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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8牧高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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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9 牧 高笛 户外用 品股 份有限 公司 关 于签 订募集 资金 专户存 储三 方监管 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募 集资金 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 号)以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55 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2、 股)股票 1,66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6.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3,215,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5,070,000.00 元 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28,145,3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3 月 1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060 号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二、募集资 金专 户存储 三方 监管协 议 签订情 况和 募集资 金专 户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3、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3 月1 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共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 用途 账号 金额 1 中

4、信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衢州 分行 牧高笛“一 站式”营销渠 道建 设项目 8110801012900982080 162,129,200.00 2 浙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衢州 分行 牧高笛 O2O 管理系统及 信息 化建设项目 3410020010120100116715 18,809,800.00 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衢州支 行 牧高笛 仓储 中心及产品 展示 厅项目 13810154740012287 31,501,000.00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衢州分行 补充流 动资 金项目 33050168350000000217 32,775,300.00

5、 注:募 集资 金账 户存 储金 额大于 募集 资金 净额,原 因是募 集资 金账 户存 储金 额包含 了尚未扣除 的其 他发 行费 用。三、三方监 管协 议 主 要内 容(一)牧高笛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衢 州 分 行 签订的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主 要内 容如 下:“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900982080,截至2017 年3 月1 日,专户余额为 16,212.9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 方 授 权 丙 方

7、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施 继 军(身 份 证 号:31010419700812483X)、云 波(身 份证 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 随 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 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

8、金总 额扣除 发行费用 后的净 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

9、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二)牧高笛与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衢 州 分 行 签订的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主 要内 容如 下:“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3410020010120100116715,截至 2017 年 3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1,880.98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 方 牧高 笛 O2O 管理 系统及 信 息化建设 项目募 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10、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11、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施 继 军(身 份 证 号:31010419700812483X)、云 波(身 份证 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 随 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 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12、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

13、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三)牧高笛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衢 州 支 行 签订的 三 方 监 管协 议主 要内容 如下:“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 简 称“专户”),账 号 为13810154740012287,截至 2017 年 3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3,150.1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14、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施 继 军(身 份

15、证 号:31010419700812483X)、云 波(身 份证 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 随 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 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6、 20%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17、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四)牧高笛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衢 州 分 行 签订的三 方 监 管 协 议主 要内 容如下:“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33050168350000000217,截 至2017 年3 月1 日,专户余额为3,277.5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18、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施 继 军(身 份 证 号:31010419700812483X)、云 波(

19、身 份证 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 随 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 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20、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牧高笛 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3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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