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 址:杭州 市上城 区老复 兴路白 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 师楼 邮 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No.2 No.15,Block B,Baita Park,Old Fuxing Road,Hangzhou,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86)(571)8577 5888 传真/Fax:(+86)(571)8577 5643 电 子邮箱/Mail:网址/Website:http:/二零一八 年 十二 月 国浩律师(
2、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 浩 律 师(杭 州)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股 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二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 州士兰 微电 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士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
3、 规 则”)、上市公 司治理 准则(以下 简称“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4、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 存 在 的 事 实 及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国浩律师(杭州)事
5、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上刊载了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3 时 30 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 4 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7、长陈向东主持。(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27 日 9:15-15:00。(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 所律 师核查 后认 为,公 司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 序符合 公司 法、股东 大会规 则
8、、治理 准则 等法 律、行 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 程、股东 大会议 事规 则的 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 会议 人员 及召 集人 的 资格(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二)根据 现场出 席会 议的股 东、股东代 理人 的身份 证明、授权 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9、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名,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552,717,095 股,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42.1258%。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 提 供 给 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0,934,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上 述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及 通 过 网 络 出 席 本
10、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合 计 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3,651,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1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2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1,354,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6%。(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 大 会 规 则、治 理 准 则 等 法 律、行
11、 政 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章 程、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该 等 出 席 会 议 人 员、召 集 人 具 备 出 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12、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 据公 司股东 及股 东代理 人进 行的表 决以 及本次 股东 大会对 表决 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例):议案 序号
13、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或累计投票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1 关于修订 公司 章程 的议案 573,650,252 99.9997 1,500 0.0003 0 0 2 关于补选 公司第 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 议案-2.01 王汇联 571,654,453 99.6518-2.02 周玮 571,654,453 99.6518-注:以 上比 例测 算存 在四舍 五入 的情 形。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14、 数 的 比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或累计投票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1 关于修订 公司 章程 的议案 21,353,057 99.99 1,500 0.01 0 0 2 关于补选 公司第 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 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或累计投票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股份 数(股)比例(%)2.01 王汇联 19,357,258 90.65-2.02 周玮 19,357,258 90.65-注:以 上比 例测 算存 在四 舍五入
15、 的情 形。2、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的特别决议 议案为第 1 项关于修 订 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2 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其生效前提议案 关于修订 的议案 业已经 表决通过,故议案 2 表决结果生效。综上所述,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本 所律 师核查 后认 为,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符合 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 上所 述,本 所律 师认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 大 会 规 则、治理准则等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章程、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召集 人资 格、会 议的 表决 程 序和 表决结 果 为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