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28/31/33/36/37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SK Tower,6A Jianguomenwai Avenue,Chaoyang
2、District,Beijing 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3、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
4、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
5、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7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红萍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
6、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87,951,76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6873%;法律意见书 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27,884,6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2168%。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115,836,4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904
7、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