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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村落文化对当代村规民约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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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二元村落文化对当代村规民约的影响北岩镇岳泉村村规民约为例内容概要村规民约是农村自治条件下的产物。自治代表了国家权力对村落的影响。同时村落内生的秩序,包括风俗和伦理也对村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以山东省某村为例,详细分析了这两种文化即二元村落文化如何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文本构成和执行。希望能给村民自治在农村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关键词村规民约、国家权力在农村、村落内生的风俗和伦理目录正文2(一)概念界定2二元村落文化2村规民约3(二)奎聚街道4(三)北岩镇岳泉村5文本分析6村规民约的执行8(四)总结11附:北岩镇岳泉村村民公约第 2 页 共 11 页正文在中国古代历史上,

2、县级以下多是依靠宗族,家族或其他的组织来维持的。各种类型的村规民约是在漫长的历史积淀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治理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直接进入农村,民间性的组织,如宗族、家族被当作封建残余无情的摧毁了,随之作为维系这些组织运转的村规民约也在一次次的革命中从形式上消失了。 i自 20 世纪后期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政权在体制上设置乡、镇一级,村级设立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秩序和社会治安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一些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政府对这种状况往往也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力图建立村民行为规范和村级组织行为规范,于

3、是村规民约便在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而且往往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 ii我们现在所讲的村规民约,是在社会主义农村中,农村干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在农村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后,这一传统形式获得了新的生命,成为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历史发展到现在,村规民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国家权力的影响,在国家的视野下发挥着作用。但是村落内生的秩序并不会因为革命运动而完全消失,它也对成文的村规民约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二者的影响到底多大,我们无从得知。所以村规民约在二元村落文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自身的独有的特点,这也是研究这种影响作用的

4、意义所在。(一)概念界定二元村落文化谈到村落文化,首先文化是一个巨大的概念,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我只在此引用“文化”的一个定义, “就一般意义而言,所谓文化就是一群具有同一独特生活方式的人,所特有的一组价值、现实观和行为模式。之所以独特,是在于文化的意义是赋予的,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选择某方面的行为和经验加以强调。”iii当然还有一个“村落”的概念。李银河在她的生育与村落文化中是这样描述的:“村落才是当今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村落文化才是目前中国农村最具特色的文化形式,才是对目前中国农村社会及人的行为最具概括力及解释力的一个概念。 ”iv由第 3 页

5、 共 11 页此引发出这个组织的文化意义, “所谓村落文化是相对于都市文化而言的,它指的是以信息共有为其主要特征的一小群人所拥有的文化(包括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 。 ”而一些学者更强调“村落”的地域特点。 “村落文化就其所依存的社会结构基础而言,主要地是与共同体的概念相联系的。 ”v 如上所述, “共同体”在农村一方面表现为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和家族,另一方面表现为地缘关系的行政村落。在这个前提下,学者李人庆提出, “由于在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着以地域为基础的排他性的村级基层组织和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它既强调地域共同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更反映了国家权力渗透到村庄一级,通过对村庄的控制、干预和意

6、识形态下的制度安排对村落文化产生的影响。村落文化是反映当前中国村落制度结构特征的一种文化形态。村落文化是一个理想型的抽象概念。它是反映中国农村转型中的文化的概念范畴。它力图打破传统微观的社区研究的村落文化以地域和生态为基础的概念范畴,使其更适合于宏观和微观视角的应用与沟通,并使之在概念内涵上更具分析和发展的潜力,成为把握和分析当今中国转型中的乡村文化复杂图景的有力的概念工具” vi。也许村落的地域观点更能体现出中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传统中国的宗族和家族观念贯穿着中国的历史进程。马克斯韦伯指出, “皇室统辖力的微弱,造成了居住在城乡的中国人实际上的自我管理的局面。就像宗族在乡村地区所扮演的角色

7、一样在乡村地区,宗族将那些不属于任何宗族者,或至少不属于任何古老且有了的宗族者都纳入控制的范围” vii 随着建国之后政府对农村管理的官僚化,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权力在村落日渐渗透。 “国家权力特指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 ”viii 村民的行为更大程度上是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而不像从前,日常的行为约束来自村落内部的风俗和观念。比如说大炼钢铁,比如说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现代意义上的村落文化具有其二元性村落内生思维与国家权力并存。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 “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清末民初曾盛极一时,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

8、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有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民国时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的萌芽。 ”ix村规民约在历代的推崇中完善。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人们在儒家礼教思想的熏陶下,希望平静安定的生活,一些村落内部的矛盾更倾向于内部解决。而诉诸法律便是劳师动众第 4 页 共 11 页的事情了。但是矛盾的内部解决并不意味着任意或随便。村规民约的产生由此开始,在国法之外柔和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

9、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村规民约就是群众自己制定的一种守则或公约,是全体村民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就农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问题,提出并制定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农村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组织形式,是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应遵循的规章。 ”x在这里村规民约是书面形式的,包括各村名称不同的村民公约 、 村规民约等。同时我们在讨论现代的村规民约时,应看到其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对村民有约束力,而无强制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

10、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是一村群众自己讨论协商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条文,而法律则是国家机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村规民约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先进分子的带动来维持,但它在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同时,仍可辅之以群众认可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制裁。(二)北岩镇岳泉村昌乐县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县级市,位于渤海莱州湾南岸,市域面积 1578.7 平方公里,耕地 110 万亩。下辖 13 处乡镇、两个街道办事处,814 个行政村,总人口 68.28 万人。奎聚街道包括市区和市郊五十七个村(居)委会,管辖区内以农村村落居多。这些农村村落

11、一般按照姓氏区分各个自然村。但是几百年的居住及相互通婚使各村村民之间的关系亲密,人们总是能够通过千丝万缕的亲戚关系,证明甲乙并不陌生。昌乐县政府在 2003 年 7 月提出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各村在自己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特色的、反映村容村貌的规约。由于岳泉村是昌乐县的模范村,县政府的干部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该村制定出的“村民公约”也应该是“模范”的。而“模范”的规定紧紧依靠村里的干部是不可取的,于是政府设计了一份北岩镇岳泉村村民公约 ,作为岳泉村的指定文件,并在全县倡导学习岳泉村的活动。村干部对上级文件的接收是不需任何迟第 5 页 共 11 页疑的,其过程可简单到省略文件中明文规定的程

12、序。经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各村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在这里我们也不难发现,村落的治理是服从于县的政策的。村委会俨然退化为县政府在农村的下属机构。而村民只有在庆祝村民公约诞生的时候,才感觉到这件事情的存在,而他们并不会仔细阅读公约的内容。这其实是地方政府的权力在作祟。文本分析整体来说,北岩镇岳泉村村民公约包括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级组织及村干部;第三章,维护社会稳定;第四章,保护集体财物;第五章,服从公共管理;第六章,自觉履行义务;第七章,附则。涉及的范围广泛,管理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共空间的村委会、党支部、集体财物、公共卫生;包括私人领域的邻里关系、精神生活、殡葬、婚姻、赡

13、养等。既然研究的是二元村落文化对村规民约的影响,我们就按照这两个方面,把岳泉村的村民公约具体的分析一下:国家和政府权力在村规民约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中,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村民公约中遵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殡葬改革制度,村民死亡一律火化,并在村统一规划的公墓内入葬” ;村民自治是国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倡导的一项农村建设活动。它赋予村委会必要的权力, “第十九条 村民必须服从旧村改造规划及宅基地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划和规定的,村委

14、会有权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清理,一切费用由当事者承担,并给与 20-100 元罚款,在警示台曝光警示。 ”“第二十条 村民要服从村委会合理的土地调整计划。对不服从调整,私自抢占、抢种者,由村监委会限期其交回,没收所种作物,并按每亩给与 20-100 元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有抢占人、抢种人全部承担,并曝光警示。 ”村委会权力通过文本化明确获得,事实上是对村落中宗族和家族势力的彻底破坏。村民遵照村委会的决定,而不是宗族势力的统领。公民概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村民公约中第六章对村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作了总结和概括,包括参加由村“两委”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实行计划生育、站岗巡逻,维护社会安全、

15、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上缴税费、支持文教卫生的各项义务。从村民公第 6 页 共 11 页约的全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的权利并没有被重视。村民们自身甚至不会注意到自己的权利除了名义上的选举权和受限制的信访权之外所在。当然这并不能说是国家在倡导义务的优先性,地方政府在贯彻国家政策的过程中,仅仅为了治理而治理,并没有考虑到村民的利益。一位学者将类似的村约看作是“示范的契约” xi,只是“契约”本身代表的涵义更丰富一些,至少是双方的同意为前提。仅从语言上看, “第五条:村建委会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坚持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自治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优罚

16、劣、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规范操作、民主决策、严格管理。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其成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上级党委、政府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按规定的程序井陉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村民公约几乎是国家法律政策的缩影,且其用语现代化现象明显。当然并不是说这是很大的问题。但是明显的乡土性不足,导致村约多半成为一种形式文件。事实上这是公开的秘密。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在村落发展中的影子。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村规民约带有了行政条款的味道,而制定这些条款的是高高在上的一个政府部门。村落从其形成发展至今,一般都经历了数代的延传。从最初的宗族

17、治理开始,村落便发展了其自身的特点。尽管建国以后,国家关于农业、手工业和农村的一些政策,毫不留情的破坏了村落原有的生产关系,但事物内生的秩序总是会保留并影响自身的进展。村民公约中“第八条 村民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侮辱妇女,不准骂街,不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准扰乱公共秩序,置他人的工作或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第九条 村民要见义勇为,维护正义,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十条 邻里要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要平等相待,尊老爱幼,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尽赡养、抚

18、养、扶助义务的或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由村监委会批评教育。 ”这些条款表达的内容本就是村落习俗对村民的要求。 村民公约却将这些行为,由自觉遵守的道德的高度降低到强制约束的规定的层面。对于村民违反村规的失范行为,搜索一下村民公约 ,22 个“曝光警示” ,17 个“20-100 元罚款” ,还有其他不等数额的罚款。仔细回顾一下, “曝光”用媒体的语言说,其实是运用了群众舆论。宗族治理的时期,对于违反族规的成员,其劣行为族人所不齿,第 7 页 共 11 页进而失去在宗族中生活的自由和乐趣,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了吧。 “曝光”的作用其实类似。它意味着将村民的私人事务扩大化。中国人也讲究“面子” 。显

19、然这种方法对村民的约束力是极大的。但是“家丑不可外扬” ,对于违背伦理的村民们,村干部并不会真正的“曝光” ,通过“熟人社会”传播的信息,已足以使“异类”们感受到习俗和伦理的约束。即,这项惩罚的措施并不能落到实处,虽然它实质上起着作用。另一方面,适当的经济惩罚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是合法的。这其实与宗族社会的收回家产一样,只是一种惩罚违规者的手段。在村落社会中,村干部为所有村民所熟知。干部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熟悉到没有人肯放弃关系进行罚款。族长在宗族中的权力内生,至高无上;而村干部只是稍有威望的“外人” 。村民会质疑罚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样,村务问题也会有更多的人关注。而事实上,这个是村干部不愿意看

20、到的。相反如果这个处罚只是存在,却不实行,村民们就不会有动力去改变在他们意识中并不合理的村约。也就是说,这种惩罚方式是推行不下去的。事实上,村民出现矛盾时,调解是最重要的解决方式,而且这也是私下进行的,不会上升到违反“村民公约”的高度。村规民约的执行岳泉村委会的会计岳凤成提到基层的工作的艰难,特别是农村中涉及到分地的问题。农民们很在乎分地的过程是否公平。而他们的公平都是以自己为中心考虑的。没有标准的公平给基层干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他具体描述了村里分地的情况,包括分地的程序和结果等,以及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村民公约中对土地使用的规定:“第十七条 村民必须依法使用承包土地,严禁在承包地内建房、

21、挖土、采矿、建坟或将土地转作他用。如挖土,一推车赔偿 20 元,一拖拉机赔偿 100 元,情节严重交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如建坟,由村委会责令限期搬迁,限期内仍不迁出者,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强行将坟前如规划公墓内,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村民要服从村委会合理的土地调整计划。对不服从调整,私自抢占、抢种者,由村监委会限期其交回,没收所种作物,并按每亩给与 20-100 元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抢占人、抢种人全部承担,并曝光警示。 ”由于土地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村民公约中并没有过多地描述。事实上一切以即时的政府政策为指导,以村委会与村民的协商结果为处理意见。第 8 页 共 11 页

22、下面以 2003 年岳泉村重新分配土地为例,具体分析一下:2003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为求土地在全村事实上的平等,岳泉村在 2003 年秋种时,根据人口重新分配了全村的土地。岳泉村共 1043 人,分为八个生产小组(但村民一般沿用人民公社时的称呼,称为“生产队” ) 。土地整体上分为大田和小地。大田集中在堰南、堰北、西北、洼地。主要是因为这些土地的区域整体、面积较大,总体大约 840 多亩,人均 0.8 亩。小地或是因为被住房和果树园分隔开,或是因为地形和地势,面积较小,集中在村前和东北方向,人均 0.3 亩。分地时采取的方法与

23、历次分地时相同,具体为:(1)分配大田。八个生产小组的组长抓阄,随机选择各自小组的土地位置。在选定的区域内,小组内自行分配。内部分配时可以随机抓阄,也可以捆绑抓阄,组员可以选择自己的地邻;(2)调配小地。由于东北片的小地比较肥沃,浇灌方便,一般配与洼地和西北的村民。洼地的位置离村子较远。而西北的地质比较贫瘠。村前的小地配给堰南和堰北。虽然现在土地已经不是某些村民生存的必需条件,但是作为仅有的几项权利,村民一般不愿放弃土地。加之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特有的感情,农民很重视土地分配对他们的利益。于是分配过程中发生了诸多矛盾。2003 年 9 月 30 日,土地重新分配基本结束,各家将自制的木桩埋入,充当

24、地界。互为地邻的 A、B 两家在一天的不同时间各自播种了小麦。但是到第二天发现,B 的地界偏到 A 的范围中 10 公分。正常情况下每畦可以播 6 拢小麦,又由于地界形成时的误差,而B 播了 7 拢,A 只播了 5 拢。B 认为结果是由于双方的失误,所以由双方共同承担结果。维持现状一年,2004 年两家自行重新调整。A 认为 B 之前隐瞒实情,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双方僵持不下。秋种时间短暂,不能耽误了作物生长季节。第二天村委会介入此事的时候,村民已经各自有了大约的看法。关于土地分配,农民总是比较敏感,他们会根据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站在不同的立场,做出自己的评价。村干部在处理之前,有意无意地同多

25、名村民进行了交流,了解到村民的看法。最后做出这样的意见:后果是由于双方的疏忽造成的,理应共同承担责任,既然粮食已经播种好,第 9 页 共 11 页土地应该维持现状,否则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但是第二年的收成中,B 要付给 A 相当于半拢的小麦。虽然 B 对结果不甚满意,意图收获 7 拢小麦,但是理亏使他不能提出异议。A的情况类似。这件事情在岳泉村引起了很大的反应。村干部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中扮演了调停者的角色;处理的结果村民大都接受了。显然村民公约中的规定:“对不服从调整,私自抢占、抢种者,由村监委会限期其交回,没收所种作物,并按每亩给与 20-100 元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有抢占人、抢种人全部承担

26、,并曝光警示” ,并没有对村委会处理这件事情产生作用。实际中村干部考虑到更多的是村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和舆论,以及如何得到大部分村民的认同。于是,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虽然不能使所有人满意,但仍然是农村中温情脉脉的关系在作用,村干部和村民都在此事中参与了意见,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尽量公平的分配土地,在村民中间解决可能的问题。村民们做出判断时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平均”的思想是他们心目中默认的法则,包括当事人 A、B,一时的利益得失会蒙蔽个人,但不会是集体的行为脱轨。显然处理方法并不仅仅是“村民要服从村委会合理的土地调整计划” ,以村委会的决定为上,不考虑村民们的想法。村民公约中应强调出村委会在调解村民矛盾

27、时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短短的一句话不能涵盖这些意思。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出其他的几个结论:(一)岳泉村生产小组仍然沿用了建国后农村合作化时生产队的分组。行政组织的人为设置并没有完全改变村落中的人情和人际关系。 “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作为一个组织形态,在其内部和“生产小组”外部仍然都是传统的“熟人社会” xii。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 提到,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特别在农村里,人与人之间的熟识程度,使人们对彼此生活的一切了如指掌。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准确度是外人无法理解的。 ”

28、国家权力在深化对农村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很难逾越或打破这个结构。除非权力无视其存在,强行破坏这种机制。但这不会需要国家的绝对强制力,违反生产关系的生产力也难以维持长久,比如高级农村合作社的后期。另一方面,土地分配追求文件上的程序化,程序上的合法化,这些表面上的文件并不能指导土地分配。反而是经年积累的农村生活和基层工作的经验,保证了复杂过程的顺利进展。第 10 页 共 11 页(二)大田的随机选择是一种体现公平的方式,小地的“合理调整”是为了弥补土地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我想其实这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均田思想的一种延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富余,即使部分村民忽略了土地上生产的粮食的价值,但他们

29、不会轻视土地,不会简化种植粮食的过程。(三)村干部在这个过程中谋私利。分配土地中表现出的矛盾无非是资源占有孰好孰坏,孰多孰少的问题。村干部在调解的过程中会利用熟人社会的某些规则来处理。比如中国特有的“关系” 。个人在村落中的声誉和与村干部的关系极为重要。这似乎与宗族社会时长老治理宗族的格局相似。长老会根据众人,特别是自己对个人品质的判断,做出相应的决策。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推断,岳泉村的村民公约文本上多数是村委会对上负责的一种形式,更多的反映了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深入和渗透。这是村民自治条件下,文档管理的必然结果。但县政府并没有多余的时间对村民公约的实用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价和监督。现实中调解矛盾

30、的过程和结果,往往是村落内生的传统习俗和伦理在作用,这些在对上汇报时,表现在文字上和镇政府眼中的又是行政性质的。也就是说,村规民约的文本与村约的执行过程恰好比较完整地体现了村落文化的二元性国家权力和村落内生的思维。(三)总结国家权力和村落内生思维是村落文化发展的两个方面。当然我们并不能简单用好或不好,来评价两者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说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是一种约束,村落内生的秩序才是自由的。前者的作用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村落步入现代化;后者更倾向于维护村落的风俗和伦理,保持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也许我们可以说,只要对村落的经济和思想进步的,都可以吸纳为发展的途径。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提出的“建设

31、社会主义新农村”口号和实践都是对农村的支持。在这些政策背景下的“农村自治”给村民更好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供了条件。村委会可以根据政策和每村的实际情况修订现有的村规民约,继续为农村发展作贡献。当然村落的秩序不能因为这些而骤然改变,毕竟它跟现代都市中的冷漠是截然相反的。坚持这个立场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出村民现代意义上的规范的自我管理,体现出村委会对村民的服务和人文关怀。第 11 页 共 11 页这也是“村民自治”下农村发展的趋势。i 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以白村为个案吴毅、吴淼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57 页ii 同上 258 页iii 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陈吉元、胡必亮主

32、编 山西经济出版社 193 页iv 生育与村落文化李银河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57 页v 日本资本主义精神山本七平著 莽景石译 北京三联书店 1995vi 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陈吉元、胡必亮主编 山西经济出版社 193 页vii 马克斯韦伯 儒教与道教 , 转引自中国传统社会的中间组织及其功能周明田 江苏社会科学 2001 年 03 期 179 页viii 政治学概论孙关宏等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53 页ix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张广修 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8 卷 第二期 2000 年 6 月x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网 http:/ xi失衡的契约对一示范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分析于建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 中国农村观察2001 年 1 月xii 乡土中国费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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