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 顺 利完成学业,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 发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 发的通知(苏财规20142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成立常州大学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两办、 纪检、 财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 领导、协调、 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
2、部(处)。领导小组成员随干部人事变动自然调整,导师代表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批准。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 评审等工作。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的等级、标准及比例设定。 类别 等级 标准(元/年) 比例(%) 一等 18000 15二等 15000 15博士生 三等 10000 70一等 12000 15二等 10000 15硕士生 三等 8000 70第五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 硕 士
3、生为:一志愿考生 12000 元/年,其他考生 8000 元/年。对于来自 985、211 高校(不含独立学院)的调剂考生,按照一志愿考生标准执行;博士生为 18000 元/年。此标准根据每年招生情况可适当 调整。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按时缴纳学费等培养费用,并按期注册。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1受法律处罚或校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的研究生;2
4、在评奖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研究生;3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4保留学籍、因私出国、休学期间的研究生。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研究生可用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第十条 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审每年 10 月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按照“ 学生申请、培养 单位(学院)评选、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严格执行国家与省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
5、虚作假。第十一条 有意愿申请 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 委 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 业奖 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通过 网络、宣 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 校评审工作组审核,然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 定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对 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
6、评审委员会应及 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 阶 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 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 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