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招标文件总 目 录第卷 投标须知第卷 合同条件第 1 章合同协议书第 2 章合同条款第 3 章合同附件第卷 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代理: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 一 七 年 四 月2第 卷 投 标 须 知目 录1. 总则 .41.1 定义 .41.2 招标说明 .41.3 投标资格要求 .51.4 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 .52. 招标文件 .52.1 招标文件的内容 .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5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63. 投标文件的编制 .63.1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63.2 投标价格 .73.
2、3 投标有效期 .73.4 投标保证金 .73.5 投标预备会 .8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3.7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84. 投标书的递交 .9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94.2 投标截止时间 .9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10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5. 开标与评标 .105.1 开标 .105.2 评标过程保密 .10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05.4 投标文件响应性的确定 115.5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116. 授予合同 .116.1 合同授予标准 .116.2 业主保留接受和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6.3 中标通知书 .116.4 合同
3、协议书的签署 .126.5 履约保证金 .126.6 合同生效 .123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序号 条款号 内 容1 1.3 资格标准:详见投标须知 1.3 条2 3.3 投标有效期:120 天3 3.4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以转帐方式单次缴纳,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开户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4 3.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套,副本 5 套,共计 6 套。正本单独包封,以便开标时使用。5 4.2.1投标递交至:广
4、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联系人:郭工电 话:020-38293607/185887075096 4.2.1 投标时间:日期:2017 年 月 日 时间:10:0010:30 7 5.1.1投标截止时间:2017 年 月 日 10:30开标时间:2017 年 月 日 10:0010:30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第 卷 投 标 须 知1. 总则1.1 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 “业主”指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2) “项目工程师”指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委托的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单位
5、负责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3) “投标人”指向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4) “供货商”指被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车辆、牵引系统、信号系统的供货商或单位;(5) “招标文件”指由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6)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7)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2 招标说明1.2.1 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工作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
6、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单位承担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确保本项目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完成。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业主负责制。1.2.2 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业主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合同将作废标处理或终止合同,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2.3 本次招标,不限定投标人选用何种定额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1.2.4 本招标业主特别要求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以及主
7、要的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投标文件相应部分的编制工作。1.2.5 业主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并同时递交电子文件:用“Microsoft Excel ”制作的投标报价清单,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方案说明书。电子文件使用 CD-R 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电子文件必须按经济标书和技术标书要求进行区分,并分别与标书正本包封一起。1.2.6 对本招标工程的说明及工程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的相关章节。51.2.7 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招标公告、投
8、标资格预审、项目招标公告、发售标书、标前预备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澄清、发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1.3 投标资格要求1.3.1 详见招标公告。1.4 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1.4.1 本项目不设现场考察,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组织到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1.4.2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 、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1.
9、4.3 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业主现有的资料。业主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4.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内容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 2.3 款发出的补充资料:第卷 投标须知第卷 合同条件第 1 章 合同协议书第 2 章 合同条款第 3 章 合同附件第卷 投标文件格式第卷 评标办法2.1.2 投标人应认真检阅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业主有权
10、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业主。2.2.2 业主在投标截止期 17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将在投标截止期前 15 天以书面函件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投标人务必在这一天前到标书售卖处向业主6签收此书面答复,逾期不签收的视为送达。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前,业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
11、业主,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照本须知第 4.2.2 款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4 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费限价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概算总造价 (万元) 招标控制价 (万元)1 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 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 63200 8203. 投标文件的编制3.1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书、经济标书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组成:(a)投标申请公函;(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c)营业执照复印件;
12、(d)资质证书复印件;(e)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f)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技术标书:(a) 投标函(技术)(b) 合同条款响应性承诺书(c) 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d)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概 况 ( 文 字 叙 述 )(e)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表 ( 附 框 图 )(f)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业 绩 表 ( 附 证 明 材 料 :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甲 方 证 明 )7(g)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表(h)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 附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年 龄
13、)(i) 项 目 管 理 资 质 附 件 ( 包 括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毕业 证 、 职 称 证 等 ; 其 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等 )(j) 项目管理服务设备清单(k) 本 项 目 管 理 大 纲 及 实 施 方 案(l)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经济标书:(a) 投标书(经济)具体内容要求按第卷投标文件格式填写。3.1.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内容项目不能变化) 。3.2 投标价格3
14、.2.1 本合同的招标范围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服务范围。3.2.2 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费是以投标人提交的报价清单为基础。3.2.3 投标人对项目的各项报价必须以招标文件资料为依据;3.2.4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服务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3.2.5 除合同规定调整外,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3.2.6 投标文件的价格全部用人民币表示。 3.2.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内,超出此标准的投标将被否决。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 5.1 款所说的标书递交截止期限起(前附表第 2 款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3.3.2
15、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 3.4 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不少于前附表第 3 款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必须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3.4.2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证明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必须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否则为废标。
16、投标保证金金额和要求见前附表第 3 款规定。83.4.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业主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3.4.4 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日起 28 天内。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3.4.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b)投标人不接受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评标价(c)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c.1) 签署合同协议;或(c.2) 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3.5 招标答疑3.5.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
17、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3.5.2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3.5.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7 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6.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 3.1 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3.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3.6.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
19、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否则均视为废标。3.7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3.7.1 投标文件应按资格审查、经济和技术分开装订成册。经济标书仅包含报价和报价分析内容,其它内容按招标文件第卷投标须知 3.1.1 条要求分别装订到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标书中。3.7.2 技术标书、图纸、文字说明中均不应出现任何有关报价的内容,如出现则投标文件按对招9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处理。3.7.3 投标书的规格:统一 A4 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 7 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转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 。使用不锈钢书订或拉线装订,装订时
20、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3.7.4 投标书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 1 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 ,页号正面在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3.7.5 图纸的整理: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 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 1 开始打印页号。4. 投标书的递交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4.1.1 包封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投标文件(共 6 包、独自分开):(1)资格审查文件正本(1 本) 、资格审查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2)资格审查文件副本(
21、5 本)一起包封为一包;(3)技术标书(必须有未写报价的投标函)正本(1 本) 、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一起包封为一包;(4)技术标书副本(5 本)一起包封为一包;(5)经济标书(必须有写明报价的投标函)正本(1 本) 、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6)经济标书副本(5 本)一起包封为一包。4.1.2 包封都应:(a) 写明业主的名称和地址;(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i) 项目(填入项目名称) ;(ii) 前不得开封。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4.1.3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
22、,业主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业主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2 投标截止时间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5 款、第 6 款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书交给业主。4.2.2 业主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 2.3 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04.3 迟到的投标文件业主在 4.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
23、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4.4.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 4.1 款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和发送。4.4.3 按照本须知 5.3 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4.4.4 根据本须知 3.4 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 开标与评标5.1 开标5.1.1 在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 7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凭法定
24、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 、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进行检验确认有效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授权代表未能在投标截止规定时间前签名报到,业主将按废标处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 4.4 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正本” ,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5.1.3 投标人的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撤回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5.1.4 业
25、主将准备开标记录,包括 5.1.3 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5.2 评标过程保密5.2.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5.2.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和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5.3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11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5.4 投标文件
26、响应性的确定5.4.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和评标专家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5.4.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5.4.3 投标人应认真对待投标书的真实性,投标书中所附的各种支持材料不允许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单项得分为零。5.4.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清单格式进行报价,除了标书清单报价,业主不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报价说明(比如降价函、报价补充说明、优惠报价说明等等) 。5.5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5.5.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将严
27、格按照经业主招标机构审查批准的评标办法执行。5.5.2 在评价与比较时,评标专家将按照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5.5.3 业主和评标专家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业主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6. 授予合同6.1 合同授予标准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规定评为最适宜的投标人,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业主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6.2 业主保留接受和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 6.1 款的规定,业主在授标前
28、任何时候有权根据主管部门指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6.3 中标通知书6.3.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6.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以评标价作为中标价。6.3.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 6.5 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126.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在通知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同时,业主将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派代表前来最后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签约的时间
29、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指明。6.5 履约保证金6.5.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14 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6.5.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6.5.3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 6.4 款或 6.5 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6 合同生效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6.7 其他费用6.7.1 中标人应根
30、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6.7.2 招标代理服务费(1)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 140 号华港商务大厦西塔 25 楼,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嘉禾支行,户名: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01490053052501852)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包含:招标代理费、资审和评标专家费、招标公告报纸发布费等。招标代理费参考(计价格20021980 号)计取,资审和评标专家费、招标公告报纸发布费按实际发生计取。(2)中标人不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由招标代
31、理机构提出申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中先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不够则保留追索的权利;如有超出的部分则退还中标人。(3)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以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4)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以人民币支付。13第卷 合同条件14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 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以下简称“受托方”) 为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的中标单位。现双方根据前述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受托方的投标文件,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1、下列文件被认为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委托方在招标期间所做的澄清和答疑文件等);(6)投标文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受托方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补充协议,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但是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或者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3、受托方的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见 委 托 方 招 标
33、文 件 和 受 托 方 投 标 文 件 。4、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及的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5、根据本项目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受托方应履行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内容,接受委托方对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的服务。6、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8、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盖章且委托方收到受托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委托方: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
34、限公司 受托方: (中标单位全称) 15(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16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关于所委托项目所达成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含委托方在招标期间所做的澄清和答疑文件等) ;投标文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受托方在
35、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补充协议,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 “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3) “服务”系指受托方须承担的广佛地铁车辆增购项目技术咨询、生产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5) “委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需要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6) “受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
36、款中指明的提供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7) “车辆厂”指承担广佛地铁增购车辆的制造单位。(8) “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供货商”指承担广佛地铁增购车辆车载信号系统的供货单位。(9)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需要进行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工作的现场。(10) “天”指日历天数。2 标准本合同下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3.1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由委托方或代表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
37、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173.2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受托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 3.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委托方的财产。如果委托方有要求,受托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委托方。4 专利权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参与受托方工作内容及使用受托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的任何时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或仲裁。5 履约保证金5.1 受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并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
38、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由委托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或支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经委托方认可。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委托方因受托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3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委托方将把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受托方。6 委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6.1 委托方有对车辆选型、技术规格、供货计划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6.2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按照投标时的承诺保持机构的人员稳定。6.3 委托
39、方应向受托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咨询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6.4 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等。6.5 在监造项目开展前,委托方应将受托方及其监造组织、监造内容、监造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车辆厂。6.6 委托方应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将业务需求、业务流程描述、机构设置及职能、机构和业务分布的资料以及以上任何变化调整的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受托方应做好上述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6.7 委托方应在与车辆厂的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职责,并要求车辆厂接受受托方的监造,委托方应要求车辆厂保证按照项目监造规范的要求提交项目各阶段的计划、方案、报告和质量标准、项目进展状态及
40、文档。6.8 若车辆厂对受托方的任何计划、建议和评估意见持有异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及时协商,18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委托方的名义给予车辆厂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受托方。6.9 委托方应按照项目咨询及监造规范对受托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交的一切事宜及时答复,重大问题给予书面答复。6.10 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受托方和各级咨询及监造人员的咨询及监造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监造进度报告及咨询及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6.11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调换不称职的咨询及监造人员。6.1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如因受托方自身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委托方还有权解除合
41、同。6.13 委托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保量地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项。7 受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1 受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就合同约定的项目,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为委托方提供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并对委托方负责。7.2 受托方有对包括车辆选型、车辆规格、车辆制造、车辆制造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的建议权。7.3 受托方应对车辆选型、设计、制造、联调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书面建议,在取得委托方同意后执行。7.4 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7.5 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负责人和咨询及监造组织机构,主要咨询
42、及监造成员名单及监造计划。7.6 受托方提出项目咨询及监造服务的执行规范、计划及各种建议,并提交委托方审查和批准。通过委托方审查批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遵守此规范和计划。7.7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咨询及监造服务范围对项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并应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7.8 受托方应根据车辆厂提交的各种计划和方案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相应的监造情况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这些计划和方案在得到委托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7.9 受托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证咨询及监造人员到位,并保证咨询及监造人员按照时间计划参加与
43、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活动。7.10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有权要求车辆厂完全遵照项目监造规范执行。7.11 受托方有权要求车辆厂对所提交的各种工作成果(计划、设计方案、图纸、报告等)进行解释和澄清。197.12 受托方不得与车辆厂达成任何与本项目相违背或损害委托方利益的协议或承诺。7.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如因受托方自身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7.14 受托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委托方。在咨询及监造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编制设备、设施和剩余物品清单,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此类设备、设施和剩余物品的移交。7.15 受托方应在车辆采
44、购合同执行各阶段对车辆制造厂的支付申请按照车辆采购合同要求进行审核确认。7.16 受托方应当自广佛地铁增购的全部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委托方要求的完整档案资料并经委托方认可。8 咨询及监造服务依据8.1 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咨询及监造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8.2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8.3 咨询及监造服务合同及委托方认可的其它咨询及监造工作文件;8.4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8.5 依法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或协议。9 咨询及监造服务执行9.1 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5、15 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或委托方办公场地成立项目部并保证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受托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则应根据合同任务要求经与委托方协商,且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同等资质人员。9.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按规定及时补做书面通知。9.3 在执行项目技术咨询过程中,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作为委托方代表参加车辆、牵引系统、信号系统车载设备等合同谈判、设计联络/审查、关键部件首件检查、出厂验收等工作时,所产生的路费、食宿等依据委托方与车辆、信号系统供货商采购合同,由车辆、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供。9.4 在执行项目
46、监造过程中,受托方有权在车辆厂的处所实施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并在车辆厂的处所对车辆厂的工作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车辆厂应为受托方提供合同执行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技术文件、图纸、必要的检测工具、食宿及交通便利等,受托方应保证20以上设施及资料的完好和及时归还。其余费用自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10 人员的更换10.1 委托方人员的更换:如委托方需更换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主要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10.2 受托方人员的更换:1) 如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主要咨询及监造工作人员的更换,受托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说明更换原因,经委托方同意后更换同等资质人员;2) 如因委托方原因要
47、求受托方更换职员,则委托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详述更换理由,受托方应无条件执行。11 保密原则对于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业务流程和文件,受托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有意或无意识地披露或泄露,已通过其他方式广为人知的信息与文件除外。12 违约责任12.1 委托方违约1)委托方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与受托方协商解决。2)委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方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受托方尚未开始工作,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合同款;如已开始工作,委托方将根据受托方的实际工作量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款项。12.2 受托方违约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
48、组织保证,影响履行职责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履行职责,撤换不称职人员,或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直至解除与受托方的合同关系,对于委托方前述权利的行使,受托方无异议。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委托方将保留追究受托方责任的权利,同时受托方应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具体减免金额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无异议;如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还应予以赔偿。3)合同生效后,受托方如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己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相应责任。4)受托方应在招标文件任务需求书要求的主要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并提交相应工作成果。受托方逾期完成工作及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 1 日,应支付违约金 1 万元;逾期超21过 15 日,委托方除应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外,委托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5)在服务期限内,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部主要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未经委托方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对项目部主要人员作出调整。受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人;受托方擅自更换其它主要人员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2万元/人;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受托方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