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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联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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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淇县卫计委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共 213 项)一、行政许可(8 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3.医师执业注册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6.再生育审批7.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二、行政处罚(179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的处罚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

2、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6、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7、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8、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9、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10、对医疗机构未按照

3、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11、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12、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13、对医疗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1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15、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16、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1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

4、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18、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19、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2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1.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22.对未取

5、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23.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24.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5.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26.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27.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28.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29.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30.对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31.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

6、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2.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33.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34.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35.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触犯36.对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37.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38.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39.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40.对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41.对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

7、果的处罚42.对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43.对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44.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45.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46.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

8、活动的处罚49、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50、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51、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5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5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54、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55、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56、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57、对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58、对乡村医

9、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59、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0、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处罚61、对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6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处罚63、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处罚6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处罚65、对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66、对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

10、范和处理预案的处罚67、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罚68、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处罚69、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处罚70、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处罚71、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2.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73.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74.对医

11、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75.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76.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77.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78.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79.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12、80.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81.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82.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83.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84.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85.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13、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86.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87.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88.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8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9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14、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91.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92.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93.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94.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95.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96.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

15、罚97.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98.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99.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100.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101.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护士条例102.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103.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

16、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104.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105.对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106.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107.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108.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109.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110.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17、,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的处罚111.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的处罚112.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处罚113.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114.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 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115.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

18、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能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116.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117.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118.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企业无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处罚119.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企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0.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21.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处方管理办法

19、122.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123.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124.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125.对医疗机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26.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学校卫生学校未经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127.学校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128、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129、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130、学校拒

20、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的处罚131、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132、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处罚133、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134、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135、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公共场所13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13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13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21、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139、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14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14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14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

22、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14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14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14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14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14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148、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149、

2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150、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生活饮用水15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152、供水单位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15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15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

24、罚15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156、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157、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15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15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160、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饮具集中消毒16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

25、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食品安全法)计划生育法162.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163.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164.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165.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166.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67.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168.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169.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

26、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处罚170.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171.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17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17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17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175.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处罚176.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中终止妊娠的处罚177.对

27、组织、介绍妊娠 14 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178.对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处罚179.对未按规定登记、存档的处罚三、行政强制(5 项)1.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并销毁被污染的食品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的材料和设备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及物品4.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28、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决定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登记保存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执行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29、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处理3.处理责任: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15 15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1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并销毁被污染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

30、验或者进行消毒。”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淇县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地点: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决定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登记保存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执行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1、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处理 3.处理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控制决定,逾期不符合解除控制条件的,随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15 15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的材料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32、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淇县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地点: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决定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

33、登记保存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执行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处理 3.处理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控

34、制决定,逾期不符合解除控制条件的,随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15 15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及物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淇县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地点: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35、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决定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登记保存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执行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36、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处理 3.处理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控制决定,逾期不符合解除控制条件的,随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15 15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4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

37、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淇县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地点: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决定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登记保存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38、执行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处理 3.处理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控制决定,逾期不符合解除控制条件的,随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15 15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

39、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淇县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地点: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四、行政征收(1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社会抚

40、养费征收五、行政给付(0 项)六、行政检查(12 项)1.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对医师执业活动、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5.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对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8.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9.对医疗机构的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2.对

41、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职权类别:行政检查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4.

42、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县卫生监督中心。淇县卫生监督中心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1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

43、、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 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组织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受理地点:淇县红旗路389号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检查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

44、况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县卫生监督中心。淇县卫生

45、监督中心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2对医师执业活动、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受理地点:淇县红旗路389号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检查序号 项目名称

46、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

47、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县卫生监督中心。淇县卫生监督中心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3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

48、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受理地点:淇县红旗路389号淇县卫生监督中心 服务电话:0392-7261352投诉机构:县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27225526职权类别:行政检查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

49、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县卫生监督中心。淇县卫生监督中心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4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年第55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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