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咸 亨 国 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 意 见 书 国 枫律 股字2022A0536 号 致:咸 亨国际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2、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 据 规 则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3、责任。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十九条和 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召 集、召开的 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 2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 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经 济参考 报上刊登了 咸亨国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4、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经 查验,本次 股 东大会审 议的 议案符 合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0 月
5、17 日 14:00;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 889 号 E10 室。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 师查 验,本 次 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 程 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 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出 席会 议人员 的资 格 根据公 司法 证 券 法 规 则、公司 章程 及关于召 开本次 股东 大 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6、1.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聘请的律师。3 4 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303,605,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996%;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7、人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 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均为对 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四、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
8、审议 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1 表决通过了 关于公司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03,6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 表决通过了 关于公 司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03,6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 出
9、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 表决通过了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4 表决结果:同意 303,6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和 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