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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9建发合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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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建发 合 诚工程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事规则(2022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发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建发 合 诚工 程 咨询 股份 有 限公 司 章程(以下 简 称“公 司 章程”)及 其 他有 关的 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设立。第三条 监 事 会 对

2、公 司 董事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为实 行 监 督,保 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 职 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对 违 反 法 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公 司 的 利 益 时,要 求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2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 贪 污、贿 赂、侵 占 财 产、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三)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经 理,对 该 公 司、企 业 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四)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5、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条 监 事 每 届 任 期 三 年。股 东 担 任 的 监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换,职 工 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或 者 监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监 事 会 成 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

6、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经 监 事 会 委 托,核 查 公 司 业 务 和 财 务 状 况,查 阅 簿 册 和 文 件,有 权 要 求 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二)对 董 事 会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所 出 具 的 各 种 会 议 文件 进 行 检 查 审 核,将 其 意 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五)出 席 公 司 股 东 大 会,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并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或者建议;(六)根据公司章程

7、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3 第十三条 监事应 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 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监督 职责,执行 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二)不 得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不 得 收 受 贿 赂 和 其 他 非 法 收 入,不 得 侵 占 公 司 财产;(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 遵 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 保 证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8、 真 实、准 确、完 整,并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六条 监 事 不 履 行 监 督 义 务,致 使 公 司 利 益 和 股 东 权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害 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若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监事会 的组成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 三 名 监 事 组 成,设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9、名。监 事 会 主 席 由 全 体 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监事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其 中 职 工 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一 条 监事会 下 设 监 事 会 办 公 室,处 理 监 事 会 日 常 事 务。监 事 会 主 席 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 室印章。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 度 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10、 每 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会 议 通 过 了 违 反 法 律、法 规、规 章、监 管 部 门 的 各 种 规 4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 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 条 在 发 出 召 开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的 通 知 之 前,监 事 会办公室 应 当 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11、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二十四 条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监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的,应 当 通 过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或 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 提议日期等。在监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 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五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议 程 由 主

12、席 确 定,但 监 事 会 主 席 在 确 定 会 议 议 程 时 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 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第二十六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 条 召 开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分 别 提 前 十日和五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

13、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同意,前述监事会会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第二十八 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会议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也 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 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 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

14、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第二十九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条 监 事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时,可 以 邀 请 总 经 理(总裁)以及全 体 或 部 分 董 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一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提 请 与 会 监 事 对 各 项 提 案 发 表 明 确 的 意 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三十二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15、 实 行 举手表决 或 全 体 监 事 一 致 认 可 的 其 他 表 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三 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或录像。第三十四 条 监事会会议应 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 议 审 议 的 提 案、每 位 监 事 对 有 关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和 主 要 意 见、对 提 案 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 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16、事项。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三十五 条 与 会 监 事 应 当 对 会 议 记 录 进 行 签 字 确 认。监 事 对 会 议 记 录 有 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6 声明。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三十六 条 监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事 宜,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 条

17、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 等专业人员协助其 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 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 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 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第三十九 条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董 事 会 应 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 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条 监事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18、这 些 费 用 包 括 监 事 由 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 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 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第四十一 条 监事会 不 干 涉 和 参 与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人 事 任 免 工 作,但 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十五年。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二 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 员

19、。第四十三 条 监 事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待 遇,应 比 照 公 司 董 事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待 遇 标 准确定。第四十四 条 公 司 应 当 为 监 事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条 件 和 业 务 活 动 经 费,按 照 有关财务规定列支。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 条 本规则 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四十六 条 除 非 有 特 别 说 明,本 规则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与 公 司 章 程 中 该 等 术语 7 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七 条 本 规则 未 尽 事 宜,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规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 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第四十九 条 本规则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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