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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3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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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券代码:600462 证 券简 称:*ST 九有 公告编 号:临 2021-012 深 圳 九有 股 份有 限 公司 涉 及诉 讼 的进 展 公告 本 公司 董事会 及全 体董事 保证 本公告 内容 不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 阶段: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 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332,272.83 美元(按2018 年9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2018 年9 月 18 日之后

2、的逾 期 利 息 数 额 亦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成 等 值 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被告一:深圳市

3、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三:高伟 被告四:杨学强 被告五:蔡昌富(二)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三)诉讼概述 公司与光大银行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7,332,272.83 美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 中国证券报、上2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的 深 圳 九 有 股 份 有 限 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8)。(四)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10 日,被 告一润泰供应

4、链(受信人)与原告光大银行(授信人)签订了 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ZH78151804001,协议约定,授 信人同意给于被 告 一 最 高 授 信 额 度(本 外 币 合 计,外 币 按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的 基 准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币)为人民币伍 仟万元整,其中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 仟万元整,有 关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具 体 授 信 额 度 的 使 用 事 项,由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贸 易 融 资 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 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8 年4 月10 日至 2019 年4 月09 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同

5、日,被告二深 圳九有股份 有 限 公 司、被 告 三 高 伟、被 告 四 杨 学 强、被 告 五 蔡 昌 富 同 原 告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分别为:GB78151804001 1、GB781518040012、GB781518040013、GB781518040014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 告五自愿为被告 一 签 订 的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项 下 的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债 务 向 原 告 提 供 最 高 额 连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为:受 信 人 在 主 合 同 项 下 应 向 授 信 人 偿 还 或

6、 支付的 债权本金、利息(含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 约金、损 害 赔 偿 金、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用、律 师 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同日,被告一与原告根据 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151804001)签订了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ZM78151804001),协 议约定:贸易 融 资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是 综 合 授 信 协 议 的 从 属 协 议,综 合 授 信 协 议 项 下的 担 保 方 式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协 议 项 下 贷 款 行(原 告)向 借 款 人(

7、被 告 一)提 供 的 任何授信和融 资。协 议 还 约 定:原 告 同 意 为 被 告 一 提 供 最 高 不 超 过 等 值 人 民 币 伍 仟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其中包括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18 年 4 月10 日至2019 年4 月9 日。2018 年7 月18 日,根据 综合授信协议 和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 的约定,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提 出 进 口 押 汇 申 请,押 汇 币 种 为 美 元,押 汇 金 额 为 叁 佰 肆 拾 万元,押汇期限为 90 天,年利率为 3%,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 2018 年7 月19 日按

8、照被告一的 要求将340 万美元付至 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 款期限为2018年 7 月 19 日起 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止,贷 款用途为支付贷 款。如被告一未能按3 照 要 求 偿 还 押 汇 款 项,则 该 笔 押 汇 的 本 金、利 息 及 相 关 费 用 构 成 逾期债 务,贷 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 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2018 年7 月24 日,根据 综合授信协议 和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 的约定,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提 出 进 口 押 汇 申 请,押 汇 币 种 为 美 元,押 汇 金 额 为 叁 佰 玖 拾 万元整,押汇期限为90 天,年利率为2.66%,计收

9、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 2018年7 月26 日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 390 万美元付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如被告一未能 按 照 要 求 偿 还 押 汇 款 项,则 该 笔 押 汇 的 本 金、利 息 及 相 关 费 用 构 成 使 其 债 务,贷款行可按 照约定利率的 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五)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依据 综合授信 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为:ZM78151804001)于 2018 年7 月19 日向被告一发放的贷款340

10、0000 美元立即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 3400000 美元及利息 17000美元,合计 3417000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此后的利 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 45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令原告依据 综合授 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为:ZM78151804001)于 2018 年7 月26 日向被告一发放的贷款3900000 美元立即 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900000 元及 利息15272 83美元,合计3915272.83

11、美元(利息暂计至2018 年9 月17 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 3.99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 令 被 告 二、被 告 三、被 告 四、被 告 五 对 上 述 债 务 向 原 告 承 担 连 带 保 证责任。判 令 由 上 述 五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有 关 的 全 部 诉 讼 费 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2019 年9 月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04 民初40684 号),民事判决书主

12、要内容如下:1、被告 润泰供应链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4 金 34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 17,000 美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 润泰供应链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 支付贷款本金39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8 年9 月 17 日为15,272.83 美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99%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上述第 1、2 项贷款本 金及利息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合计 为 7,332,272.83美元,根据 2018

13、 年 9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7,332,272.83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2018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 逾期利息数额亦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成 等 值 人 民 币,以 还 款 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3、被告公司、被告 高 伟、被告杨学强、被告 蔡昌富对被告 润泰供应链 上述第1、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润泰供应链 追偿。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14、 民 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93,128 元(原告已 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 298,128 元。如 不 服 本 判 决,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 在 收 到 上 诉 费 缴 费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预 交 上 诉 案 件 受 理 费,逾 期 不 预 交 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有关诉讼的详细情

15、况,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发布在 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的 深 圳 九 有 股 份 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1)。三、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1 年3 月22 日,公司 与光大 银行经友好 协商,签订了 执行和解 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本 和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 工作日内光大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中止对 公司的执行,并向法院 申请将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含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光大银行申 请执行时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同)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5

16、 措施。2、公司承诺最迟 于2021 年5 月31 日无条件履行40684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清偿义务,含 40684 号民事判决书 项下债务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3、如 公司按照本条款第2 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的,则视为 公司已履完毕 40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全部还款义务,光大银行 于公司款项实际到达光大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5 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对 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书。4、如 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 光大银行付清全部款项的,光大银行有权请求法院继续强执行 公司财产以归还剩余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 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17、、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5、如光大银行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交针对 公司的执行中止申请及对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解除限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措施的申请文件,视为光大银行违约,公司可延迟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时间直至光大银行提交上述申请之后再行付款。四、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均已 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 天 津 盛 鑫 元 通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以 现 金 或 其 他 等 额 资 产 补 偿 给 公 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 司 还 将 依 法 向 上 述 债 权 的 债 务 人 润 泰 供 应 链 及 其 他 担 保 人 高 伟 进 行 全 额追偿。公 司 将 根 据 诉 讼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敬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注 意 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特此公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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