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2月8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舟山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定海区甬兴路金湖集团办公室法定代表人: 何春雷 联系电话: 0580-2680628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01003142 企业资质证书号:舟综字131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2、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定海城东鸿毛湾5号地块 、编号为01-04-72-0014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舟土资合(2004)10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104479.2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项目名称】碧水蓝天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8)浙规证公0900126,施工许可证号为330902200904010101
3、。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4年1月19日至2074年1月19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该
4、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按照相关部门确定面积 平方米,坐落在碧水蓝天花园小区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属于出卖人所有的 。2、车库
5、,属于出卖人所有 。3、本小区所有车棚、本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及便民服务楼、幼儿园等其它房屋,由出卖人出资建设,出卖人有权享受收益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物
6、业交付后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
7、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
8、不变。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我方在满足贷款条件之日起三日内以挂号信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挂号信寄出七日后,视为挂号信已送达。买受人应在挂号信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
9、手续时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 (2)买受人应在挂号信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剩余购房款全额划付到出卖人指定的账户;如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划付到出卖人账户,则买受人应自挂号信送达之日起第60日届满的第二日开始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挂号信送达之日起超过120日仍未划付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于次日起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可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按照第八条之约定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
10、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3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
11、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3、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12、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县(市)级及县(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市政配套施工延误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 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等政府行为。 。4、交房期
13、限届满,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银行账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12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14、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
15、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补充协议按设计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3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
16、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
17、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舟山市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由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在交房时缴清从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领房之日次月起计收的一年物业管理费(预收)。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
18、未在出卖人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外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
19、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5、如因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书,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即签收入住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签署本合同前,该商品房所属之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有抵押
20、物权(舟山市定海区碧水蓝天地块抵押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抵押一家银行: 银行,以下简称 行)。登记时间为 年 月 日,抵押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万元;因我公司上述地块现已抵押 行,使得原土地使用者-舟山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成为债务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且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不再另行予以通知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
21、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除上述补偿外,再赔偿买受人装饰、设备的等额差价。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
22、、设备标准所做的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于房屋交付前接通; 。 2、电话、有线电视、煤气等设施于房屋交付之前完工,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开通手续; 。 3、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于房屋交付前完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办理; 。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
23、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责任; 。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销售证】。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
24、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
25、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
26、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于其所购商品房相连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等)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予以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其中下层为商铺的,
27、与商铺楼层相连的住宅楼层的外墙面需设置店招,店招部分外墙面由下层商铺所有人或使用人专用,但店招的具体部位尺寸、规格、颜色、材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时须符合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定海区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舟山市地名办核准 ;5、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6、商业用房屋面平台属该幢业主共有,住户均不得私自分割、围护、占用、使用;人员不得出入商业用房屋面平台。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自负; 。
28、7、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文本。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舟山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
29、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份, 办理银行按揭 份。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舟山市房
30、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以国家标准规定为准。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自行车棚出卖协议车棚实行按间计价,车棚编号为 ,车棚总价为(人民币): 11111111111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自行车棚金额不包含在房价内),首付时一次性付清。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31、【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1、外墙:花岗岩、涂料相结合2、内墙:混合砂浆面3、顶棚:户内天棚腻子批白,楼梯间顶棚、墙面做白色内墙乳胶漆4、地面:楼面为细石砼随捣随抹。多层楼梯间地面为花岗石,高层楼梯间进户平台处铺贴块料面层,其余为水砂面层(不包括自行车库)5、门窗:进户门为金属门,窗为彩色铝合金窗(不带纱)6、厨房:无7、卫生间:每户座便器一具8、阳台:无9、电梯:高层每单位一台10、太阳能热水器每户赠送一台11、其它:本住宅小区根据供
32、水部门的要求采用变频增压直供水系统,避免地下及高位水池供水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水费价格以物价部门审批后的价格为准。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3、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4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5、6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保修项目 保修
34、期限 保修责任地基基础 设计使用年限 保修期内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 超出国家规范规定值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屋面防水 96个月 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的渗水、滴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地下室、管道渗漏 24个月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所使用材料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墙面 24个月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壁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地面 12个月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
35、积起砂,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顶棚 24个月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顶棚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门窗 12个月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太阳能热水器 12个月注:商品房保修期以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2、用户非正常使用,如擅自违章装修、擅自改变住宅功能、擅自改变住宅的主体结构以及用户对住宅或设备超重、超载使用等造成的损坏。3、用户改动或改变的设施、设备。4、其他非开发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坏。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碧水
36、蓝天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即业主临时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即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碧水蓝天花
37、园 。座落位置 定海城东鸿毛湾 。物业类型 多层、高层、别墅、其他物业 。建筑面积 125368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新规划道路 。南至 昌洲大道 。西至 鸿毛湾路 。北至 大洋岙水库边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