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刘晓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各方面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 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司法界各部门的共识。文章通过阐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现有理论学说和其价值体现, 深入讨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以期对推动该制度的实施有所裨益。关键词: 国家补偿制度; 理论基础; 价值体现; 作者简介:刘晓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 各种利益冲突碰撞叠加, 导致了犯罪率的逐
2、年上升,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不仅遭受了巨大伤痛, 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受到了威胁。而在司法实践中, 国家通过行使追诉犯罪的公权力可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但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迫切愿望却常常难以实现。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都离不开完备可靠的理论基础, 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思想的最早提出到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立法实践, 直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各国普及推广并日臻完善, 各国学者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之争也延续至今。(一) 国家责任说该学说认为, 在特定条件下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责任, 其原因在于, “国家在追诉刑事犯
3、罪的过程中用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 禁止公民私自追诉犯罪, 因此, 国家应当承担起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义务, 倘若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 则意味着国家没有履行好保护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另一方面, “国家对犯罪行为施以刑罚, 往往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判处罚金等形式,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 客观上为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增加了阻碍, 从这一角度出发, 国家也有责任对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二) 社会福利说该学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 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本质上是用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社会福利。外在表现为国
4、家财政税收的社会福利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 其功效就在于为公民的生活提供良好保障。因此, 当作为集体成员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导致生存权利受到威胁时, 国家应当向其提供援助, 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但有学者认为, 社会福利说将刑事被害人置于弱势群体的位置, 使国家补偿成为一种出于同情和怜悯的救助和施舍, “使公民从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当事人沦落为臣民, 从主张权利到乞求恩惠, 有导致被害人人格贬损的危险。”(三) 社会保险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一种扩大意义上的附加社会保险。作为社会成员, 人人都存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潜在风险, 如同自然灾害、病痛、失业一样, 受
5、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可以投保的意外事件之一。“公民向国家缴纳税金, 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与国家订立了犯罪侵害保险契约, 当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后, 则有权要求国家按照保险约定支付补偿金。”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就是以该学说为理论基础, 瑞典也是采用这一学说的国家之一。(四) 公共援助说这种理论认为, 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使刑事被害人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国家应当对刑事被害人施以援助, 帮助其摆脱困境。按照该理论, 国家补偿是一种应然道义上的责任而并非必然的法律上的责任, 因而在实践中对适用对象和补偿额度的掌握可以比较灵活, 但另一方
6、面却不利于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五)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应当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 以社会福利说为补充。国家责任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社会契约理论, 人们在与国家订立契约的过程中, “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 国家接受了公民转让的自然权利, 则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原本由被害人来行使的复仇权利被国家公权力所取代, 公民将私自追诉犯罪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时, 国家则承担起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义务。倘若公民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 就是国家没有充分地履行义务, 因此理应承担补偿责任。因此, 当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被削弱, 国
7、家享有惩治犯罪的垄断性权力, 就应当承担保证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义务, 当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且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时, 国家则有责任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有学者认为“国家责任说过分地强调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责任, 没有将犯罪的复杂性和个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加以综合考量。”笔者认为, 这是对国家责任的理解存在误区。这里所说的国家责任, 并不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国家造成, 而是由犯罪人实施, 犯罪分子才是损害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国家对被害人加以补偿, 是由于其承担着维持良好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免受侵害的义务, 一旦公民遭受
8、犯罪行为侵害, 无论其具体原因如何, 国家都应当承担保护不力的责任。国家责任说有其合理性, 但若独立成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尚存在一定局限, 即没有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应当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 这就需要社会福利说来加以补充。社会福利说强调了国家补偿的福利性质, 是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的救助行为, 因而在具体操作中对补偿对象和补偿范围都可以灵活掌握。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 但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口基数较大, 且犯罪案件逐年增多, 倘若对刑事被害人不加以区别地进行统一补偿,
9、必然给国家财政带来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 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而按照社会福利说来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则可以根据国家的具体财力情况, 对补偿对象和额度加以限制, 从而大大提高了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可以推动其早日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体现(一) 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内在蕴含的, 一种相对固定的, 能够呈现出法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人的价值追求。人们在制定一项制度的过程中, 总是将自由、平等、秩序、正义等理性追求蕴含其中, 这些理性追求经过法律的确认, 就成为该项制度的内在价值, 也是该项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所体现的内在价值就是
10、公平正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 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要求把全部社会资源按照一定的比例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 它所关注的是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 以求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而这种合理配置一旦被破坏, 即个别社会成员侵犯了其他成员的利益, 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被打破, 矫正正义就要求追究责任, 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补偿, 使被扭曲的正义得以恢复, 因此矫正正义所关注的是恢复社会成员之间被破坏的平等关系, 是对权利义务的再一次分配。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犯罪行为的破坏, 意味着原有的权利义务配置被打破,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平等社会关系发
11、生扭曲, 这时矫正正义就要发挥其作用,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公权力的垄断者自然应承担执行者的角色, 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 对责任进行恰当追究, 使社会关系再次呈现平衡状态。对责任进行恰当追究, 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 让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其施以刑罚制裁, 这一目的通过一般的刑事诉讼通常都可以实现。另一方面, 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也应当得到补偿, 这是由于犯罪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导致其陷入生存困境, 倘若这种由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不能得到有效矫正, 使被害人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就是对其权利的第二次伤害, 显然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原则。然而, 由
12、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并非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人都能够对被害人施以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基于其保护公民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责任, 就应当承担起对被害人的补偿义务。可见, 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就是为了矫正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正是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平正义就是该项制度的内在价值所在。(二) 外在价值首先, 是保障人权的体现。由于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存在着一致性, 在向犯罪人追究责任的过程中,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利益, 认为对犯罪人的刑事惩罚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 而被害人具体、独立的利益要求则有可能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常常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加害人处得到应有的
13、赔偿, 从而导致正常生活难以为继, 基本的生存权利受到威胁, 此时由国家对被害人加以补偿, 帮助其脱离生存困境就是对其基本人权的有力保障。因此,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正是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人权保障的均衡。其次,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如前文所述, 被害人在由于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 其原来的生活状态可能受到严重破坏, 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就容易使被害人产生极端思想。想要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就必须发挥社会抑制系统的功能, 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社会成员由于外界刺激而产生的失衡心理进行调节, 显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是
14、有效手段之一。当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之时, 由国家承担起补偿责任, 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心理上也得到了有效抚慰, 便可以有效阻断其实施报复的潜在可能性,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具体来说, 就是尽快查明案件, 避免诉讼拖延, 准确定罪量刑。要实现这一目的, 离不开被害人的有效配合。然而在我国当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由于担心向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自己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且有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中增加更多的经济成本, 进而选择与犯罪人“私了”, 犯罪人也抓住被害人的这一心理, 以经济赔偿作为筹码来躲避应有的刑事制裁, 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 从这一角度来说,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对被害人施以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可以大大减轻其追诉罪犯的顾虑, 提高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而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提高司法效益。三、结语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实际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此制度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可操作性, 如何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在深入理解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上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今后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