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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章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27158 上传时间:2018-08-2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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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章程(试行稿)第一条 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以下 简称数理工程研究院)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广州中医药大学共同建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数理工程研究院的主管部门是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规范本数理工程研究院的组织和业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单位名称: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单位住所: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中心区商务办公 B 区 6楼 3 楼第三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依法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四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利

2、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五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宗旨是:通过建成处理生物医药海量信息数据能力强大的智能计算中心,在智能化中医辨证系统研究、中药智能信息网络平台、智能化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与辅助诊疗系统、中药智能化提取浓缩工程、中草药成分分离纯化与筛选评价、中药新药研发等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突破,成为中医药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先导。并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建设和发展,实现一批基于智能计算(OUA)的自主原创的中医药先导性关键技术在东莞松山湖园区的孵化培育与产业化,成为建设“广东 国际生命信息港 ”的发动机,催生一个与中医 药相关的新兴产业集群,促进东莞建设成为中医药

3、信息产业和中药制药产业领先的中医药强市,进一步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成为东莞市新的主导产业。第六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智能计算服务、新药研究开发、制药设备开发、成果孵化、技术转让、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工程服务;企业委托的产品检测、新药开发、生产技术改造服务;中医药信息服务和中介;人才培养、培训;中药保健品及保健食品研发。第七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出资。第八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广州中医药大学双方共同投入组建,总投资额为 6000 万元。其中, 东莞市政府以 3000 万元启动经费的方式予以投入,享有数理工程研究院 50的股权;广州中医

4、药大学以品牌、人才团队、科技成果等折合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方式予以投入,享有数理工程研究院 50的股权。第九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第十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设立理事会,由 东莞市政府、广州中医药大学的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是数理工程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 7 名理事组成,其中东莞市 3 人,广州中医药大学4 人。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由广州中医药大学推荐;理事会设副理事长2 名,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推荐;理事会设秘书 1 人。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权为:

5、(一)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章程以及数理工程研究院章程修改案;(二)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方案;(三)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四)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参股、控股、全资投资独立法人计划,以及重大资金运作计划等;(六)审定数理工程研究院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七)聘任和解聘数理工程研究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八)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九)对数理工程研究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提取决议;(十)其它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 议。

6、若有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 3 位以上理事会成员、或院务委员会提出,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主持。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理事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理事会会议用中文详细记录,形成会议决议,并由出席理事(或代理人)审阅、签名并归档保存。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会一致通 过,其它事项由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数理工程研究院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二)数理工程研究院的终止、解散;(三)数理工程研究院注入资金的增加、变动;(四)数理工程研究院与

7、其它组织的合并、联合。第十七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广州中医药大学推荐提名,由理事会聘任,任期 3 年,可连任。第十八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 职权:(一)主持数理工程研究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二)研究和探索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创新运行机制和体制,拟定战略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和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三)提名数理工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报理事会审议聘任;(四)负责组建院务委员会及其成员分工;(五)拟定数理工程研究院机构设置,经院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六)组织制定和修订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具体管理规章;(七)拟定数理工程研究院上年度工作报告、新年度工作计

8、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八)聘任或解聘除章程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院长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和规范工作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数理工程研究院利益,不得利用在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和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十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不核定事业编制,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按企业化管理模式招聘人员,并实行流动编制和固定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第二十一条 流动编制主要是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以推荐函的方式向数

9、理工程研究院推荐,按相关程序考核,并依据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聘任;其中人事关系在举办单位的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相关法定福利和保险仍由原单位负责,研究院参照相关条例适当给予经济补贴。第二十二条 固定编制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由数理工程研究院根据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数理工程研究院考核后择优录用。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数理工程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相关的福利和保险、辞聘等人事管理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法人代表由院长担任。第二十四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五条

10、 数理工程研究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数理工程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六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应当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 数理工程研究院账簿,数理工程研究院应对查阅提供方便。第二十八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每月应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以及财务说明书,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财务报

11、表、财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分别报送数理工程研究院理事会、松山湖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三十一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参照东莞市及广州中医 药大学相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原则上不实行分红。第三十二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编制人员 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应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的财务收支 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予以终止:(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数理工程研究院无法继续开展业务;(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

12、关闭;(三)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第三十六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需终止时 ,应在十五天内由理事会负责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 清算期间,数理工程研究院 应停止新的业务活动。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清算,对数理工程研究院财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算,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 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数理工程研究院终止。第四十条 数理工程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符的;(二)数理工程研究院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按程序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举办单位: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办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二 OO 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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