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权利视角下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研究 刘鑫 洪伟达 姚赛 苏州图书馆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图书馆 苏州金阊实验中学校 摘 要: 文章从文化权利的内涵和法理依据两方面, 阐述文化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既拥有优势也存在不足。文章针对现存不足, 提出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即统筹建设、整合资源、完善人才保障体系和建立全民参与机制。关键词: 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 公共数字文化; 作者简介:刘鑫 (1982) , 女, 硕士, 苏州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作者简介:洪伟达 (1982) , 男, 黑龙江大学文献信息学 20
2、16 级博士研究生,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作者简介:姚赛 (1985) , 男, 硕士, 苏州金阊实验中学校一级教师。收稿日期:2017-08-16基金:2015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保障公民阅读权利的图书馆制度创新研究” (项目编号:15CTQ002) Research on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e Servi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RightsAbstract: The article expounds that the cultural rights is one of
3、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legal basis of the cultural rights. Public digital culture service system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efects i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ights of citizens.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
4、tions to improve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e service system, that is, make overall construction, integrate resources, improve the talents assurance system and establish a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Keyword: cultural rights; public culture; public digital culture; Received: 2017-08-16编者按:近年来, 随着公共
5、文化投入不断加大, 以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时期新阶段, 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 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的重要途径。目前,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建设阶段已经完成, 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 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保障机制,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长效发展瓶颈,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配
6、置、供给和质量评价,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区域均等。在此背景下, 本刊特组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专题, 就以上部分问题展开研究, 以期进一步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近年来,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渐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重视。2011 年 12 月, 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了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具体举措。近 6 年来, 国家围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或文件, 成为贯穿“十三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角度看, 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在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制
7、度的框架下, 逐步探索、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服务模式、基础设施、资源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制度保障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1 文化权利的内涵及法理依据1.1 文化权利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对个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作了规定, 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 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同时,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 享受艺术, 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
8、 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第21 届联合国大会于 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五条) , 确立了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指出:“ (一)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 参加文化生活; (乙)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 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 享受被保护之利。 (二)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 本公约缔约各国
9、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2通过以上宣言和公约对文化权利内容的诠释, 其从广义上看是指与文化相关的一切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参与各类文化活动、创作和分享文化成果、保护文化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自由、平等地获取、保存与传播文化信息和文化国际交流的权利。1.2 文化权利是基本公民权利的法理依据1948 年, 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最早谈及文化权利, 根据这份宣言, 1966 年 12 月先后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以上宣言和公约构成世界人权的基本体系, 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3。其对文化权利均有不同程度的强调, 将文化权利
10、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并列提出和使用, 使得文化权利已经成为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认可的一项公民基本权益。我国宪法第二条赋予人民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指出,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三条指出,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4。2007 年 8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
11、干意见初步提出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指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5。2015 年 1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2015-2020 年) 明确提出:“按照一定标准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促进实现社会公平。”6综上分析, 我国不仅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发展文化事业需要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 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等也明确文化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12、体系建设是我国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以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优势与不足2.1 优势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由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构成。就目前来看,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已有一定规模, 初步实现了面向基层的数字文化服务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覆盖面广、容量大, 扩大了公民获取数字文化的广度和深度文化共享工程从 2002 年开始探索实践, 经过 10 余年的发展, 文化共享
13、工程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 6 级服务网络设施, 包括 1 个国家中心、33 个省级分中心、333 个地市级支中心、2 843 个市县支中心、32 179 个乡镇基层服务点, 与中组部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联建 70 万个村 (社区) 基层服务点;截至2015 年底, 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基础上新建公共电子阅览室 61 758 个, 其中乡镇 32 719 个, 街道 3 668 个, 社区 25 371 个;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累积达到 532TB7。结合地区差异和民族特色, 共享工程还专门为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推送数字资源, 其中为西藏推送包括 5 000 余种电子书、200 种电子
14、期刊、2 500 分钟藏语视频、百余场讲座和展览及各类专业数据库在内的总量超过 140TB 的数字资源;为新疆推送 1.3 万余幅图片, 2 700 余种视频, 15 个专业数据库, 包括蒙、维、哈、藏等 13 种少数民族语言期刊在内的总量近130TB 的数字资源8。全国各地海量的数字文化资源通过虚拟网络送到全国各地的用户身边, 解决了距离等自然环境带来的困扰;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借助强大的数字资源, 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从根本上实现公共文化的共建共享。2.1.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队伍专业性强, 加强了公民使用数字文化的时效性和便捷性根据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总体规划, 基础设施
15、的保障经费到位后, 各地将按照数字文化建设的配置要求购买相应设备, 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 硬件实力明显提高。在硬件条件改善的同时, 国家数字图书馆研发出一批技术先进、应用便捷的软件系统, 通过有效的共享机制, 共享数字图书馆建设成果, 以实现各级公共数字资源的优势互补, 从而提升全行业的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水平。国家图书馆为了更好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 提出基础设施与技术人才并重的服务理念, 在全国推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专题培训, 强化全国技术人才保障措施, 力争建设一支专业化、素质化、高效化的技术人才队伍, 为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与服务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16、的目标是希望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 都可以自由、平等地通过数字化设备获取所需要的数字资源, 这也成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愿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一直以人为本, 开展各具特色的、具有针对性的文化活动,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的创新模式, 建设覆盖全国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打造基于新媒体、新技术和创新服务的公共数字文化新模式, 为阅读困难群体提供更宽广的阅读空间, 以保障特殊群体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知识, 最终实现每个家庭和个人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数字文化资源, 随时随地享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带来的文化供给。2.2 不足尽管近年来,
17、我国各类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程全面推进, 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仍存在着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2.1 资源配置不合理, 缺乏相应标准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建设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方面投入不足, 如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城市, 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资源建设方面就存在很大差距, 导致公民在享有公共数字文化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结构整体规划中, 相对缺乏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和专项经费, 所以难以实施对数字资源的优化配置, 难以形成数字资源优势互补;加上缺乏相应的数字化资源配置标准, 导致不合理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结构难以通过
18、整合形成再生、反复利用的资源循环体系, 致使公民在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 缺乏动态化的数字文化资源。2.2.2 数字化服务平台相对独立, 数字资源重复建设各地区的联合采购、统一采购以及统一服务的共建共享机制不够健全。从目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现状来看, 数字化服务平台的建设相对独立, 比如图书馆与其他公益性机构分别自立门户, 独自建立适合本系统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彼此不能兼容, 容易造成数字资源重复建设;为了加大宣传本系统数字资源的多样性、大容量等特点, 盲目建设数字资源, 重复投资或购买低水平的商品化数字资源, 忽视公民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个性化的使用方式, 这与“以人为本, 读者至上”的服务理
19、念相违背。2.2.3 服务主体单一, 服务效能有待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主要体现在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等公益性单位, 但彼此的关联性并不高, 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主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资源整合和服务共享的联动机制;缺乏科学性的、全面性的大众信息需求调研分析。因此,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总体上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渴求。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以及一部分数字文化服务供需不对接, 导致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未能迅速形成对公众的吸引力9, 造成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率不高, 服务效能有待提升。2.2.4 建设机制不完善, 建设模式创新性不足我国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
20、系建设还不完善, 缺乏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 未能形成有效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和第三方机构与用户相结合的评估机制;社会力量参与较少, 未能形成跨行业、跨机构的高效合作机制, 对融合商业模式存在不利因素;仍存在重建设轻效益的现象, 建设模式创新性不足, 未能与其他文化服务体系形成有机融合以及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3 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切实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建议基于以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权利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 提出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3.1 基于“互联网+”, 统筹建设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互联网+”是
21、创新 2.0 下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 “互联网+图书馆”就是通过现代信息通信技术让互联网与传统图书馆结合起来, 将互联网平台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深度融合, 创造出新的发展生态。首先, 创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和传播技术将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向基层人民群众广泛输送与传播, 逐渐缩小城乡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数字差异, 有利于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普遍均等。其次, 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数据库资源, 创新数字图书馆的推广机制。公共图书馆依据地方特色, 建设分级、分布式的地方性数字资源库群, 有利于地方文化的传承;构建覆盖全国公共图书馆的
22、数字图书馆虚拟网络, 实现数字资源无障碍共建共享, 建设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平台, 从整体上提升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 提升文化软实力10。基于“互联网+”统筹建设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是惠及全民的重大文化惠民举措。3.2 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资源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以信息技术为支撑, 由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参与建设, 全面整合各种优秀文化数字资源, 并通过多个平台互相对接向社会大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数字文化服务。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馆长约翰帕尔弗雷指出, “各家图书馆应该将它们的网络跟档案馆、历史协会、博物馆和其他文化遗产组织等部门相互分享”11。因此, 现阶段要
23、求单一系统、单个机构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方面可以实现多系统与多机构之间的融合与协作, 尤其是基于云计算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技术支撑平台。通过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需求分析, 结合云计算技术与服务模型, 搭建多网合作、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技术支撑环境, 以切实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保障阅读困难群体方面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3.3 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技术人才体系人才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共数字文化人才的培育和使用机制, 形成开放性、层级性的公共数字文化技术人才体系, 是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一条可行性路
24、径。构筑多层次的公共文化人才体系要有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推进人才工作立法、深入研究文化人才发展环境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12。依据相关政策, 对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因材施教, 构筑适合我国公共文化的多层次数字化人才体系, 以便更好地服务不同阶层的公共数字文化需求。因此, 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技术人才体系是适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必然要求。3.4 建立行之有效的全民参与机制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视角看,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政府的职责之一。以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供给模式, 是满足公民差异化的文化需求的选择之一。未来政府职责应从“公益性”和“办文化”向“公共性”
25、和“管文化”转变, 在现有的公共文化保障制度的框架下, 引导和吸收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运营等多渠道, 共建共享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以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体构成, 不断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方式和产品的多样化, 增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从根本上保障基层人员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可及性。4 结语建设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途径之一。公共图书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又包含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中, 所以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对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世界人权宣言全文EB/OL.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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