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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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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重庆 A 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 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C 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重庆 A 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 32 号。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 B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 路 969 号。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 C 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 村 7 社。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二、案件由来申请人重庆 A 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 A 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 B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B 公司)、重庆 C 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下称 C 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年 8 月 10 日以(2009)潼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B 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A 公司工程款 1528476 元(不含 C 公司已支付的 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09 年 1 月 19 日计算至该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C 公司在欠付 B 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 A 公司应获得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 C 公司不服将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 2 月 2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

3、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维持。2010 年 3 月 31 日,A 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三、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 B 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银行的 53 个存款帐户,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然后对被执行人 C 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2010 年 5 月 6 日,被执行人 C 公司董事长刘 C 及经理赵 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C 公司欠 B 公司的工程款属实,但是至今尚未结算,据估计,大约只欠 50 万元或 60 万元工程款,愿意先付 50 万元到法院案款专户,待与 B 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当日,C 公司便将 50 万元人民币转入本院案款帐户。同时,本

4、院解除了对 C 公司帐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向 A 公司进行了告知。 A 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为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于 5 月12 日成立专案组,并再次对 B 公司的 53 个存款帐户依次进行查询,除发现少数账户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冻结外,依然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5 月 17 日,专案组对 C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是日下午,C 公司董事长刘带领 3 名员工冲击我院办公楼,威胁、辱骂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并当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的面给县上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打电话,称法院的执行严重影响

5、了 C 公司的生产,威胁说要将他的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个烂摊子摔在潼南。5 月 20 日,专案组解除了对 C公司帐户的冻结。此后,A 公司便多次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5 月 25 日,专案组召集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进行座谈,并向各方当事人拟定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法院解除对 C公司帐户的冻结,各方是否接受?是否合法?二、下一步针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先 B 后 C?还是选择 C?或者只针对 B?在座 谈过程中,A 公司和 B 公司都 认为法院解除对 C公司帐户的冻结不能接受,并且损害了 A 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就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而 C 公司则认为,自己

6、已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不应该对 C 公司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关于下一步应针对谁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在座谈过程中,A 公司和 B 公司都 认为应针对 C 公司,而 C 公司却认为应针对 B 公司。在当天座谈过程中,C 公司再次提出工程未结算,愿意在与 B 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但 A 公司和 B 公司都不同意该意见,认为法院已在(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对 C 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没有再次核算的必要。5 月 31 日,在征得 C 公司电话同意后,本院向 A 公司发 放了案款 50 万元。此后,合议庭对下一步的执行 B 公司或 C 公司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执

7、行 B 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 C 公司,2010 年 6 月 17 日经我院审委会讨论报市一中法院研究室研究,同年 9 月 16 日答复:可以直接执行 C 公司(在其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得到市一中法院答复后,专案组再次对 B 公司和 C 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找。截止 11 月 14 日,仅查找到 C 公司的银行存款 200 余元。最近,我院正在查找 B 公司和 C 公司的新开户情况。11 月 16 日,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之 A 公司,A 公司表示,执行局正在尽力执行,A 公司不会信访,愿意息访。于是,我院根据高院信访剔除标准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市高院剔除了因该案产生的信访案。此

8、后,我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 B 公司和 C 公司的财产。2011 年 1 月 31 日,我院对被执行人 C 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2 月 28 日,我院对 C 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 10 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15 日后,我院将该款向申请人 A 公司进行了支付。2011 年 3 月 8 日,我院以被执行人 B 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和申报财产的义务作出了对其法定代表人梁司法拘留 15日的决定。3 月 10 日,我院拟对梁执行司法拘留决定时,被执行人 B 公司和案外人陈向我院提供案外人陈所有的车牌号为渝 AGV2的梅赛德斯-奔驰 S350 车一辆为被执行人B 公司应承担的债

9、务进行担保。3 月 18 日,因担保人未向我院实际交付该担保财产,为防止车辆所有人转移财产,影响案件执行,我院对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冻结。 同时,我院专门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召集本案申请人 A公司、被执行人 B 公司和 C 公司进行座谈,通报前期执行情况,了解各方当事人意见,告知我院的下一步骤。座谈会上,A 公司表示,法院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而 B 公司表示,本案系案外人罗 私刻公章、冒用 B 公司名义与被执行人 C 公司、申请人 A 公司签订 的合同,自己是“冤大 头”,即使法院判定B 公司承担 给付责任,也应由被执行人 C 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款;被执行人 C 公司表示,B 公司未同 C 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不能确定自己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通过 C 公司自己的专业人员估算,已经支付的款项基本接近其应付的工程款。在听取意见后,我院向各方当事人表明了如下态度:1、作为申请人,A 公司要 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B 公司提出自己是“ 冤大头”,法院给 B 公司 1 个月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逾期未立案,法院将加大对 B 公司的执行力度;3、C 公司要积极想办法给付工程款,否则,法院将用对待 B 公司的方法执行该案。潼南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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