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 江 西 九 丰 能 源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 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2、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 规定 第 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3、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2(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 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 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若所订立的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4、通过。第 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5、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七条 公司发生除日 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3(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
6、(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7、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
8、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4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第 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9、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 十一 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十二 条 董事会应当 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十三
10、 条 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十四 条 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11、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5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十五 条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12、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十六 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13、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十七 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 十八 条 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与通知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6 第 十九 条 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
14、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二十 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二十 一条 召集人将
15、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第 二十 二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16、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 二十 三条 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7(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二十 四条 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17、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 二十 五条 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二十 六条 公司董事 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第 二十 七条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18、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 二十 八条 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 二十 九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19、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8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三十 条 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委托人为法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第 三十 一条 委托书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三十 二条 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无效:(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第 三十 三条 因委托人 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代理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21、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 三十 四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三十 五条 召集人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9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22、,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三十 六条 股东大会 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三十 七条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23、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三十 八条 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十 九条 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 确的答复。第 四十 条 股东大会审 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
24、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第 四十 一条 对股东或 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0(四)其他重要事由。第 四十 二条 股东大会 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 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第 四十 三条 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25、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四十 四条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26、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 四十 五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和决议 第 四十 六条 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1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27、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 四十 七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 四十 八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
28、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四十 九条 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29、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2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五十 条 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
30、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 五十 一条 股东大会 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依据有关
31、规定予以公告。第 五十 二条 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五十 三条 除公司处 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五十 四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3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32、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 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 五十
33、 五条 股东大会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 五十 六条 除累积投 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34、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 五十 七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 五十 八条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 五十 九条 股东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4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35、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股东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 六十 条 股东大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六十 一条 股东大会 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36、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 六十 二条 股东大会 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 六十 三条 会议主持 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 六十 四条 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3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 六十 五条 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 六十 六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 六十 七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5 第 六十 八条 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8、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 六十 九条 会议签到 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 七十 条 董事会秘书 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录、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第 七十 一条 股东大会 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
39、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 七十 二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 七十 三条 本规则修 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第九章 附则 第 七十 四条 本规则未 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
40、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秘书负责。第 七十 五条 本规则所 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具有价值创 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 商 16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 七十 六条 本规则所 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 七十 七条 本规则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第 七十 八条 本规则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第 七十 九 条 本规则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