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关于 杭州 永创 智能 设备 股份 有限 公司变更 部分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实施 主体 及实 施地 点的核 查意 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 荐机构 及主承 销商,根 据证 券发行 上市保 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 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2、:一、募集 资金 基本 情况(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22 812 号 核 准,公 司 由 海 通 证 券 采用网上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10.55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1,054.7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800 万元(不含税)后的 募集资 金为 60,254.70 万元,已由 海通 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汇 入公司 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 司 债 券 直 接 相 关 的 外 部 费 用 219.81
3、 万 元(不 含 税)后,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60,034.8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 2022 410 号)。(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序号项 目 名 称 投 资 总 额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实 施 主 体1 液 态 智 能 包 装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4 6,6 1 3.3 5 4 2,7 5 4.7 0 浙 江 美 华2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项 目 1 8,3 0 0.0 0 1 8,3 0
4、 0.0 0 永 创 智 能合 计 6 4,9 1 3.3 5 6 1,0 5 4.7 0二、本次 变更 部分 募投 项目 实施 主体 及实 施地 点的 情况 及原 因为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美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创智云(浙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具体变更情况如下:项 目 名 称变 更 前 变 更 后实 施 主 体 实 施 地 点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地 点液 态 智 能 包装 生 产 线 建设 项 目浙 江 美 华包 装 机
5、 械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西 园 七 路 2 号永 创 智 云(浙 江)机械 装 备 有 限公 司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平 区:余杭 经 济 开 发 区,东 至 规 划河 道 绿 地、西 至 顺 达 路、南 至 规 划 道 路、北 至 康 信路三、本次 变更 部分 募投 项目 实施 主体 及实 施地 点对 公司 的影 响本 次 变 更 部 分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及 实 施 地 点 是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做 出 的 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
6、,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 务状况 产生不 利影响。公司将 严格遵 守上 市公司 监管指 引第 2 号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四、本次 变更 部分 募投 项目 实施 主体 及实 施地 点的 审议 情况公司 于 2022年 8月29日召 开第四 届董事 会第二 十二 会议和 第四届 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7、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议 案。独 立董事、监事 会均发 表明确同 意的意 见,该 事项无 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五、独立 董事、监 事会 对本 次变 更部 分募 投项 目的 意见(一)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8、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9、。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六、保 荐机 构 核查 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事 项 是 公 司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的 客 观 需 求 做 出的安 排,不存 在 损害 股东利 益的情 况,符合 上市 公司监 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规范 运作 等 相关规定 及公 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