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理论与对策研究 郑雄飞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摘 要: 随着全球化深度整合和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推进, 包括归侨在内的侨民数量大幅增加。保障侨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国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内在要求, 也是劳动力跨国合理流动的客观需要, 保护侨民社会保障权益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应有之义, 更是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使命。为提高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保护和实现侨民权益, 需要完善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并与世界各国深度合作, 加强相关体制机制探索, 推进落实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创新运行机制, 拓展使领馆或侨联等机构和组织的功能, 合理“去政治化”, 联合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手段, 多
2、种渠道保障侨民社会保障权益这一国家核心利益。关键词: 全球化; 华侨; 归侨; 社会保障便携性; 作者简介:郑雄飞,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100875基金:国务院侨办青年项目“中国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理论与对策研究” (编号:GQBQ2011002) On Theories and Measures of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for Chinese MigrationZheng Xiongfei School of Government,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With t
3、he depth of integration of globalization and opening-up strategy, overseas Chinese and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re both continuous increasing. It is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national rights and basic human right s, also objective needs of transnational labor mobility to ensure them to enjoy social
4、 security benefits. In the meanwhile, protecting interests of emigrants who out of or back to their own homeland is inherent meaning of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important missions of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nd safeguard of national interest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se goals,
5、 we should cooperate with other countries, explore relevant systems and mechanisms to improve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improve existing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nvention, expand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
6、nd innovate operational mechanisms with reasonable de-politicization including building partnership with business insurance to improve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for overseas Chinese and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Keyword: globalization; Chinese migration;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port
7、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新中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帮助侨民解决现实困难, 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多局限在国土范围之内, 如保护归侨及侨眷的切身利益等。十八大以来, 我国海外利益的布局、拓展和保护被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一国之强大, 不仅要保护好“疆土之内”的国家利益, 更要发展好“疆土之外”的国家利益, 还需要在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不断输出具有道德制高点的“游戏规则”, 进而影响国际规则乃至整个世界的运行。在拓展海外发展空间和保护海外公民切身利益的新常态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研究我国侨民社会保障权益的便携性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我国侨民概况以及问题提
8、出侨民是正侨居国外或有过侨居经历的公民, 包含旅居海外和回国定居两大类。与属于外国国籍的华人不同,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归侨则是回国定居、有过侨居经历的中国公民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亦视为归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 加上全球化的深刻影响, 我国外向型经济活动不断增加, 与他国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 海外侨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结构构成日益多元。目前虽没有区分华侨华人的专门性大规模侨情调查, 据国侨办国外司测算, 改革开放以来走向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总数约 6214 万人, 其中新华侨超过 642 万人。与建国以前不同, 现阶段移居国外的方式主要
9、有家庭团聚移民、留学移民、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劳务移民和政治移民。海外侨民的结构性特征呈现出祖籍结构多样化、年龄结构年轻化、男女性比趋于平衡、受教育程度不断上升、职业构成结构多元化等趋势。1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 海外分布区域也日益多元化, 东南亚华侨华人的比重下降, 欧洲和北美的华侨华人数量大幅增加。据世界银行最新统计发现, 中国大陆侨居境外的主要目的地 (国家或地区) 是:美国、韩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意大利和孟加拉国。2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侨民一样, 华侨出国就意味着脱离了国内原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 除了购买商业保险或寻求住在国的庇护之外, 鲜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另一方面,
10、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国梦”吸引力不断增强, 近十多年来我国侨情发生了新的变化:归侨数量及其占侨民整体中的比重都在逐步攀升而且知识层次和职业层次也不断提高, 分布范围也愈来愈广。据国侨办国外司测算, 目前归侨侨眷总人数已超过 3300 万人,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新归侨就业和创业比例高达 70.2%, 专业技术人员多占45.1%;他们普遍感到工作压力较大, 对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太满意。3华侨回国投资创业的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 外资企业中侨资企业数量约占 70%, 投资金额约占 60%, 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权益保护需求日趋突出。其实, 无论是从侨居海外的华侨, 还是从海外回迁的归侨侨眷,
11、他们大都参加了一定的社会保险体系, 但由于受制于跨越国界、权利义务关系难以接续等, 其社会保险待遇甚至社会保障权益通常“被滞留”在国外或国内, 很难实现“随着身体的流动而流动”。无疑, 社会保障权益是侨民的切身利益, 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涵。在跨国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全球化时代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外向型经济活动更加频繁, 国家利益愈加超越国界, 侨民一直是最为核心的国家利益或载体。如何创造条件实现并提高侨民社会保障的便携性, 努力让国籍成为侨民权益的“保护伞”, 避免国界成为国民利益的“绝缘器”, 保障他们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甚至社会保障待遇, 是亟待解决的理论课题和现实问题, 对于保
12、护侨民权益乃至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二、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内涵迁移本质上是一种流动性的体现, 是人类自身甚至自然界所固有的特性;流动性逐步增强是人类现代性的重要体现, 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侨民意味着一种流动性, 必然要求政府不断改进职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满足其正当诉求。作为一种风险防御机制、一种政府主导的准公共产品, 社会保障理应具有便携性, 保持合理的流动性, 才能满足侨民的风险防范和福利需求。本意上讲, 便携性亦即“方便随身携带”, 表示某一物品或权益随着所有者的移动而移动, 是一种流动性的体现。社会保障的便携性则意味着社会保障权益不会受到地域跨越 (含国家或地区等) 、职业或身
13、份变换的制约, 能够随着其拥有者的工作变更或居住地转换而有效转移, 如城镇化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辩证法意义上讲, 流动性本身即蕴含着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稳定性”, 也包含着权利的稳定性。作为一个“过程”概念, 社会保障便携性涵盖权利资格确认、权利关系保持 (含转移或接续) 以及权利待遇享受三个主要环节, 包括社会救助请求权、社会保险参与权、社会保障或福利待遇的领取等, 如义务教育中的“两免一补”、残疾人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从全球化角度看, 便携性是指社会保障的权益实现不受国界约束, 侨民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无障碍地参与国籍国或住在国社会保险, 实现社会保障关系合
14、理流动, “无障碍”地享受社会保障权益 (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基本国民福利待遇等) 。这种便携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旅居海外的侨民能够顺畅地享受与国内国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 如有权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保持或转移这种社会保险关系尤其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服务 (如医疗保险待遇) 等;二是侨民回国定居时能够“随身带回”在原住在国以雇员身份参加的社会保险计划中所理应享有的各类保障待遇等。三、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理论基础侨民, 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侨民, 都是“地球村”的“村民”, 皆是人类世界的一员。作为现代社会一员, 侨民拥有迁徙流动的权利, 理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1.国民权利的边界拓展
15、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即公民或国民, 不论担任何种职务, 无论身在何处, 都应该平等地享受相关的公民权利或待遇。侨民拥有国民身份, 属于公民的范畴, 理应享受公民待遇或国民待遇。依据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的论述可知, 基本民权 (人身言论自由、生命安全等) 、政治权利 (参政议政等) 和社会权利 (社会保障权益等) 都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无障碍地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是包括侨民在内的每一位国民的法定权利。作为国家的代理者和国民权利让渡的相对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协调一致, 创新体制机制, 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在侨民已履行必要义务 (如社会保险缴费) 的情况下跨越国界、不折不扣地提供
16、相关待遇或服务供给。2.人权的应然所在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范围非常广泛, 是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项权利的总称。作为“人”, 侨民拥有广泛的人权;作为劳动者, 侨民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 拥有诸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各项权利。与公民权“法定”不同, 人权则是“天赋”的, 更具普遍性:哪里有人, 哪里就有人权;哪里有人权, 哪里就存在相应的平等权利。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 是人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 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国家 (无论政治还是经济) 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可见
17、, 维护和发展人权, 既构成了侨民社会保障权利的伦理和法理基础, 也为各国政府跨越国界向本国侨民递送社会保障待遇并要求侨民住在国提供必要之便利奠立了道义依据。3.劳动力流动的内在要求侨民是国籍所在国的劳动者, 亦为住在国的劳动者或居住者, 是全人类共有的劳动者。对于海外侨民而言, 他们参与当地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者承担国家对外经济社会活动工作, 创造了经济社会价值;归国之后, 他们更是直接参与国内经济社会活动, 创造国民财富。据有关方面透露, 全国华侨农场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由 2006 年的 153.4 亿元增长到 2010 年的 248.86 亿元, 2012 年达到 819.5亿元, 201
18、3 年达到 1036 亿元。另据统计, 以湖南为例, 截至 2009 年底共审批港澳侨投资企业 6675 家, 实际到位资金 151.69 亿美元;2010 年至 2013 年共引进侨外资 300 余亿元, 累计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金额中侨资企业约占外资企业总数 65%, 投资总额约占外资总额的 70%。无疑, 侨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不仅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更有利于激励他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如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保护侨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是对他们所作出价值贡献的肯定和回报, 既有助于统筹整合国内外两个劳动力市场, 也助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并为全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19、4.国家利益的本体与载体尽管国家利益有别于个体利益、群体利益, 但它总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表现着国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 并最终服从于国民整体利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人类社会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 所有国家与外部世界的联系都在日益紧密, 国家利益已突破了传统的地理界限, 延伸到本国领土边界之外。一方面, 包含侨民利益在内的海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甚至可以说海外侨民是一个国家在海外的最为核心的利益;另一方面, 一国之海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海外侨民来共同维护。依此可知, 如何保护拓展至疆土之外的国家海外利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如何保护海外侨民及回国归侨的生命财产安
20、全和社会保障权益则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和职责的体现。5.政府职能的必要延伸国家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委托代理关系, 合法政府是国家的代理者和行政机关, 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承担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并负有相应职责, 是政府的根本性职能所系。政府职能具有法定性、动态性和拓展性等特征。“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 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并要求政府有法必依、做到“法无授权则禁止、法有规定则必须”。“动态性”意指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 取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与关系演变。“拓展性”实为动态性的拓展延伸, 是指随着公众
21、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 现代社会的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持续增多且日益复杂, 政府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到社会各层面甚至国界之外。随着国家利益不断拓展至国土之外, 保障和实现侨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的应然延伸。四、当前我国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成绩和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 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重视保护和实现侨民权益, 多种政策法规、行动方案甚至应急预案不断发布出台。目前, 我国已经建构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制度规范文本, 侨民社会保障权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且走在世界前列。但相比侨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流动性和国民身份的天然性而言, 社会保障权益在便携性方面依然存在诸多改进
22、空间。(一) 社会保险方面我国侨民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和待遇享受等权利状况不断取得改观, 如 2011 年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 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可知, 归侨侨眷可以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离境时可以享受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或保留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要求经办机构将养老金汇款至实际居住国;同时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
23、受退休待遇的规定规定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 (即使是加入外国国籍) 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等。2015 年发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简化手续并免收领事规费, 为侨民在海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了极大便利。尽管成绩斐然, 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便携性不足以支撑侨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的待遇供给和关系转移接续两个方面。例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
24、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 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据此可知, 侨居国外之后, 侨民除了满足条件时领取养老金 (但必须自费承担相关费用) 之外, 失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资格待遇无法获得也无法参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侨民正常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尤其是那些经常或间歇性回国工作的侨民而言, 便携性不足将极为不利于他们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不仅如此, 这一具有“了断”性质的结算, 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认同和民族团结。另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归侨在国
25、外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当他们回国工作甚至是定居时, 这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对待?我国政府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够有效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如果侨民不能足额享受这些应有权益, 不仅是侨民社会保险权益的丧失, 也是一种国家利益的流失。如何帮助侨民获取海外工作居住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需要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的谈判协商与合作创新。(二)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现有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就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扶贫开发和教育救助等都作了统筹规划和具体安排。除了能够享受各种普遍性的国民待遇之外, 归侨侨眷还享有多项优惠政策。首
26、先, 针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愿望的归侨侨眷, 各部门联合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支持, 通过扶持创办小型加工企业、小规模店铺经营及发展农村养殖和种植业等方式鼓励他们自我发展、创业致富。同时, 就业困难的城镇归侨侨眷还可以获得职业指导与介绍甚至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援助。其次, 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归侨家庭, 除了按照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 如还有较大困难的, 可以享受临时生活援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危房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专项救助;有条件的地方, 还为困难归侨侨眷提供了免费体检、医疗义诊等福利。另外, 各级财政部门也安排有专项资金, 不仅对早期回国定居的困难老归
27、侨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还将家庭困难的归侨侨眷子女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对于正侨居海外的华侨, 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也予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如在侨民遭受公共安全危机时紧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机制, 为侨居海外的公民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障和援助等。但由于制度和渠道建设不够, 缺乏可以足够的文本规范, 社会保障相关各项常态化的社会救助和福利供给机制却是寥寥无几。比如, 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侨民, 尽管他们可以在外国教育体系中接受适龄教育, 但几乎没有机会接受免费的或者福利性质的国民教育;虽然可能会通过华文教育等渠道接受
28、部分相关教育, 但华文教育却不属于政府层面的国民福利供给机制。另外, 侨居海外的老年国民也不能像国内老年国民一样享受高龄津贴尤其是养老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国民待遇。五、增强侨民社会保障便携性的政策建议侨民是全球化的可贵成果, 其社会保障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是全球化纵深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关待遇的保护和实现既有利于侨民个体福利的改进, 也有利于人类共同体的打造。如前文所述, “二战”之后的移民就业公约、本国人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社会保障 (最低标准) 公约以及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等都为侨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基础性规范文本, 但由于“冷战”阻隔等因素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而今, 世界经济深
29、度融合, 各国公民或劳动力流动不断加快, 如何推进侨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发展和实现已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课题。如何提高社会保障权益的便携性并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跨国界供给或多国联合供给具有重大国际意义。为增强社会保障便携性,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一) 加强社会保障权益便携性的机制探索, 赢得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一个国家的崛起, 不仅反映在经济、军事、政治和文化领域, 更离不开规则输出能力等软实力的提升。迄今, 国际劳动组织等组织虽然制定和颁布了 (社会保障) 同等待遇公约) 、社会保障 (最低标准) 公约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规范文本, 建议性地规定了各国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最低水平、外国人与所
30、在国国民享有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等;但是在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权益跨国流动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机制探索严重不足, 尚没有出台相关建议或公约。为此, 应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社会保障权益便携性的相关机制探索 (如社会保险关系国际转移接续等) , 就侨民社会保障资格条件确认和待遇供给尤其是社会救助救援和社会保险相关权益转移等人权改进机制向国际社会输出价值理念和制度规范, 赢取国际话语主导权, 获得道德制高点。(二) 完善国内现有法律法规, 助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修订与完善,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侨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推动制定社会保障法和完善社会保险法, 理顺国内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体制机制, 为侨民社会保障
31、权益的跨越国界关系转移和待遇享受提供文本依据。一方面, 确保归侨无障碍地平等享有与其国民身份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如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另一方面, 通过立法等形式保护海外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维护他们在海外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如将社会保险权益携带回国等) 。另外, 还应当积极推动 (社会保障) 同等待遇公约) 、社会保障 (最低标准) 公约的配套文件甚至条约的规则修订和落实细则。(三) 拓展使领馆或侨联等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功能, 加强政府间合作, 多渠道保护和实现侨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侨民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例如向海外侨民供给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归侨带回原住在国的社会保险
32、待遇等, 必然涉及外交范畴。除了利用国际劳工组织的现有国际公约并推进修订和落实之外, 还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外交活动, 开发利用现有资源 (如积极发挥侨联等自治组织的作用) , 以促进社会保障权益的跨国界递送、实现社会保险权益“随侨民回国而回流”。为此,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协调一致、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使领馆等官方机构或侨联等民间组织团体来共同保护侨民的权益, 并不折不扣地向侨民供给相关待遇或服务。目前, 我国政府已与荷兰、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分别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但主要是为了解决双方投资企业和员工的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降低企业用工和投资成本。尽管客观上有助于国
33、民 (包含部分侨民) 参加社会保险体系, 但在保险待遇供给等方面尚需加强机制建设。为增加社会保障便携性以维护侨民社会保障利益, 可以尝试先与对中国公民实行了免签证和落地签证的国家协商, 或者借助“一带一路”经济带、亚投行甚至国际劳动组织等平台, 在尊重侨民住在国主权和意愿的前提下签订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障相关协定。必要且可能的话, 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待遇供给渠道, 如与当地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建立定点合作关系等。另一方面, 在侨民权益受到损害或权益实现受到阻碍的时候, 如侨民回国时不能获得相应社会保险权益 (包括带回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中理应分割的部分等) , 使领馆等国家公共权力机构
34、理应通过各种合理且必要之外交手段, 积极与侨民住在国的政府部门取得官方联系, 敦促相关利益主体履行必要职责, 帮助我国侨民实现各种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外交努力未能奏效的情况下, 必要时还应通过国际法庭等法律途径保护侨民权益。(四) 创新运行机制, 合理适当“去政治化”, 尝试联合商业保险公司供给社会保障待遇, 进而便利侨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跨越国界递送社会保障等国民待遇尤其是通过政府机构等官方渠道递送, 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稍有处理不慎就会带来外交争端甚至危机。鉴于此, 应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情况, 可以尝试创新体制机制, 适度借助市场机制, 合理地“去政治化”, 让“相对较为中性
35、”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进来。这样, 一方面有助于化解社会保障待遇供给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政治阻碍, 更有利于通过较为灵活的市场机制或手段更好地实现侨民的社会保障待遇。目前我国各类保险公司 (如中国平安保险、中国人民保险、阳关保险等集团公司) 在“出境出国旅游”和“出境出国留学”等领域推出了品种多样、内容广泛的保险产品, 已经覆盖了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紧急医院救援等方面。可见, 依托商业保险公司递送社会保障待遇已经具备了一定客观有利条件或者说现实载体, 但如何创新体制机制依然需要不断探索。参考文献1李其荣.新华侨华人的职业结构及其影响因素美国与加拿大的比较J.东南亚研究, 2008 (2) . 3吴瑞君, 桂世勋等.近年来沪定居的新归侨现状及工作对策研究J.侨务工作研究, 2007 (4) . 注释(1) (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http:/ (1) (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http:/ (2) (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http:/ (3) (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http:/ (4) (4) 新华网湖南频道:我省归侨侨眷达 35 万人, http:/ (5) (5)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http:/ (6) (6) 参见 2009 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