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艾滋病药物遭遇专利战 娄宁 利托那韦和洛匹那韦同属于 HIV 蛋白酶抑制剂, 都是由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下称雅培公司) 开发的艾滋病治疗药物, 是全球公认的一线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专利药物, 曾经位列年度全球抗感染药销量之首。2004 年, 雅培公司在我国提交了含有利托那韦或利托那韦与洛匹那韦联用的固体分散体剂型的发明专利申请, 名为“固体药物剂型”, 该申请于 2012 年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号:ZL200480024748.X) , 2013 年, 该专利的权利人变更 ABBVIE 公司 (艾伯维公司, 又称雅培生命, 自雅培公司拆分) 。由于雅培公司的专利几乎覆盖了利托那韦与几乎所有已知的
2、 HIV 蛋白酶抑制剂的所有可能的组合, 该专利的同族专利在欧洲引发多起专利权异议案件。在我国, 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下称罗氏制药) 于 2013 年和 2014 年先后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应予全部无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目前, 此案在二审中, 截至发稿, 尚未开庭。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业内专家认为, 医药行业的专利战激烈程度由该案可见一斑, 医药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 做好跟进设计、交叉许
3、可, 医药市场仍有巨大潜能。抗艾药物引发关注利托那韦是一种人免疫缺陷病毒-1 (HIV-1) 和人免疫缺陷病毒-2 (HIV-2) 天冬氨酸蛋白酶抑制, 其口服溶液制剂于 1996 年首次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2013 年, 世界卫生组织将利托那韦/洛匹那韦列为 3 岁以下儿童一线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药物、对成人和青少年进行二线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首选增强型蛋白酶抑制剂之一。2009 年, 利托那韦/洛匹那韦复方制剂的全球销量达到 13.66 亿美元, 位列当年抗感染药销量之首。利托那韦的上市为雅培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从化合物研发之初便开始构建的专利网也不断受到挑战。涉案专利“固体药
4、物剂型”就是利托那韦的核心专利之一,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包括医药企业、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服务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涉案专利在国外的同族专利在欧洲也引发多起专利权异议案件。具体而言, 专利说明书中仅仅提供了 4 个利托那韦与洛匹那韦联用的实施例, 不能证明单独使用利托那韦、联用利托那韦和洛匹那韦的效果。此时, 垄断式地保护利托那韦与所有已知的 23 种 HIV 蛋白酶抑制剂的所有的联用剂型, 对其他制药企业在该领域的研发和经营构成完全不合理的约束。虽然涉案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并没有专利侵权纠纷, 但从全球范围看, 涉案专利在国内的无效宣告请求是这些专利权异议、专利权无效争议案中的一
5、个案件。”罗氏制药代理人、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柏楠表示。整体考量全部无效同为艾滋病治疗药物的原创药物研发企业, 专利权人 ABBVIE 公司和请求人罗氏制药在这一领域均拥有诸多专利, 具有强大的专利战实力。罗氏制药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包括了专利法第 33 条、第 26 条第 3 款、第 22 条第 3 款等在内的几乎全部无效条款。根据该案合议组介绍, 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权利要求书中组合物的理解和创造性的判断。合议组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依据证据的组合, 对权利要求确权阶段如何解释进行了客观认定, 同时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相反技术启示的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商业成功的要求。合
6、议组认为, 对于技术启示, 应整体考量现有技术全部内容, 而非局限于最佳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证据中公开的其他种类的具体表面活性剂并不一定会构成负面技术启示;对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以及根据现有技术可以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 都不能证实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此外, 关于商业成功和创造性之间的关系, 虽然该具体药剂取得了商业成功, 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和该具体药剂之间在工艺、辅料等各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 且专利权人具有一系列专利池, 无从得出其具体制剂必然对应于本专利的技术, 也无从判断商业成功是由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导致的。“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 或基于
7、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 或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 涉案专利并未作出实质贡献是显而易见的, 不具有创造性。另外, 涉案专利本身也存在实验数据太少且实验变量偏多的问题, 从而使得实验数据的解读有多种可能性, 专利权人无法合理排除对其不利的解释, 进而无法证明其声称的技术效果成立;此外, 专利权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权利要求覆盖的数量巨大的技术方案能取得怎样的技术效果。”罗氏制药代理人、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珍表示, “最终涉案专利被认定为不具有创造性的决定是正确的, 且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无效决定认定专利缺乏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献是 ABBVIE 公司早期的其他专利申请。ABB
8、VIE 公司在后续的研发过程中, 意外地发现了在稳定性和吸收性上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利托那韦片剂药物辅料的组合, 应该具备创造性。”ABBVIE 公司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文平表示。“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技术效果数据, 也有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 在没有相反实验数据的情况下, 基于信用原则, 应该认可数据的效果及基于效果数据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将坚持观点并继续二审程序。”陈文平表示, 此案中专利权人认为实验数据能证明本专利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后续司法程序能进一步明确对实验数据的具体要求。半是机遇半是挑战药品行业的投入大、周期长,
9、 平均投入几十亿美元才能研发出一个新药, 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原研企业, 还是行业竞争对手、仿制药企业, 药物开发专利先行是基本要求, 医药行业尤其应大力鼓励创新。医药企业专利申请是否有特殊性, 应注意哪些问题?对此, 业内人士各有心得。林柏楠表示:“专利保护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 专利制度应建立在高质量专利的基础上。这要求不具备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应该予以驳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授权专利的专利权应该被宣告无效。”张雪珍则认为, 该案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实质贡献, 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并且其实施例数量太少、变量偏多, 不能证明
10、专利权人拟证明的技术效果。这应该是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需要注意、应该避免的问题。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研究员曹津燕表示:“专利复审委员会执行的专利审查标准是客观、统一的, 在专利无效的挑战和防御中, 决定胜负的关键在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授权文件本身是否存在致命的缺陷, 以及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有事实基础和足够证据支持。”曹津燕认为, 该案反映出医药行业中与专利相关的一些普遍问题。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专利这一工具, 曹津燕表示:“对原研方而言, 应重视前端的专利布局和专利申请工作。很多专利申请人关注点主要在研发上, 对专利重视程度不够, 不愿意投入时间和资金来打磨好
11、专利申请, 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可以了。到了专利权无效宣告或专利侵权诉讼阶段, 才开始不惜代价地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可是, 如果申请文件本身就存有重大缺陷, 到了这一阶段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也是于事无补。为了保证专利权的稳定, 实现专利的价值, 在前端积极投入、精心布局, 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曹津燕认为, 对于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一方, 虽然挑战现有专利使得其有机会获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但其要经受的考验依然非常严峻。比如挑战现有专利需要寻找到确凿的证据, 并且需要等待多轮司法程序的判决来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仿制药企业若想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除积极发起专
12、利挑战外, 还应考虑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 积极研发, 做好企业的专利战略规划, 尽早开展专利布局, 走仿创结合的道路。例如可以考虑通过METOO、MEBETTER 方式进行药物研发, 设法获得具有重要价值的选择发明成果, 形成自有专利, 来实现与原研企业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在医药领域的专利战中, 机遇与挑战并存, 胜利属于不懈努力的创造者。在“固体药物剂型”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 涉案专利药物用于治疗艾滋病, 该药物受到国际市场的广泛关注。该案无效宣告决定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相反技术启示的认定。该案中,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反向教导, 因而不存在得到该发明的技术启示。合议组
13、给出了创造性判断中的如下认定标准:区别特征未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并不意味着给出了反向教导;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教导了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以采用该区别特征, 无论是否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 通常都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选择该区别特征的正向技术教导。就技术启示而言, 应整体考量现有技术内容, 证据 6 中包括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实施例两部分, 其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的优选部分表面活性剂即属于涉案专利的表面活性剂, 但其实施例的表面活性剂 HLB 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合议组经整体考量, 认为涉案专利并未证实 HLB 值为 10 是一个会发生质变的临界点;证据 6 整体上已经给出了选择涉案专利的表面活性剂的启示, 而无需其在实施例或最佳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这些表面活性剂。证据 6 中公开的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具体 HLB 值的表面活性剂, 以及实施例中的具体表面活性剂并不会构成负面技术启示。(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