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六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 据 中 国证监 会 关于在 上 市 公司建 立 独 立董事 制 度 的指导 意 见(证 监 发2001102 号)及 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 2015 年六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增选 董 事 的 独立 意 见 经审阅马连明先生、王兵先生的履历及其他有助于我们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马连明先生、王兵先生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管理能力。未发现上述
2、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二、关 于 变更 部 分 高 级管 理 人 员 的独 立 意 见 通过对 李晓明先生、郑晓晨先生、王习文女士、刘印江先生 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 进行认真审核,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 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 资格和能力。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