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节1. 统计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记数、汇总。2. 政府统计:是国家机关(主要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等活动的总称。3. 政府统计的特征: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政府机关。 政府统计必须具严格依法实施。 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4. 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的整体功能。5. 政府统计的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首要基本任务)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6. 依法统计的改要性:首先,政 府统计活动
2、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7. 统计法的概念: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8.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9. 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0. 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即调查对像)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11. 调查对像的特殊性: 是以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冖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12.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13. 中华人
3、民共和国统计法:1.是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 2.83年12月8日第一次修定 3.96年 二次修正 4.2009年再(三)次修订 5.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14.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15. 统计法律的两个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 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16.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17. 统计行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P6)18. 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5、可制定地方性法规)19.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 和 部门规章20. 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首先,统计法确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
6、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蝗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21. 统计法的基本要求: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
7、则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P93)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2.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P91)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是指由中央统计机构组只实施国家基本的统计调查制度,关对全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管理和协调。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3)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3.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P11)1)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防止资料泄露要能带来的伤害。2)
8、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a. 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b.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c. 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d. 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4. 保障
9、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表现方面为:定期公布制度,多样化的公布方式和的段,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P12)1.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1)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分为:i.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ii.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iii. 部门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2) 经费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 中央财
10、政 和 地方财政 共同负担3) 业务方面:管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表现为:a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b 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P18)1.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人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 统计调查分类1. 分类依据与标准:(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1) 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2) 根据登记时间不同: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3) 根据调查对象不同: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4)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
11、体不同: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2.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3. 政府统计调查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4. 政府统计调查特点:义务性、强制性(扩充: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5.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永动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6. 民间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营利性7. 涉外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8. 涉外调查包括:(P19)1)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调查和社会调查。2) 与意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
12、进行的市调查和社会调查。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强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1.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实施的统计调查。2. 统计调查项目分类:(P20)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3.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1)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2)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4.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5.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6.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
13、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7.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8.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1)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2)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构审批。3)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9.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 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P21)10.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一、 对统计调查项目
14、的审批内容作出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二、 对审查结果作出规定:对于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我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合法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三、 明确要求应依法公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四、 对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11.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P21)一、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二、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重复调查。
15、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四、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 足城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 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可以统计的不得按月;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五、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安,必须事先度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六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六、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
16、费应当有保证。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P22)1. 统计调查制度的:广义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堆规范。 狭义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2.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1)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 遵循法定程序。2) 我国统计调查制度:a)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b)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c) 和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3.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或者审批4.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5.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6.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
17、括 调查的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7. 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 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8. 统计标准概念:广义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处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仅指统计分类标准。9. 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 指标涵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 内涵 和 外延 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2) 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3) 分类目录:是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4)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
18、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5)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10. 统计标准的分类:1)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目标)2) 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3) 其他统计标准11. 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第四章 统计调查方法1.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2. 统计调查方法有那些:1.普查、2.抽样调查、3.全面调查(全面统计报表)、4.重点调查、5.行政记录3.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
19、面调查。4.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 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5. 普查方式:a) 一是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真接进行登记b) 二是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6.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如人口普查,所需国家财力物力)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P25,参考P13经费管理)7.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像中随机抽取一部份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8. 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
20、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9. 统计调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10.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11.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12. 重点单位: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单位。其标志值,在总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能反映出总体的情况。13. 行政记录:行政记录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P281. 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1)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2) 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3.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 和 普查指导员证。4. 统计调查证件的主要内容:1) 种类和发放范围;2) 标明的内容3) 条件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