善 建议 。 重 整 程序中 债权 人利 益 保护的 必要性另外 , 在 一 份 比较 美 国 联邦 破 产 法 典 第 章 与加 拿 大 年 月修 正 前的 破 产 法 第 三 部 分 的 文 献 中 , 学者发 现 : 在 加 拿 大 , 重 整 并 非 只是
14、最 终 清算 前的 一 个状态 , 而 有超 过 的 公 司 在 经 过 重 整 后仍然生 存。 学者解 读 如 此高 的 重 整 成功率 , 认为 可 能的 原因 是 : 有担 保债权 人在 加 拿 大 破 产 法下 所扮 演 的 筛 选角色。 因 为 加 拿 大 破 产 法 将 债权 人分 为 有担 保债权 人和无 担 保债权 人两 大 类 , 有担 保债权 人原则上不 受 自 动 冻结制 度的 拘 束 , 但法 院 为 给 予债务 人喘 息 的 空 间, 可 准 予自 重 整 起 最 多六 个月 的 期间内, 停 止 有担 保债权 人权 利 的 行使 。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负 有
15、大 量有担 保债务 的 公 司 就 不 得不 寻 求 有担 保债权 人的 支持 , 而 有担 保债权 人可 能只让 有生 存能力 的 公 司 开 始 重 整 程序, 其扮 演 的 筛 选角色即意 味 着 公 司 重 整 的 高 成功率 。本 节分 析 破 产 统 一 法 中 重 整 申 请的 程序和主 体 , 债务 人、债权 人和法官可 以提 出 重 整 申 请, 在 申 请程序上无 论哪一 方当 事 人提 出 重 整 申 请, 都 由 债务 人制 定 重 整 计 划 。 在 结合 法 理对法 条 做 出 细 致分 析 后, 笔 者就 该部 分 规定 是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16、得出 结论, 并 对重 整 申 请程序中 不 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的 规定 提 出 完 善 建议 及 应 对措 施 。破 产 统 一 法 规定 三 类 主 体 可 以提 起 重 整 程序, 债务 人、债权 人和法 官。法 官依职 权 提 出 重 整 是 该法 的 一 大 特 色, 说明该法 在 破 产 重 整 的 启 动 方式上兼采 申 请主 义 和职 权 主 义 , 既 可 以由 债务 人债权 人提 起 也可 以由 法 官提 起 , 与之相比, 我 国 仍然坚持 申 请主 义 。 债务 人必须 在 发 生 停 止 支付之日 起 的 日 内向法 院 登 记处提 交 停 止 支付声
17、明, 该声明需 附随下 列 文 件 :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现 金 法 律实施 情 况 调 查 报 告 汪 世虎 : 公 司 重整 中 的 债权 人利 益 保护研 究 , 中 国 检察 出 版社 , 年 , 第 页。 : 產 畂 痓 破 产 统 一 法 重 整 制度最 特 别 之处, 即法 官可 依职 权 或 应 检察 官的 申 请启 动 重 整 程序。 法 官启 动 重 整 的 依据 是 债务 人的 会 计 、股东 或 员工代表 提 供 的信息 。 在 此情 形 下 , 法 官将 传 唤 债务 人到庭 , 如 果 债务 人承认其处于 停 止 支付或 财 务 困 难的 状况 , 或 者法
18、 官认为 债务 人处于 此状况 , 法 官会 给 予债务 人天的 时 间提 交 停 止 支付声明和重 整 计 划 草 案 。析 这些 规定 是 否 有利 于 保护中 方债权 人利 益 。 : 甤 。害 关 系人的 积极 作 用。 而 破 产 统 一 法 即采 用法 官依职 权 进 行审查 。 根 据 该法 第 条 和第 条 的 规定 , 只有法 院 有权 判 决启 动 重 整 程序或 清算 程序。 在做 出 开 始 程序的 判 决前, 庭 长可 以任命 一 名法 官或 者任何其认为 有资 格 的 人对债务 人的 行为 以及 债务 人提 出 的 重 整 计 划 进 行调 查 并 形 成调 查 报
19、 告 。 法 官可 以在 申 请提 交 后的 日 内做 出 判 决。 如 果 庭 长认为 债务 人提 交 的 重 整 计 划 具 有现实可 行性 就 可 以判 决债务 人进 入重 整 计 划 , 否 则庭 长可 以宣 布债务 人进 入清算程序。 可 见 破 产 统 一 法 将 对重 整 申 请进 行实质 审查 并 作 出 决定 的 权 利 完 全赋予法 官。 这样 的 规定 剥夺 了 债权 人在 重 整 计 划 实质 审查 问 题上表 达 诉求 、保护己 方权 利 的 机 会 , 不 利 于 充分 保护债权 人的 程序权 利 和实体 权 利 。 见 上注 条 。 保琁 王 文 字 : 我 国
20、公 司 重 整 法 制之检讨与建议 , 载 于 公 司 与企 业 法 制, 元照 出 版社 田 宝 峰 著, 公 司 重 整 制度中 重 整 计 划 的 研 究 , 年 硕 士 论文 , 第 页。为 了 保证不 同 性 质 债权 人的 利 益 , 笔 者建议 破 产 统 一 法 对重 整 计 划 的批 准 采 取国 际 通 行的 分 组 表 决原则。 按 照 债权 的 性 质 和受 偿 权 利 将 债权 人细 致地 分 为 不 同 组 别 , 在 每一 组 别 下 采 取双 重 多数 决批 准 原则, 以便 更 为 准 确地 反映 不 同 债权 人的 利 益 诉求 。没 有主 程序管 理人或 清算 人的 同 意 , 次 级 程序不 得因 重 整 计 划 或 清算 而 终止 。 只有证明所提 建议 会 损 害 主 程序债权 人利 益 时 才 可 终 止 重 整 计 划 或 清算 方案 。 如 果 一 程序中 的 清算 财 产 足 够 清偿 该程序中 所有已 认可 的 债权 , 则任何多余 资 产 将 会 转 让 给 其他 程序中 的 管 理人或 清算 人 。 保珽 琑 珹 保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